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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ment Chen

20100417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_杂志频道_财新网 - 1 views

  •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
  •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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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 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isaac Mao

什么是"情报"? - 0 views

  •     这是一条明显悖理的法条,可却堂而皇之地载在我国刑法上。如果严格执行,则中国许多国民将被定罪。而模糊执行,则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选择性合法伤害 提供法律依据。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中国有太多人每天都在和境外交流信息,而信息自由是明载于《联合国人权宣言》里的。这样明显侵犯人权的法条应该 立即从法律中剔除。并且,应该审查过去立法中,有没有其它侵犯人权的类似条款。这对国民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在没有人权保障的国家里,人人都有可能随时成 为权力的牺牲品。
  • 200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情报"做了司法解释,即"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由此亦可知,"情报"不属 国家秘密,否则就无须再对"情报"做解释了)
  •    由是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情报"是一个十足的空白概念,它象一个突然从坟墓里钻出来的阴影,或者象一个猪、牛、狗杂交的怪胎,无人知道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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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面牵涉到"情报"的六个问题,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究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宪法还是仅仅只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王法",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老百 姓究竟是国家的公民还是权力者的臣民,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究竟是得到国家保护还是不受国家保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地予以答复。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高高在上,蔑视公民,对公民的合法提问不屑理睬,那么,你们就 是在无声地宣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中国人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isaac Mao

张辉:独裁者的危机在独裁者自身 - 0 views

  •   1989年12月25日,当耶稣诞辰的钟声再次赐福人世的时候,一个混含着仇恨与蔑视的嗓音在一间与世隔绝的屋子里响起:“人民公敌尼古拉.齐奥塞斯库一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根据《罗马尼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公共秩序罪、贪污罪、受贿罪。特别军事法庭宣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尼古拉.齐奥塞斯库死刑,立即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准上诉!”,同时, 他心爱的女人也将魂归西天。这就是中共和中國“人民”的好朋友齐奥塞斯库的下场
  • 在那些将最优秀的政敌斩草除根、格杀勿论的运动中,等待獨裁者的只能是更激烈的反扑和报复,因为他们早已把理性与宽容的力量给绞杀了。当把一个政府把最宝贵的“理性派”送进坟墓时,也就等于提前把自己送进了坟墓。獨裁者应从正在倒下的尸首上看见自己未来尸首的影子。在一定意义上说,獨裁者死于自己的游戏规则,他们在充当刽子手的同时,无形中却扮演了自己的刽子手之角色。獨裁者死于非命的故事也说明: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 國大陆经历一个世纪的革命和动乱,进入了一个后極權时代。随着極權统治的经济暴力和政治暴力以及思想暴力的强化,暴力逐渐隐藏在很多国人的灵魂深处。一方面是獨裁者运用法律的同时也在抛弃法律进行恶意的掠夺,对反抗者进行的无情的打压,另一方面,反抗者的反抗离开暴力再也找不到有效的工具。獨裁者和反抗者的暴力倾向都在积累,一旦社会环境恶化到一个临界点,暴力有可能再次危害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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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極權发展到后極權时代,就是腐朽的,垂死的和挣扎的極權统治,它表面上强大到了极点,实质上也就脆弱到了极点。连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都想方设法进行打压,只能说明極權已经没有了自信,对社会恐惧到了极点。而这时候,社会也象一座蓄势已久的火山,在沉默中等待爆发。
isaac Mao

打倒叛徒、内奸、工贼韩寒 - 0 views

  • 他在《驯化与孵化》里说,“当局其实就应该是物业公司,人民就是业主。如果作家们不用当局费心,甚至很讨当局欢心,那一定是有问题的”,在他看来,“作家们”一定要与“当局”反目成仇,过于和谐就对不起“人民”。可见他的辩证法学得很糟糕,没有真正弄懂矛盾论。如此表述,容易激化人民与政府的矛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Qien Kuen

什么是国家机密-半亩塘闲话-博客大巴 - 0 views

  • 中国并无信息自由法,但有保密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给予媒体的活动空间并不大,有时还可能使媒体无所适从。
  • 中国保密规定有两个特点:(1)保密范围广泛,不只是国防、外交,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是国家秘密;(2) 在报道过程中媒体经常很难区别哪些资讯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
  • 1、不掌管秘密者泄露国家秘密同样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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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没有“公众利益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或习惯。
  • 3、法律上没有保护新闻来源一说。
  • 记者不能保护新闻来源,一旦报道出了问题,记者不但遇到麻烦,连同他的新闻来源也一起遇到麻烦。这也构成中国传媒活动空间不大的一个原因。
isaac Mao

愛國愛港 情長義重 « SFChoi 觀照的世界 - 0 views

  • 讀到曾金燕的信… 甚麼時候, 皇恩大赧, 胡佳, 呂耿松, 黃琦…也能自由? 想著孫中山走向共和的理想, 奧運前夕, 同一民權, 同一夢想, 何時可期?
  • 我還收到我的丈夫胡佳從監獄寄來的信,它給我帶來極大的安慰。胡佳在信中提及我去年11月13日出生的女兒謙慈”……到過北京市看守所、一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潮白監獄,這麼年幼就已經 ‘見多識廣’ 等她長大……她可能困惑在過去的時代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就像我們難以理解從1957到1978年,為什麼我們民族曾經陷於的自虐和浩劫。
  • 刑法第105條第二款早已被廢止,公民能充分地自由地表達意見,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在我們的社會中,沒有什麼比政府更需被監督,沒有什麼比權力更需被制約……”我想把胡佳的這段話,送給寫信來的小朋友。
arden dzx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meiti/cdrb/yw/userobject10ai1415257.html - 0 views

  • 陈兴良认为,地震的巨大破坏力,可能让一些房屋即使达到建设标准依然倒塌。即使房屋建设质量没达到标准,在地震与房屋质量双重原因下,如何认定房屋倒塌主要和质量有关成为难题。在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因果关系因地震发生断裂,在不能确定房屋质量是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时,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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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成都各大媒体通稿,显然是成都市委宣传部的安排。 等于公开宣布一个也不问责,一个也不追究。死难者家属再闹就都是无理取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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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 : "民告官"歧路还要走多远 - 一五一十部落 | My1510 - 0 views

  • 先来看这场官司的大致经过:1990年6月,湖南女商人黄友元因涉嫌投机倒把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收容审查(4年多以后才解除人身限制),期间她的一批煤炭被该分局“代为处理”;1995年3月黄友元提起行政诉讼,一年后胜诉,法院判决该分局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但过了12年,黄友元仍然没有拿到这笔赔偿。在这18年里,国家先后制定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投机倒把”罪名也从《刑法》中消失了。在黄友元胜诉后的12年里,从湖南省高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都专门就此案的执行问题作出复查或批示,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遗憾的是,岁月让黄友元从一个中年女富商变成今日贫困交加的老年人,甚至当初审判此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也已先后离世,而她能否拿到这笔赔偿的前景,却依然“并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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