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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 cn

了了园 » 被曲解的法治 - 0 views

shared by fd cn on 21 Apr 08 - Cached
  • 昨天在外交部记者招待会上,有人问“关于胡嘉(胡佳)案,胡嘉现在监禁中,他的律师说,在提起上诉的有效期内他们不允许和胡嘉见面,他有没有提起上诉?为什么不允许他的律师和他见面?”女发言人姜瑜回答:“胡嘉(胡佳)的案件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法律程序处理的。中国是法治国家,依法办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也没有干预司法的权力。”这个回答,和以前杨洁篪、温家宝等人的回答差不多,无非是“中国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胡佳的案子已经按照中国的法律办理”……   不说法治还好,一说法治不知多少人在笑。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把当事人的家人软禁在家并且切断家人与外界的联系?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绑架、软禁当事人的亲友,逼迫他们作“证人证言”?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千方百计地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阻止当事人的亲友旁听庭审?如果是法治,为什么不去惩治对公民发出死亡威胁的网民却把批评政府的网民关入大牢?如果是法治,为什么要欺骗、威胁、恐吓当事人及家属并阻止当事人上诉?请各位国保警察和法官扪心自问:胡佳的案件,果真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法律程序处理的?
arden dzx

周汉华: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始末 - 0 views

  •  2004年又给国务院法制办报上了这个稿子,因为我们国家的立法现在是瓶颈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开六次常委会,一次大概三到四天,能够审议的法律案是非常有限的。重要的法律草案如果国务院起草的要往全国人大提交的话,也得上常务会,行政法规也得上常务会,法律草案也得上常务会,因为一年就那么多个星期。所以有人专门一算,每年我们国家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只能有40到50件,因为常务会不可能每次都讨论法律,当然现在都是讨论两个。
isaac Mao

从"大字报"到博客_光明观察 - 0 views

  • 第二,在为审查提供帮助的时候,这些公司并不总是遵循中国的法律。比如,中国google.cn的搜索结果是经过过滤的。可能有人有不同意见,这比把人送进监狱的危害小多了,但它的做法似乎没有中国法律作为根据。显然,中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诸如“民主”或者“天安门”等字眼。Google.cn 承认为搜索敏感关键词的结果添加了标签行,说有些搜索结果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政治”被删掉了。那似乎是把合法性的概念拉伸了。遵守中国的法律是一回事,清楚无误地接受中国审查机构引起争议的政策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因为这些政策本身或许可以被看作是违反中国宪法的。 
  •  
    这样的文章一定没有经过编辑部
Clement Chen

20100417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_杂志频道_财新网 - 1 views

  •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
  •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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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 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isaac Mao

什么是"情报"? - 0 views

  •     这是一条明显悖理的法条,可却堂而皇之地载在我国刑法上。如果严格执行,则中国许多国民将被定罪。而模糊执行,则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选择性合法伤害 提供法律依据。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中国有太多人每天都在和境外交流信息,而信息自由是明载于《联合国人权宣言》里的。这样明显侵犯人权的法条应该 立即从法律中剔除。并且,应该审查过去立法中,有没有其它侵犯人权的类似条款。这对国民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在没有人权保障的国家里,人人都有可能随时成 为权力的牺牲品。
  • 200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情报"做了司法解释,即"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由此亦可知,"情报"不属 国家秘密,否则就无须再对"情报"做解释了)
  •    由是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情报"是一个十足的空白概念,它象一个突然从坟墓里钻出来的阴影,或者象一个猪、牛、狗杂交的怪胎,无人知道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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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面牵涉到"情报"的六个问题,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究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宪法还是仅仅只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王法",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老百 姓究竟是国家的公民还是权力者的臣民,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究竟是得到国家保护还是不受国家保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地予以答复。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高高在上,蔑视公民,对公民的合法提问不屑理睬,那么,你们就 是在无声地宣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中国人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arden dzx

重贴:9月19日我大骂了上海市看守所的警察 -上海律师李天天 -搜狐博客 - 0 views

  • 我乘机想试着能不能策反一下他。我说陈警官,男人当警察其实都有想当英雄的情结,你一定是领导让你这样做的,你这么年轻精神,咋能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呢?你让我们见见杨佳吧,领导坏的决定你可以装没听到,今天阳奉阴违一次有什么?律师法是人大通过的基本法,你们领导也敢随便违背,这样的领导值得你尊重吗?倒戈帮我们吧,帮我们就是帮正义,帮法律。想想你们死去的6个同行多可怜,这都是因为有的警察不按法律办事情的结果呀,看在你们死去的警察的份上,看在中国几百万警察的安全的份上,今天就让我们见见杨佳吧,无非遵守了一次法律,违抗了一次坏的领导的命令。
arden dzx

陶达士:令人担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 - 中国报道周刊 - 0 views

  •  既然前副总理吴仪曾经多年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为什么不开个听证会请她来谈谈自己的体会?三鹿的老板,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部门负责人,牛奶协会的领导, 为三鹿吹嘘的媒体的负责人,给三鹿发免检证的人……都应该接受议会的问讯,他们作为毒奶危机亲历者对于体验治理的漏洞有着宝贵的一手经验……   上一部与毒奶事件有关的法律是怎么制定怎么执行的?有什么教训应该汲取?这需要有一个民选议员主持的听证会才能替人民搞清楚.但可悲的是,由于在中國无论是制订法律的过程,还是执行实施法律的过程,都没有人民通过民选议员来参与;再制订多少部法律也会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那样形同虚设,象毒奶事件中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那样水中捞月一场空,除非将台湾的民选议员模式速速引进到大陆来.
blt-fqx

GG圈: 中国正再次走向分裂! - 0 views

  • 其次是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彻底分裂!共产党的本质就是一个骗子加强盗的无法无天的野蛮人集合!共产党骗来了国家,又用强盗逻辑去治理国家,把法律当作妓女不断的强奸再轮奸。后果就是整个中国没有法律了,以共产党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说的话就是圣旨,而且超越圣旨!毕竟从前的天子治理国家还要说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现在共产党明目张胆的说,不仅我们党的主席,野蛮人的老大犯法都还是表率,如毛泽东就直说哪个文人敢写他坏话就要死,鲁迅也不例外!而且连共产党的走卒犯法,法律也管不着!共产党官员贪污腐败那都是要中纪委先去查,查好了,共产党内部决定怎么处罚了,才交给法院啊!更别说法院也要唯共产党之命是从!国家没有法律,于是权贵阶级杀人都可以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了,整个国家都走向也野蛮化了!正如同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描述的那样,分裂为官僚阶层和资本家阶层的复合体与下层穷困的劳动人民对立的社会。富人与官僚阶层紧密结合,富人可以为所欲为,而官僚阶层则给他们提供暴力机关的保护,提供司法的开脱。而穷人反抗则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在现今野蛮化的中国,尤其如此!杨佳案里杨佳的母亲到现在还失踪着,贵州瓮安因为俯卧撑自杀的女孩,各地派出所里不停上演的一幕幕被自杀的情况!
  • 最后,中共把财政发债权交给地方只是一个前奏,一个地方军阀自治的前奏。具体我们慢慢看后果。
isaac Mao

"无照经营"并不必然违法 - 0 views

  • 这一条款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才是法律所禁止的。换句话说,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某些经营形式或行业必须办照,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民商事原则,无照经营就是允许的。
isaac Mao

巴斯夏,自由,中国 - 0 views

  • "巴斯夏容易与《独立宣言》的缔约者是同路人。这些缔约者对自由的观点,对政府要扮演恰当角色的观点,被表述成这些不朽的语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即人人受造平等, 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巴斯夏以同样的观点呼应,他说:'生命、工具、生产,换句话说,个体性、自由、财产--这才是人的定义。不管那些政治领袖如何奸诈狡猾,上帝赐予的这三件礼物早于任何人类法例,并且高于一切!'巴斯夏同我们的先驱一样对政府作了同样的解释,他说:'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是因为人类创造了法律才存在。恰恰相反,事实是先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才使人类制定法律去保护这些权利。' 对大自然或上帝赐予权利的陈述,没有比《独立宣言》和《法律》讲得更好的。"
  • 虽然五四运动的青年脱下了长衫,放弃了书院里的之乎者也,但实质上,内在的那种"宁作家奴,不作亡国奴"的保守的心态,那种根深蒂固的部落主义的思维方式,却在隐隐作祟,他们誓要冲破传统的枷锁,可是在发泄怨恨和不满时,却陷入了一种类似"义和拳"的复仇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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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来说巴斯夏,他说的自由是个体的自由,是不做家奴的自由,是挑战某种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他要维护个体尊严,做能表达自由的意志的个体,捍卫一个独立的人自由。
Clement Chen

20081125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民主与法制日报 - 0 views

  • 《条例》出台前,也曾有法官问周汉华,能不能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错开时间搞,“实际上他们也是想先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往后拖拖,这样可以多一些准备时间。”周汉华说。
    • Clement Chen
       
      法官立场
  • 许志永认为,一种理解方式是:“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你去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搭理你,你可以投诉,不能起诉;不过,一旦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而这些公开的信息又侵犯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才可起诉。” “按照这种理解,最匪夷所思的地方还在于,在政府决定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申请者不能去起诉,只有相对方,那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信息公开’遭受到侵犯的人,才可以去起诉。”许志永说。 “这种理解,包括现实生活中按照这种理解的实践,将绝大部分‘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这样下去,几乎所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都不可诉。”许志永告诉记者,之前的大部分法院,对于“信息公开”案不予以立案,几乎都是援引该款,并且以上述理解为由,告知申请人,“只能投诉,不能起诉”。
    • Clement Chen
       
      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保守解释
  • 早在2007年5月20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就有提及:“ 在信息公开的救济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并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 Clement Chen
       
      监督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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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自己就能有感受,比方说,你电脑用了三五年,我问你,你电脑里都存了什么东西,你可能自己都搞不明白,为什么?你从网上下载东西,下载一遍,下载两遍,下载三遍,你存的过程中就可能不知道存哪儿去了?”周汉华认为,有的时候,政府可能真的不知道信息“应该到哪儿去找”,当然也不想信息“不存在”的事情闹到法院。 “当然,有些情况下,也不排除政府就是为了掩盖,为了拖延,故意不给你。”周汉华说。
    • Clement Chen
       
      起草者立场
  • “从广义上解释,33条第一款并没有说不能起诉,第二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自然也可以起诉。”许志永说。
    • Clement Chen
       
      解释上的分歧--立法者原意解释
  • 8月25日,公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条例》第33条作出司法解释。
    • Clement Chen
       
      ngo推动
  • “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司法解释。”许志永告诉记者。而另据媒体报道,《条例》施行两个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过一次研讨会。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 Clement Chen
       
      最高院立场
  • 民权团体公盟认为《条例》第33条存在“非常关键的歧义”,理解上的偏差将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 几个月前,四季青镇居民朱福祥也曾就拆迁之事申请过信息公开,未果。之后,朱满怀信心地向海淀法院起诉,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予受理”。
  • “为什么不受理?”朱福祥一脸疑惑,他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33条第二款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这种结果,是因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许多法院对第33条的理解,还局限在字面上。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北京邮电大学教师、公盟研究员许志永告诉记者。
  • 区别只在于,数个月后,类似的诉讼,海淀法院已经开始受理。 “该案是一个极好的开端。”许志永表示,过去海淀法院驳回过多起类似案件,在他所在的研究机构公盟,记录在案的就有好几起,都是“不予受理”。“不过现在开始受理了”,尽管诉讼结果还得等待,“这已经是一个进步”。
  • 《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的信息,遭当场拒绝,理由是:“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的调查,截至8月底,某直辖市两级政府收到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为1080 条,其中,得到满意答复的占到50.8%;有17%的申请被告知信息不存在;21.3%的申请被告知为“非本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另外5.7%的申请被要求“补正手续”;明确告知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的占到4.5%。
    • Clement Chen
       
      统计数据
  • 根据马怀德提供的数据,自《条例》施行后5个月内,该市因申请政府信息引发的复议案件只有7起,而因为对复议不服,或者直接对政府的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3起。
    • Clement Chen
       
      统计数据
  • 崔凤燕足够幸运,该案一经提交,法院即予以受理。
  • 兰靖远、朱福祥、崔凤燕等人已经能将这部只有38条的《条例》许多条款倒背如流。在7月份由公盟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许志永介绍朱福祥时,称他“自学法律成才”。
  • 兴奋地发现,《条例》出台后,似乎为征地、拆迁纠纷找到了一个进入法院解决的突破口。按照相关规定,之前这两种纠纷只能在政府解决,法院一律不管,“现在依据《条例》,也能进法院了”。
  • 社科院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遇到这样的境况“并不奇怪”。在7月份那次研讨会上,周汉华将美国与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拿来与中国作对比,“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但是,直到1974年,这个法基本上没多大用处,带来的冲击太大,官员观念、制度的准备跟不上。而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刚通过时,也暂时只局限在‘主动公开’这一块,‘依申请公开’是在5年之后才实施,他们觉得,一开始就搞依申请公开,困难太大。”
    • Clement Chen
       
      起草者立场
  • 四季青镇政府给他的不公开信息理由,“涉及第三方利益”,一度令兰靖远哭笑不得:“我的土地,怎么就牵涉到了第三方利益?”
  • 原本绝大部分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案,实践中情形却是多数“诉讼不立案”。这些,在许志永看来,是因为有《条例》第33条的存在,才使得是否受理变得模糊不清。
  • 其实,暂不论该种理解正确与否,仅是存在的现状,就从侧面反应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审慎态度。
    • Clement Chen
       
      法官立场
  • 对此,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则表示不太认可,他认为政府完全具有“信息公开”的能力,不仅有这个能力,“有些政府还有能力将信息卖给商家,我们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可能就是相关部门泄露用户资料牟利”。 通过政府卖信息给商家这件事,郭玉闪觉得政府的信息收集工作“并非无章可循”。而在这种思维下,对第33条的理解,则会与之前的理解截然相反。
    • Clement Chen
       
      知识分子立场
arden dzx

我看"宣传部新来的青年人"       _思宁的博客_新浪博客 - 0 views

  • 伍皓对宪法和法律的宣传也比较外行。比如他说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对头。十七大的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这只是执政党的文件中的提法,不是法律用语,也不是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提法,并没有说这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主要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通信自由”“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基本权利规定虽然涉及主要的表达权及部分的监督权,却完全不涉及知情权,也几乎不涉及参与权。伍皓是误把党的文件中的提法当作了宪法中的提法。
shi zhao

你们高雅,而我们热爱低俗 - Windows Live - 0 views

  • 1、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你们喝酒后可以大义凛然地开着公车撞正常执勤的女交警。2、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你们可以公费出国看钢管肚皮舞用公款付按摩费。3、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你们可以漠视法律不经申请燃放A类烟花一下子燎掉几个亿。 4、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你们可以予取予求今天指斥这个明天毙掉另一个而我们只能看和听你们认为可以看和听的那个。 5、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你们可以以一个借口关掉一个正当行使法律权力维护法律公正的律师事务所。 6、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你们可以在阳光下公然行一已之私。 7、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你们可以开枪杀人只需说那是个人行为。 8、你们高雅我们低俗,所以我们愿意天天看着你们表演,你们个个都在演出变态。  
isaac Mao

男子为帮朋友随意写借条43万 法院判按借条还钱 - 0 views

  • 一审青羊区法院认为,借条确是张剑所写,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认定张剑借款43万元的事实成立,张剑应偿还陈芳借款。(记者 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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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在就是拿法律当足球踢的国家
isaac Mao

关于杨佳审判的逻辑推理 - 0 views

  • 类似的推理可以有很多,也就是本来这是一次体现法律尊严,维护公安形象,改变公众“错误”舆论,揭露杀手罪恶本质的的大好机会,但是却被不见光的处理了。 如此好的改善形象机会,却没有被考虑,可见这里面的隐情不是一般两般了。既然到了这种地步,就不是草民可以过问的了,涉及到国家机密,国家安全,那可是更见不得光的大事了。 
  • 杨佳一语不发,可以理解,因为他已经对这套系统失去了信心所以才自己去寻找说法了;而律师居然也一语未发,实在是让人感慨,的确公安局这个法律顾问的钱没白付啊,不但可以做顾问,还能帮自己的官司对手当不说话的辩护律师。
  •  对于类似我过去那样,或者类似杨佳过去那样,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还存在一丝幻想的人,可以说是进一步的棒喝 --该醒醒了。
arden dzx

王利平:破除政治迷信 走出司法困境 - 0 views

  • 近期中央政法委员会在政法系统推行"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便是执政党对上述问题的应对之策。就司法实践来看,"三个至上"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产生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冲突,导致权力和民意对司法的不当介入,使法官陷入司法困境。"三个至上"会产生新的政治迷信吗?这是我们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shi zhao

» 我为什么不喜欢法律? - 0 views

shared by shi zhao on 10 Sep 08 - Cached
  • 那时候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幼稚,现在比较老练了,从简单粗暴到和谐,只是改变了压制的方式而已,这种压制听起来很雅致,其实真的没有太明显的进步。我觉得在今天,凡是在法律该主持它的严谨和公正的时候,它总是缺席。 比如最近的杨佳案,简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经典缺席。
isaac Mao

公安强制查验身份证,被诉侵犯公民人身权_刘晓原的BLOG_新浪博客 - 0 views

  • 2007年11月12日晚,原告李方平与同伴于方强、张海涛等至北京西站,在进入售票大厅的大门入口处,受到被告所属的民警阻拦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检查。在被问及进行身份查验的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时,被告民警拒不给予任何答复,包括原告在内,连同其他两名同伴最后只得被迫出示身份证接受查验才得以自由离开。    原告认为,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受法律保障;被告在不具备法定事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长期性、随意性、强制性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非特定公民进行身份检查,属违法行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也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等所规定的对公民进行身份证查验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当立即停止。遂提起本诉
  • "原告的体貌特征,我们记不清。我们针对的是进出车站的非特定人员,检查时不可能有准确的体貌特征要求。" 针对被告出具的公安部通缉令上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年龄、身高、口音及其他体貌特征,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黎雄兵提问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体貌特征进行简要描述时,得到这样的回答。
  • 流动场所并非法律盲区。相反,公共场合使得人们的一些行为同质化,比如文艺体育活动场所,机场车站码头,非因法定事由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得对公民随意进行强制性身份查验。共同场所,是一个展现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更应该是保障和尊重公民权利的窗口。
  • ...1 more annotation...
  • 被告认为,查验公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不具行政可诉性。庭审中,被告出示了2007年10月前后公安部发布的五份刑事通缉令,并称其查验原告身份证的行为是依据通缉令上所列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结合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判断实施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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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律师们都变成了人权案的诉讼主体
isaac Mao

范跑跑范美忠 - 0 views

  • 我认觉得中国的法律本身的问题就很大,很多的法律都缺乏可操作性,人们只能用道德去弥补,这也是误导人们把法律道德混为一谈的原因之一。
  • 其实每个生活在这样一个伪善社会里的人都需要喘口气,所以一旦逮到一个“小人”,便决不能放过,要狠狠的骂,往死里骂,好好发泄一下,才能弥补平时装逼憋着的一股气。
  • 从今年发生的大大小小种种事情来看,我们这个民族最缺乏的就是宽容。
arden dzx

[思想]"冲突与和解"主题座谈会纪要 - 0 views

  • 异见群体也好,独立知识分子也好,最忌讳的就是“自恋”,把个人的受难经历放大后来看整个社会。我如果要用我自己的经历放大来看,我这18年就没有好日子过,我凭什么跟共产党那么温柔啊,但是事实上社会的其他各个层次都在变。例如1990年代我在知识界一些特别好的朋友,和我们这样的人一块吃顿饭都要四下张望,根本不敢去我家,他们担心我家肯定有窃听器。现在就有了很大的变化,比如有个朋友举行婚礼的时候,盛情邀请我去,并在婚礼上第一个介绍我,而警察就尾随在我的身后。还有一次我去上海,和朋友们见面的时候警察也有车辆尾随,但是那些年轻人一点恐惧也没有,反而觉得很好玩,争相给警察的车拍照。这说明民间的恐惧感正在慢慢消失,恐惧感的消失是很重要的。你看90年代能够从事政治案件辩护的律师只有张思之和莫少平,你看看现在有多少了。尽管整体数量还是小,但是现在不断地有新的维权律师进来。民间在不断地进行突破。
  •  今天中国的维权行动实际上也是一种迈向和解的方式,因为社会上很多的冲突,如果没有正确引导的话很容易走向暴力,而维权实际上是用法律来化解冲突,和解和法律是分不开的,就是要用法律的方式来去看待以前发生的事情,包括正在发生的冲突。另外我特别提醒诸位西藏与新疆的问题,我个人觉得中国目前的公共知识分子对于西藏新疆的问题还缺乏足够的重视,也非常缺乏了解,我跟王力雄谈过几次以后,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大,如果我们这些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还对西藏新疆那么不了解的话,那将来民主化的过程,和民主化之后那个灾难恐怕很难避免,所以我希望大家对西藏、新疆的问题在历史、宗教、民族文化等角度多做一些思考,多做一些表达。
  •   最后我要提醒大家重点关注西藏问题。西藏问题在我看来是全局性整体性危机深化的关键标志。西藏问题本身并不会导致很大的变化,但是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体制内外的各种信息,充分表明了随着整个经济危机的深入,西藏危机是全局的打击控制更加弱化的一个标志,就这点来讲的话西藏问题实际上是影响到中国未来和平转型模式选择的关键性事件。现在国际社会以及国内王力雄、张祖桦、刘晓波老师所表现出来的立场,都是国内外各种合力阻遏在西藏的军事冒险,如果西藏问题得不到遏制的话,胡锦涛的军事冒险再次成功了,那么更大规模的中华民族的流血牺牲就不可避免。未来中国只有两个前途,一个前途是中国共产党尽快开启真正意义的、软着陆的政治变革,可以维持比较长时间的统治,另外的选择就是在一系列事件中失去理性,很悲惨地下台,所以需要围绕西藏问题,形成关于和解与和平转型的高度理性和富有智慧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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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说到台湾的问题,马英九上台了,如果马英九在两岸政策上除了经济上三通之外,走得更远一点,向中共提出新三通,先通媒体,资讯通,胡锦涛的讲话在台湾的中国时报上可以全文发,我马英九的讲话可不可以在你中央电视台播,一两家媒体播也可以,只要是中国言论自由能够有突破,其他的事情就好办了。马英九上台之后如果敢于继续跟大陆打民主牌,提出“民主统一”你中共接不接这个球,反对陈水扁还有民族主义的基础,你反民主你有什么基础?马英九5•20就职之后半个月就是“六四”了,台湾还会搞纪念活动,看马英九去不去,如果马英九作为总统去了,他提出我还要纪念“六四”,胡锦涛怎么回应,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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