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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Ding

新"蜜蜂的寓言" -搜狐财经 - 0 views

  • “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在中国商业世界正成为时尚话题。

    正如我们屡屡见到的,一种严肃的话题被通俗化,不是其幸运反而可能是其被庸俗化的开端。无论其本身的内涵如何丰富,一个话题一旦成为人们在不明所以中竞相谈论的话题,或者将与之无关的东西附会其上,那么它不仅不会变成一种普遍的共识,而且可能在被过度谈论中迅速变得空洞无趣,直至成为一个人所共知的笑柄。

      但真正的危险还不在这里。“企业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企业有余钱余物时向公众示好买好的捐款捐物,不是以“转移支付”方式巧妙变相的“事件营销”,更不是问心有愧的企业和商人为洗白自己或包装自己而进行的“非常投资”。正如老子所言:“天下皆知善之为善者,斯恶也。”当“企业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被作为一种善行来提倡时,诸多的恶行或与善恶无关的行为很可能“假汝之名而行”。这就是企业公民面临的真正的危险——成为“伪善”的代名词,最终让人们避而远之。

      作为一种商业伦理,企业公民要想成为商业世界普遍的共识,它一定不能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来提倡。道德说教只能导致对伪善和对道德的抵触。只有当企业家意识到企业公民行为与企业家自身的需求和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有一种内在的、隐秘的关联时,企业公民才可能成为企业家们内在的共识。

  • 蒙古草原上无数的敖包是如何建起来的呢?我们容易以为是某个权势巨大的统治者下令建起来的。在如此地广人稀的土地上,把一个个行踪不定的游牧部落组织起来进行这样一个浩大的工程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所有的敖包都是千百年来,人们自发建成的。在蒙古民族中有一种民间信仰:如果你看到了石头(在草原上石头是很稀少的),就是看到了你的“福气”,如果你拿着石头绕着别的石头走一圈,然后把它与别的石头放在一起,你就是在为自己增添福气。人人都愿意自己的福气尽可能地多,所以当一个人看到一块石头时就会捡起来,等看到别的石头时就把它放在那儿。这种信仰代代相传,草原上的石头堆(即敖包)就越来越多,每个敖包也越垒越高。就在一代又一代人为各自“谋福利”的过程中,一个服务于所有人(包括后代子孙)的导航系统就在广亵的蒙古草原上建成了。
  • 在《国富论》中他这样写道:“每个个体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提升多少公共利益。他只在乎他自己的保障,自己的收益。个体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最终达到的结果并非他自己的意图。个体通过追求自身的利益来促进社会收益,往往比他真正打算促进社会收益时更有效率。” “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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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当·斯密认为是后者。人类在道德问题上的传统焦虑被宣布为庸人自扰,人尽可以放心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本不用担心“自利”会有损公共利益,相反,只有当个体专注于自己的利益的追求,在追求自利上精益求精(即“分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一只看不见的手就会神奇地将个人的追求转化为社会的利益。“总体收益的结果,有别于创造收益的个体意向”。
  • 1720年,曼德维尔出版了一本书,书名叫做《蜜蜂的寓言,或私人的恶行,公共的利益》。他把人类社会比喻为一个蜂巢:“这些昆虫生活于斯,宛如人类,微缩地表演人类的一切行为。”在“这个蜜蜂的国度”里,每只蜜蜂都在近乎疯狂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虚荣、伪善、欺诈、享乐、嫉妒、好色等恶德在每只蜜蜂身上表露无遗。令人惊异的是,当每只蜜蜂在疯狂追逐自己的利益时,整个蜂巢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后来,邪恶的蜜蜂突然觉悟了,向天神要求让他们变得善良、正直、诚实起来。“主神终于愤怒地发出誓言:使那个抱怨的蜂巢全无欺诈。神实现了誓言……”接着,在整个蜜蜂的王国中,一磅贬值为一文,昔日繁忙的酒店渺无人迹,不再有人订货,全国一片萧条景象。   这就是说,私欲的“恶之花”结出的是公共利益的善果。这就是著名的“曼德维尔悖论”。从道德的角度看,以自利驱动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如果想以“公共精神”的道德情怀来建立一种充满美德的繁荣社会,那只是一种“浪漫的奇想”,因为私欲和私欲支配的个人恶行恰恰是社会繁荣的能源,离开了这个能源,公共利益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益心和道德感这样的善之花,都将结出贫困和伪善的恶之果。   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是现代自由主义经济学和经济伦理的基本隐喻。其理论主旨是弘扬私欲,相信市场对私人恶行具有神奇的转化和净化力量,认定出于道德情怀的行为不仅不可行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利益。
  • 简言之,“公民”是一个既独立又不独立的概念,指的是一个有所属的个体而不是原子式的个体。所谓“企业公民”,就是自觉地把自己归属于社区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将社会成本、环境成本考虑在内,在计算收益时将企业收益、社会收益和环境收益同时计算在内,在做投资决策时将市场、社会和环境的投资回报率计算在内。拥有“企业公民”身份和资格的企业,就是在“公地”上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守望、养护“公地”,力图避免“公地的悲剧”发生的企业。   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把这种企业描述为同时追求“三重盈余”——经济盈余、社会盈余和环境盈余的企业。企业公民意识的有无,首先表现在对企业的所有权的认知。没有企业公民意识的企业,认为企业的股东仅是为企业提供资金者,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投资带来回报并且使回报最大化。但追求三重盈余的企业认为企业的股东至少有三个:自然环境、社会和投资人。企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是受托于这三个股东的“公民CEO”,他的经营行为是确保三个“出资人”同时受益,而不是为了一个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其他两个股东的利益。
  • “公地的悲剧”包含的真实问题是:个体如何在利用产权不可能明晰的资源时避免资源的衰竭,从而导致公共利益的丧失?在人生活的世界上,有许多资源,而且是对人的生存最重要的资源(如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社会道德氛围、文化资源)往往是难以确定产权的。在利用这些看似免费的资源时,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公地的悲剧”?
  • 公共利益的总量并非私人在交易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总和。我们得到的许许多多“好处”(比如呼吸清新的空气、感受到的良好的社会氛围)都不是从交易活动中来的,个体拥有产权的东西所带来的好处往往超出(有时是大大超出)我们从交易活动中得到的个人收益。
  • 林地不仅生产木材,它从事的“生产”包括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清新的空气、保持水土、为各种动植物提供生存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你因为木材价格暴涨而把整个林地砍伐尽净,获得了巨量的个人财富时,公共利益却受到损害。你不能说你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促进了公共利益。
  • 一、人们在寻求自己私欲的时候,既有可能是个体间的相互利用、交易、竞争甚至相互欺诈、掠夺,也有可能是没有节制地利用无人所有的资源,人们出于私利为他人生产时,既包含自己承担的成本,也包含看似免费的社会成本。
  • 一、蜜蜂型企业:影响力高且对环境的回报率高。蜜蜂为了酿蜜,就必须从各种植物中采集花蜜——这可以看作是对环境资源的索取。而它在采蜜的同时,它翅膀上粘附的花粉就会给花授粉。如果没有蜜蜂来采蜜,花也就成了不结果实之花。(经济学家张五常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写出了一篇著名的经济学论文《蜜蜂的寓言》,涉及到了到底是果农该付给养蜂人钱还是该向养蜂人收钱的问题。)曼德维尔只注意到蜜蜂间的生存竞争,没有看到蜜蜂与环境之间的这种索取回报的关系——在从环境中索取资源的同时回报环境,使自己的“盈利”空间获得了可持续性和成长性。蜜蜂的这种获利模式是一种远比曼德维尔的寓言深刻的隐喻。   二、蝴蝶型企业:对环境有回报但自身的成长性和影响力小的企业;   三、毛毛虫企业:对环境有损害但自身的成长性和影响力小的企业;   四、蝗虫型企业:破坏环境且由于其成长性和影响力大而对社会和环境有巨大破坏性的企业。(见图一:企业的四种类型)
  • 企业的利益相关方,除了三重盈余对应的三个“股东”外,还有客户、员工和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它寻求所有这六个利益相关方(“持股人”)的平衡。企业是股东的,也是员工的,是社会的也是自然环境的……公民行为体现为六个“善待”:一、善待股东;二、善待员工;三、善待客户;四、善待环境和资源;五、善待合作伙伴(供应商);六、善待整个社会。企业公民行为就呈现为一个六边形,这正好是一个蜂巢的形状。(见图二:企业公民行为的六个利益相关方)
isaac Mao

公安强制查验身份证,被诉侵犯公民人身权_刘晓原的BLOG_新浪博客 - 0 views

  • 2007年11月12日晚,原告李方平与同伴于方强、张海涛等至北京西站,在进入售票大厅的大门入口处,受到被告所属的民警阻拦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检查。在被问及进行身份查验的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时,被告民警拒不给予任何答复,包括原告在内,连同其他两名同伴最后只得被迫出示身份证接受查验才得以自由离开。    原告认为,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受法律保障;被告在不具备法定事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长期性、随意性、强制性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非特定公民进行身份检查,属违法行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也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等所规定的对公民进行身份证查验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当立即停止。遂提起本诉
  • "原告的体貌特征,我们记不清。我们针对的是进出车站的非特定人员,检查时不可能有准确的体貌特征要求。" 针对被告出具的公安部通缉令上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年龄、身高、口音及其他体貌特征,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黎雄兵提问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体貌特征进行简要描述时,得到这样的回答。
  • 流动场所并非法律盲区。相反,公共场合使得人们的一些行为同质化,比如文艺体育活动场所,机场车站码头,非因法定事由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得对公民随意进行强制性身份查验。共同场所,是一个展现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更应该是保障和尊重公民权利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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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认为,查验公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不具行政可诉性。庭审中,被告出示了2007年10月前后公安部发布的五份刑事通缉令,并称其查验原告身份证的行为是依据通缉令上所列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结合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判断实施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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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律师们都变成了人权案的诉讼主体
isaac Mao

助理国务卿克雷默在北京外交学院发表人权讲话 - 0 views

  • 谢谢你们的掌声──甚至在我开口讲话之前就鼓掌,对此我非常感激。
  • 请允许我代表美国代表团、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向在座各位和全体中国人民就四川遭受严重地震灾害表达我们的诚挚慰唁。我们对极其惨重的伤亡损失深感悲痛,但也为参加救援和救灾行动的所有人员所表现出的巨大关爱和勇气而深深感动。
  • 民主是最能长期满足公民日常需求的政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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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而,我们谋求促进的人权和民主原则并非仅属于美国的价值观,甚至不仅属于所谓的西方价值观。它们是包含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的深刻的人类价值观,而中国在谈判起草该文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普世价值观得到不同国家和文化、不同背景和信仰的人的认同。
  • 为实现让我国所有人享有自由与正义的道路是漫长的、艰巨的,而且远未终止。然而,我们的三权分立,我们的新闻自由,我们对世界的开放,最重要的是,热切的美国爱国人士的公民勇气──例如马丁·路德 ·金(Martin Luther King)和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等,他们勇于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时刻站出来捍卫自己的信念,批评我们的政府,即美国政府──这一切促使我们始终保持我们的建国理想以及我们的国际人权义务。
  • 再次感谢你们今天上午来这里听我讲话,谢谢你们的盛情接待,谢谢你们愿意听取我的观点。我们开始对话吧。
  • 我们知道,贵国政府提出了发展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是,政府要努力听取和回应公民的关注,例如对腐败的关注,与此同时,政府在努力把中国的新财富进一步扩大到农村地区。尽管如此,我们认为,中国公民在行使国际公认的言论、宗教和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方面仍然面临限制。即使是在政策事务上,允许不同观点及其自由表达其实是形成最佳政策的一个途径;让公民抒发不同观点、甚至反对意见,能够使公民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且感到他们与国家的前途利益相关。
isaac Mao

想象吉软糖:没有什么能够阻挡 » Blog Archive » 出来混,还是要还的【诸暨公民周报-第2期】 - 0 views

shared by isaac Mao on 15 Apr 08 - Cached
  • 自从创办以来,我们的诸暨公民网投稿数量和访问数量一直都在上升。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们从上周开始就创立了诸暨公民周报,主要是把公民网过去一周的文章作一下总结,结合全国各地发生的事情,试图找出一些联系。好多时候,一些事情孤立看来并不觉得怎样,而联系起来看则能够给人深刻的印象。 最新的一期如下: 出来混,还是要还的【诸暨公民周报-第2期】 我们借鉴学习了“爱枣报”,“草莓周刊”等优秀的草根媒体;在此向他们表示敬意。
shi zhao

公民了解因特网不足五成--DoNews.com--IT社区&写作平台ii - 0 views

  • 达56.1%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物质的“分子”;只有47.6%的公民了解“Internet(因特网)”;对“宇宙产生于大爆炸”能做出正确判断的公民比例略高于20%;60%以上公民自称不相信求签、相面、星座预测、周公解梦和电脑算命等迷信……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了解科学术语的公民比例为18.4%;了解科学观点的比例为33.5%;理解科学方法的比例为6.9%;理解科学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比例为59.4%。
Clement Chen

20081214年终特稿:2008信息公开促建"透明政府"_新华网 - 0 views

  • 突如其来的灾难堪称对条例实施的第一场“大考”。令人欣慰的是,救灾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2008年中国努力建设“透明政府”的一个缩影。
  • 2008年,从大地震到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从瓮安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许多正反事例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政府妥善处置各类事件的“不二法宝”,更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推进器”
  • 财政预算决算、行政收费、政府采购、行政许可,无不涉及政府权力运作的“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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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以及征地拆迁、补助发放,无不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无不关系群众的生死安危
  • 值得一提的是,地震发生当天,北京、上海、重庆、贵州、河南等地的政府部门,针对当地群众的疑虑和恐惧,及时发布信息稳人心、辟谣言。
  • 事实上,直到最近的11月21日,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魏宏等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灾后重建的各项数据,包括住房重建、救灾资金到位的情况,特别是过冬棉被的缺口仍有33万床。
  • 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发生了大规模出租车停运事件。11月6日上午10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四楼会议室。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就主城区出租车运营事宜与出租车驾驶员和市民代表进行座谈。
  • 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瓮安事件和四川广元“蛆柑”事件中,一些基层政府部门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听任谣言散布,终于尝到了忽视群众知情权的恶果。
  • 典型事例:律师郝劲松要求公布“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广东深圳公民吴君亮要求市政府公开财政支出信息,辽宁沈阳律师温洪祥、安徽合肥章先生要求相关部门公开招待费信息……
  • 正是这些“好事者”点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把火”,触动了那些对信息公开神经麻木的人。为什么会有“好事者”,就是因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屡碰“玻璃门”,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公开信息不积极,走到了被公民“倒逼”的地步。而不积极的态度背后是什么?是“不宜”公开的既得利益:公车购置费、公款招待费、征地拆迁费……
  • 他(她)在上海地铁上捡到的一个公文包,里面装着浙江温州、江西新余官员出国考察的路线图,更有江苏张家港一个“领导太太考察团”的相关信息。
isaac Mao

什么是"情报"? - 0 views

  •     这是一条明显悖理的法条,可却堂而皇之地载在我国刑法上。如果严格执行,则中国许多国民将被定罪。而模糊执行,则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选择性合法伤害 提供法律依据。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中国有太多人每天都在和境外交流信息,而信息自由是明载于《联合国人权宣言》里的。这样明显侵犯人权的法条应该 立即从法律中剔除。并且,应该审查过去立法中,有没有其它侵犯人权的类似条款。这对国民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在没有人权保障的国家里,人人都有可能随时成 为权力的牺牲品。
  • 200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情报"做了司法解释,即"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由此亦可知,"情报"不属 国家秘密,否则就无须再对"情报"做解释了)
  •    由是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情报"是一个十足的空白概念,它象一个突然从坟墓里钻出来的阴影,或者象一个猪、牛、狗杂交的怪胎,无人知道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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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面牵涉到"情报"的六个问题,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究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宪法还是仅仅只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王法",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老百 姓究竟是国家的公民还是权力者的臣民,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究竟是得到国家保护还是不受国家保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地予以答复。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高高在上,蔑视公民,对公民的合法提问不屑理睬,那么,你们就 是在无声地宣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中国人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isaac Mao

哈维尔:中国人权活动家需要支持 ―― 08宪章签署者面临国家愤怒 - 0 views

  • (布拉格)1977年1月,一群捷克斯洛伐克公民(我有幸是其中一员)发布了77宪章。宪章里我们呼吁国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通过宪章,我们还阐明了我们的信念,即,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一道工作,通过我们夙夜匪懈的努力,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 2008年的中国和1977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是不同的。与30多年前我的国家相比,中国在许多方面更为自由,更为开放。然而,中国当局对08宪章的回应在许多方面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当年对77宪章的回应十分相似 。
  • 事态发展到这样的地步,我感到十分伤心。我很挂念刘晓波的妻子刘霞,自从丈夫被拘押,至今他们没有让她和丈夫见过一面。中国政府应该好好学习77宪章运动的教训:即恐吓、宣传和镇压无法取代理性的对话。中国政府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波,只有这样才能表明北京已经接受了历史的教训。
ocde yin

公私权益都维护 上海人集体散步 - 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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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湛中乐日前告诉媒体,一个法再好,政府如果实施不够,是不足的。当然,维权者则会说,一部法律再好,给予公民再多的权利,但是公民不去行使权利的话,权利也就失效。
Clement Chen

专题:南阳市民王清向181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被当间谍 - 中新网河南新闻 - 0 views

  • 王清,男,1982年生人,现为南阳市一公司计算机技术人员,自2003年起,开始介入公益诉讼,常为某一件侵害公民权利之事,四处奔波。
  • 王清的信息公开申请规模之大、数量之巨,在河南史无前例,全国也可称得上第一个。而他要各部门公开的最主要一项内容——“三公”消费:公款吃喝招待、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
  • 评论者认为,“三公”消费公示,是成本最小的反腐措施之一。各政府部门对“三公”消费信息公示的回避心态,官民双方在这个问题反复对峙,恰恰将中国改革此时该从何入手这一问题的答案,清晰地呈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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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书是在2008年12月30日全部寄出,到1月4日,就不正常了。一些收到申请书的单位问我是不是间谍,把我当成了间谍,认为我在收集情报。家门口也突然出现一些陌生人,晃来晃去,打听我的情况。我告诉邻居,再有人打听,让他直接去我家。还有把我当成要账的,什么反应都有。
  • 不是避重就轻,就是“没有公开依据”,没有实质回复内容,让我很不爽。
  • 要多少“间谍”推动,才可将国家的一项法律法规深入“官”心?
  • “刺头”王清勇尝螃蟹,舍身普法,宁负“间谍”之名,也要将官场暗箱看清,这股不依不侥的劲,正是时下最稀缺但却蓬勃兴起的公民意识。针对那种间谍之天方夜谭般的指斥,让我们以公民的名义,狠啐一口——“呸”!
  • 王清的信息公开申请规模之大、数量之巨,在河南史无前例,全国也可称得上第一个。但是,王清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三公”消费不能再“潜伏”下去。“三公”吞食着公共财政,滋生着腐败,抬高着行政成本……唯有公开,才能监督;唯有透明,才能遏止。
  • 辽宁有一个区的“公仆”,他一年的“车补”就达七、八万,相当于普通老百姓天天加班加点苦干加巧干一年甚至二年的工资。这 “车补”就是给媒体“三公”出来的消息,难道教训还不深刻?
Clement Chen

20081125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民主与法制日报 - 0 views

  • 《条例》出台前,也曾有法官问周汉华,能不能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错开时间搞,“实际上他们也是想先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往后拖拖,这样可以多一些准备时间。”周汉华说。
    • Clement Chen
       
      法官立场
  • 许志永认为,一种理解方式是:“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你去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搭理你,你可以投诉,不能起诉;不过,一旦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而这些公开的信息又侵犯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才可起诉。” “按照这种理解,最匪夷所思的地方还在于,在政府决定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申请者不能去起诉,只有相对方,那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信息公开’遭受到侵犯的人,才可以去起诉。”许志永说。 “这种理解,包括现实生活中按照这种理解的实践,将绝大部分‘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这样下去,几乎所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都不可诉。”许志永告诉记者,之前的大部分法院,对于“信息公开”案不予以立案,几乎都是援引该款,并且以上述理解为由,告知申请人,“只能投诉,不能起诉”。
    • Clement Chen
       
      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保守解释
  • 早在2007年5月20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就有提及:“ 在信息公开的救济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并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 Clement Chen
       
      监督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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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自己就能有感受,比方说,你电脑用了三五年,我问你,你电脑里都存了什么东西,你可能自己都搞不明白,为什么?你从网上下载东西,下载一遍,下载两遍,下载三遍,你存的过程中就可能不知道存哪儿去了?”周汉华认为,有的时候,政府可能真的不知道信息“应该到哪儿去找”,当然也不想信息“不存在”的事情闹到法院。 “当然,有些情况下,也不排除政府就是为了掩盖,为了拖延,故意不给你。”周汉华说。
    • Clement Chen
       
      起草者立场
  • “从广义上解释,33条第一款并没有说不能起诉,第二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自然也可以起诉。”许志永说。
    • Clement Chen
       
      解释上的分歧--立法者原意解释
  • 8月25日,公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条例》第33条作出司法解释。
    • Clement Chen
       
      ngo推动
  • “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司法解释。”许志永告诉记者。而另据媒体报道,《条例》施行两个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过一次研讨会。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 Clement Chen
       
      最高院立场
  • 《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的信息,遭当场拒绝,理由是:“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 几个月前,四季青镇居民朱福祥也曾就拆迁之事申请过信息公开,未果。之后,朱满怀信心地向海淀法院起诉,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予受理”。
  • “为什么不受理?”朱福祥一脸疑惑,他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33条第二款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这种结果,是因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许多法院对第33条的理解,还局限在字面上。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北京邮电大学教师、公盟研究员许志永告诉记者。
  • 区别只在于,数个月后,类似的诉讼,海淀法院已经开始受理。 “该案是一个极好的开端。”许志永表示,过去海淀法院驳回过多起类似案件,在他所在的研究机构公盟,记录在案的就有好几起,都是“不予受理”。“不过现在开始受理了”,尽管诉讼结果还得等待,“这已经是一个进步”。
  • 民权团体公盟认为《条例》第33条存在“非常关键的歧义”,理解上的偏差将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的调查,截至8月底,某直辖市两级政府收到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为1080 条,其中,得到满意答复的占到50.8%;有17%的申请被告知信息不存在;21.3%的申请被告知为“非本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另外5.7%的申请被要求“补正手续”;明确告知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的占到4.5%。
    • Clement Chen
       
      统计数据
  • 根据马怀德提供的数据,自《条例》施行后5个月内,该市因申请政府信息引发的复议案件只有7起,而因为对复议不服,或者直接对政府的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3起。
    • Clement Chen
       
      统计数据
  • 崔凤燕足够幸运,该案一经提交,法院即予以受理。
  • 兰靖远、朱福祥、崔凤燕等人已经能将这部只有38条的《条例》许多条款倒背如流。在7月份由公盟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许志永介绍朱福祥时,称他“自学法律成才”。
  • 兴奋地发现,《条例》出台后,似乎为征地、拆迁纠纷找到了一个进入法院解决的突破口。按照相关规定,之前这两种纠纷只能在政府解决,法院一律不管,“现在依据《条例》,也能进法院了”。
  • 社科院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遇到这样的境况“并不奇怪”。在7月份那次研讨会上,周汉华将美国与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拿来与中国作对比,“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但是,直到1974年,这个法基本上没多大用处,带来的冲击太大,官员观念、制度的准备跟不上。而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刚通过时,也暂时只局限在‘主动公开’这一块,‘依申请公开’是在5年之后才实施,他们觉得,一开始就搞依申请公开,困难太大。”
    • Clement Chen
       
      起草者立场
  • 四季青镇政府给他的不公开信息理由,“涉及第三方利益”,一度令兰靖远哭笑不得:“我的土地,怎么就牵涉到了第三方利益?”
  • 原本绝大部分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案,实践中情形却是多数“诉讼不立案”。这些,在许志永看来,是因为有《条例》第33条的存在,才使得是否受理变得模糊不清。
  • 其实,暂不论该种理解正确与否,仅是存在的现状,就从侧面反应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审慎态度。
    • Clement Chen
       
      法官立场
  • 对此,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则表示不太认可,他认为政府完全具有“信息公开”的能力,不仅有这个能力,“有些政府还有能力将信息卖给商家,我们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可能就是相关部门泄露用户资料牟利”。 通过政府卖信息给商家这件事,郭玉闪觉得政府的信息收集工作“并非无章可循”。而在这种思维下,对第33条的理解,则会与之前的理解截然相反。
    • Clement Chen
       
      知识分子立场
arden dzx

我看"宣传部新来的青年人"       _思宁的博客_新浪博客 - 0 views

  • 伍皓对宪法和法律的宣传也比较外行。比如他说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对头。十七大的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这只是执政党的文件中的提法,不是法律用语,也不是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提法,并没有说这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主要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通信自由”“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基本权利规定虽然涉及主要的表达权及部分的监督权,却完全不涉及知情权,也几乎不涉及参与权。伍皓是误把党的文件中的提法当作了宪法中的提法。
isaac Mao

袁伟时:批判普世价值是没文化的表现 - 0 views

  • 有些人肆意批判普世价值;那是愚蠢,是知识不足的愚蠢!刚才说的体现普世价值的联合国三个人权文件,中国政府是签了字的。如果官员发表批判普世价值的言论,对中国形象的伤害太大了。
  •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怎样适应这个世界潮流,为中国人谋取最大的利益,这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谋取最大利益,不是说耀武扬威高喊什么爱国主义,不是靠人多势众,而是看你愿不愿不断改革落后的制度,你能不能促进生产力最好发展,你能不能令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好保障。
  • ...3 more annotations...
  • 20世纪中国,比较成熟的知识分子群体是胡适及其追随者。要是说老一辈的思想家因脱离中国专制文化的母体未久而有种种缺陷,理应获得人们的同情和惋惜的话,时下反自由主义的那帮人,则实在不敢恭维。广东人称西学、中学两头都不通的人为“竹篂(竹筒)仔”,准确生动刻画了此辈的形象。
  • 知识阶层中仍然有一些人尚未懂得,西方非主流文化中的极端思潮在其诞生地有挑剔、净化主流文化之功,传入东方蜕变为主流,会引发巨大祸害。任何国家要摆脱不发达状态,提高人民福祉,必须融入世界一体化的洪流。有些吃过几天洋面包的学人没有受到足够的通识教育,应该补习世界和中国近代史。
  • 为什么我总是那么乐观?我深信人性;或者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独立宣言》说的“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 不可转让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实都是人性。自由、平等带来快乐;没有人生来就爱当奴隶,当奴才。三纲和计划经济制度培育出奴性,靠的是在暴力支撑下的闭关锁国。一旦接触外部世界,享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某些自由,生命的威胁减少,生活开始改善,人性的复苏便势不可挡。一股巨大的要求自由和幸福的潜流已在中国形成,它会在各个领域逐步冲决一切网罗。为此必须逐步建立保障公民自由权和其他公民权利的制度——法治、民主、宪政,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过程是长期和曲折的,但要回到官长控制一切的时代肯定不可能了。
shi zhao

从"环球时报"奇文看帮凶的记者和学者 | 中国 | Deutsche Welle | 2008.11.28 - 0 views

  • 如果说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中国评委周曙光被拒出境是中国公民的悲哀,那么“人民日报”旗下“环球时报”对于此事的报道则是中国记者和学者的耻辱。一个普通公民因为实践自己的良知与正义感而被权力肆意侵犯,中国年轻记者却老练地运用文革式笔法强暴事实,七零后学者大言不惭地为强暴寻找根据,为奴化教育提供理论背书
  • 周曙光被拒绝出境,并不是德国之声"十分恼怒"才编造出"原因是中国担心'危害国家安全'",而是周曙光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亲口对周所讲,德国之声亲自打电话到长沙市公安局求证周曙光被拒出境一事,得到的也是同样的回答。长沙公安局的人还骄横地对德国之声说,他们就这么决定了,"随便你们怎么写怎么报!"虽然周曙光早已是包括湖南在内的一些国安公安眼中的"捣乱分子",但他从来不是"不法分子",没有做过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事情,以没有发生的"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预设有罪,剥夺周曙光出国旅行的自由,是对公民权的野蛮的践踏。
isaac Mao

关于公民记者的一些杂想 - Herock Post - 0 views

  • 后来,这个梦想实现了一半,我并没有成为公民记者,可自从我的FeedDemon(早期被广泛使用的一款离线RSS阅读器)里订阅了大概20个Blog的时候,就已经不再主动访问新浪了,至今有四年多,而在此之前我每天贡献的pv绝对过百。只阅读Blog并没有让我觉得错过了什么,偶尔还是会从Blog文章的链接或网摘的收录中读到新浪的新闻,但终于不必象以前一样浪费时间在垃圾堆里翻捡有用的东西,我获取新闻的方式已经彻底改变了,虽然新闻的真正制作者,仍然是那些专业机构和专业的记者。
Qien Kuen

梁文道:或许中国将永远地被改变了_资讯_凤凰网 - 0 views

  • 公民社会的建立需要“公民道德”,而公民道德的核心是信任
  • 我不想太过夸大,但是四川震灾确实让大家有机会重新肯定自我,肯定群体的相互信任,相互协助,肯定自己的良知与能力
  • 根据过往的国际经验,在灾区重建的过程里,大型的跨国非政府组织又不一定比地方上小型的草根团体有效。因为所谓的重建不只是房屋校舍等硬件上的建设,还是经济活动、心理健康与社会纽带的恢复,这一切都有赖于熟悉地方环境的民间力量
  • ...2 more annotations...
  • 没有民间自主力量的参与,任何由上而下的外在方案恐怕都是不现实的。
  • 由南至北自发起来赈灾的民间力量令人鼓舞,会不会是一个新时代的契机呢?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中国是不是也要开始培育“第三部门”的土壤呢?
fd cn

西藏,走向对抗还是创建共和? - 公民月刊 | CNCitizens.Org - 声张公民权利,推进人权保护,促进公民社会发育, 建立宪政民主制度 - 0 views

  • 在当前的严峻局面下,无论是“达赖集团”还是中国当局,都必须以合格政治家的坦诚胸怀,拿出足够的勇气、表现出最高的政治智慧,将会谈切实进行下去并获得成果,以达致双赢、造福于该地区所有藏汉民众,这是历史赋予的责任,哪一方都义不容辞。
isaac Mao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周义澄 - 0 views

  • 不希望把公众的视力引向政治报复、个人报复、狱警残暴等政治迫害这个老问题,却使关系到所有公民 的出版自由与司法审判公正这些大问题被 忽视了,而这些大问题的评论有助于公民的维权运动。
  • 但愿我的坐牢心得对你这位立法者、共和国大法 官的工作有参考的价值。
  • 冯正虎给自己定下 的坐牢的行为准则是:“不服判决,依法申诉;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多行善事,以德化怨。”监狱对他的回答则是歧 视与体罚。
  • ...1 more annotation...
  • “民告官的结果是令人悲哀的,很少有胜诉; 但它的过程是令人鼓舞的,把违宪违法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官僚押到被告席上,让他们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受到审判与谴责。”
Clement Chen

20100417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_杂志频道_财新网 - 1 views

  •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
  •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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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 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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