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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龙律师:杨佳一案十四点疑问 - 3 views

杨佳 案件 十四点 疑问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03 Mar 09 no follow-up 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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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辉:杨佳袭警案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4 views

杨佳 袭警 案件 二审 应当撤销 原判 发回重审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24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倍受瞩目的杨佳袭警一案,日前通过官媒得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0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杨佳的上诉。该案将开始二审程序。

      作为一个法律执业者,本人一直在关注杨佳袭警一案。本人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公然违反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在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搞 "秘密审判",开创了我国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审判领域一个最恶劣的先例。作为严重违反公开审判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在二审程序中,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人试图从法理角度对杨佳故意杀人案发表一点个人之见。

      (一)杨佳袭警案应当依法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文明世界的通行作法,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公开审判问题上使用的字眼是"一律",可见这种强调的整齐划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当然,公开审判有除外情形,但这种"除外"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了"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扩大解释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为此,可将刑事诉讼不公开审判的法定情形归纳为以下四种: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情形。由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杨佳袭警一案因为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也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因而毫无疑问属于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

      (二)"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几乎尽人皆知。但是什么样的审判才算公开审判?是不是只要有人旁听就算公开审判,没有人旁听就不算公开审判?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是什么?公开审判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什么?正像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各自的证明标准一样,公开审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为了更好地落到实处,为了避免以"公开审判"之名,行"秘密审判"之实,也必须确立自己的判断标准和尺度。那么,"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是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981年,我国刚刚恢复法制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开审判的初步意见》中规定:"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实行这个制度,可以带动各项审判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查对证据,核实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正确执行法律,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因此,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审判。 /对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是:/1. 审判活动要对群众公开。要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公布,允许成年人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2003年12月)第22条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要把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中规定:"牢固树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既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中规定:"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4. 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1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16.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上述有关法律纷纷强调:"审判活动要对群众公开":"允许成年人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 ":"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从以上有关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公开审判应该包含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听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非特定性。旁听审判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关于听审主体,我国法律使用的字眼是"群众"、"人民群众"、"成年人"、 "新闻记者"、"新闻媒体"、"我国公民"、"全社会"等。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把宪法"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落到实处,要不然作为"当家作主"的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何以体现?从这里面不难看出,我国公开审判的听审主体涵盖了全体成年公民,全体成年公民都是潜在的听审权利主体。只要某成年公民对某案件有听审要求,他就由"潜在"的权利主体变为"明确"的权利主体,审判机构就应该满足其听审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公开审判听审的权利主体是非特定的,这个听审主体的资格不是某人某组织"恩赐"的、"特许"的、"内定"的,而是作为成年公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对这项权利都不得予以剥夺、限制、阻挠,否则就是违宪和违反诉讼法。

      第二,听审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从有关诉讼法可以看出,我国公开审判听审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审判管辖具体案件的某一法院。作为公开审判案件的管辖法院,负有满足听审主体之听审要求的法定的义务。这一点无须赘述。

      第三,听审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要求的严苛性。作为负有听审义务的某一法院,必须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否则就是违反诉讼法。"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很重要,"及时公开"(提前三日公告)就不能延时公开、拖延公开,不能将"昨天的黄花菜"端给今天的客人:"全面公开"就不是片面公开,不能半遮半掩,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旨在要求各级法院要创造物质条件满足群众的旁听需要,在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下,则要"尽最大可能"。那么,是不是所有人的旁听要求都要得到满足呢?这当然也未必。

      在司法实务中,具体的司法个案的听审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有的案子听审要求大一些,有些甚至奇大以至形成井喷(远的如"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美国辛普森杀妻案、陈希同贪污案,近的如杨佳袭警案);有的案子听审要求小一些;有的案子甚至没有听审要求。对于听审要求特别大的案件,比如说杨佳袭警案,国内要求旁听、想旁听的何止千万?怎么样才算"尽最大可能"呢?本人认为,作为听审义务主体的上海市二中院,能够安排本院最大的法庭开庭(像上海二中院这样的法院其最大法庭恐怕能容纳数百上千人),就不应该安排一个小法庭;一个法庭能够容纳100人,就不应该只许40人进去旁听;能够将旁听主体涵盖社会各界(哪怕范围仅仅局限于上海市),就不应该将旁听主体仅仅局限于小圈子的"内部人",搞"指定"和"内定";能够让国内媒体不受限制地听审报道,就不应该将听审媒体仅仅"钦定"为一两家"听话"的媒体,将其他"望眼欲穿"的众媒体统统隔绝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能够对全国进行电视现场直播,就不应该死死地扼住有听审激情的摄像机的脖子……否则,怎么能够算得上是"尽最大可能"呢?"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就像一个尺度,标示出了听审义务主体(法院)在公开审判活动中所应该达到的技术指标。达到了,算达标;否则,就是不达标。

      不同个案的听审要求是各不相同以至是天差地别的。有的案件吸引眼球,有的案件不吸引眼球,这不以某位领导人、某组织的意志为转移。普通公民对于某类个案的听审冲动就像新闻对于"人咬狗"的天然追逐一样。你越是遮掩、阻挡,他越是要想方设法地知道。人类自身有探寻真相、发现未知世界的天然冲动。" 日心说"与"地心说"的博弈就是一个例证。欧洲中世纪,教会对付"异端"尽管又是宗教裁判所,又是钉十字架,又是火刑加身,但是依然阻挡不了人们探寻科学领域真相的巨大冲动,最后结果还不是扇了教廷一耳光?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在"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方面有不少好的先例。比如:针对全国公民汹涌的旁听热情,我国在"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陈希同贪污案、四川虹桥垮塌窝案的审判中,均进行了全国电视现场直播,取得了"看得见的公正"的直观效果。

      综上所述,那么判断"公开审判"与否的标准和尺度是什么呢?是不是以有人参与旁听作为判断标准呢?显然不是。因为,有的案件尽管没有一个人进行旁听,但照样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只是没有人对这个案件感兴趣,没有人愿意旁听,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数不胜数;有的案件尽管"有人"旁听,但是因为操作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性、"不可见光性"和"作秀性",以及将广大潜在的旁听权利主体排除在听审范围之外,这样的审判因为没有 "满足最低限度的听审要求",又怎么能够算得上"公开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的表述以及其他有关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满足最低限度的公众听审要求"应该是审判公开与否的判断标准:"公民以及作为公民权利延伸的记者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旁听"应该是测定审判公开与否的具体尺度。作为听审义务主体的某一法院在某一具体个案中,如果满足了最低限度的公众听审要求,就是公开审判;否则,就不是公开审判。如果公民和记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旁听某一个案审判,就是公开审判;否则,就不是公开审判。由此观之,杨佳袭警案一审是否属于公开审判已经不言自明。

      (三)上海市二中院没有依法公开审判。

      杨佳袭警案一审的审判状态如何?我们先来看媒体的报道。

      2008年8月26日,杨佳袭警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财经网报道:"上海政法系统多个消息源向《财经》记者证实,因该案社会影响巨大,上海政法高层对此案开庭时间、旁听人员等俱做出"周密安排",包括新闻发稿。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原定于7月底开庭,由于奥运会迫近,上海政法高层出于"稳定"考虑,遂将审理延期到奥运会后。……但原定于2008年7月29日下午开庭的杨佳袭警案却未能如期进行。随着奥运会落下帷幕,杨佳案也终于迎来庭审。不过,此次庭审,"上海法院网"未作公告。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中,事先亦未有关开庭的消息披露。据法院内部人士透露,杨佳案的开庭公告,是在法院门前的电子屏幕中完成的。"

      8月26日,官方的中國新闻网《杨佳袭警案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图)》 中报道:"中新网8月26日电备受外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今日下午13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今天的庭审谢绝媒体进入现场旁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外的电子屏幕上显示:"2008年8月26日 13:00,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审判长:王智刚。'"而在其所配发的照片中,则有这样的说明:"8月26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公告,轰动沪上的'杨佳袭警案'当天下午一点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开庭。"

      由以上官方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杨佳袭警案一审没有依法进行公告(按规定应该在开庭之前三天在法院的公告栏以及官网等处公告),只是开庭当天在法院的电子显示屏上进行了"公告"。按照"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的要求,基于杨佳袭警案的全球影响,最起码应该在新闻媒体上或至少是在其官网上提前三天公告开庭信息,否则何以"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呢?此外,二中院也没有接受和容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来旁听,至于"谢绝媒体进入现场旁听" 的做法更是匪夷所思。

      2008年9月1日,杨佳袭警案一审宣判。新华社通稿《上海袭警案凶手杨佳一审被判处死刑(图)》,成为此事唯一的消息来源。在杨佳一案的庭审中,国内的媒体记者"一律"(这本是强调公开审判的法律用词)被挡在上海市二中院的大门之外。而在该通稿中,从头至尾都没有透露该案是否"公开审判"。

      中國网9月2日报道:" 对于本案的审理宣判,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开庭三日前即向社会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与地点,庭审时,社会各界人士、有关社区群众共40余人参加了旁听。……"本条新闻中关于公告的内容与前述官方报道大相径庭。按照常理,二中院如果确实提前三天公告,以杨佳袭警案的新闻价值和官方对于新闻的管制,新闻媒体不可能不更早一点披露该消息,更不可能"斗胆"写出与此相悖的报道。而据8月28日《侨报社区》披露:"世人瞩目的杨佳案终于在沪开庭,上海市二中院门前的电子告示屏显示:"2008年8月26日13:00 ,C101法庭,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然而,当记者和前来旁听的市民准备登记进入时,却被法院告知,这次庭审不对外发放旁听证。那么,这叫什么公开审理?……然而,庭审结束时,五辆黑色轿车却鱼贯驶离。保安告诉记者,这是前来听审的重要官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庭审未开始前,记者发现,有20 多名便衣按照预定位置分布在二中院外。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此案社会影响大,有关部门要求庭审时万无一失。因此,才有这样的庭外布点。……不知它是否想到,它之不准记者和市民进入,已经侵犯了记者报道权和公民知情权。这样一个大案不是靠秘密审理就可以对付天下舆论的,权力即使为自己考虑,公开审理也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审理辛普森杀人案,是通过电视频道向全球公开。杨佳案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大案,且无涉任何国家机密,因此我们要求公开审理。即使不能电视公开,但也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记者,否则我们无以知道法庭真相。其实,公审没有那么可怕,除非有见不得人的东西要包藏。"

      从上述新闻媒体对于杨佳袭警案的报道来看,即便有所谓"40余人参加了旁听",但依然不能算是公开审判。因为:第一,上海二中院作为听审义务主体,没有依法履行其庭前公告义务,也就是没有"及时公开":没有提前三天公告,也没有在法定的位置和处所进行公告,此举直接将许许多多想旁听该案的权利主体排除在听审主体范围之外,剥夺了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上海二中院将诸多已经获知开庭信息的不特定的公民和记者统统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谢绝媒体进入现场旁听",是公然践踏法律的野蛮行径;第三,所谓"参加了旁听"的40余人显然是官方"钦定"并且是站在官方立场上的人士(作为普通旁听的公民,怎么可能乘坐黑色轿车鱼贯而出呢),既不具有听审权利主体的非特定性,也不具有普通公民旁听审判的自觉自愿性,更不具有任何代表性,纯属"银样蜡枪头"的作秀行为。公开审判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旁听作秀行为却剥夺了大多数真正的听审权利主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成为一句空话,使公开审判这一程序法中最硬的"铁打的规则"化为乌有。如此行事的效果与公开审判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天渊之别,南辕北辙;第四,按照前文中关于公开审判的判断标准和尺度,上海二中院在一审中既没有"满足最低限度的公众听审要求",也没有使"公民以及作为公民权利延伸的记者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旁听",因而,该案一审无论如何不能算是真正的公开审判。

      据美國之音中文网进行的网上问卷调查显示:"杨佳袭警案在上海一审被判处死刑。您认为对杨佳的庭审过程是否公正?"结果认为"不公正"的占 74%,认为"公正"的占17%,认为"不确定"的占9%.上海二中院为杨佳袭警一案的审判也许煞费了苦心,但是这样一种结果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的"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之要求相去甚远!

      上海市二中院的所作所为,虽说匪夷所思,但也许真切地传达出了这样一个信息:它好像总是在掩饰什么。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通过前面的分析论证可以看出,在杨佳故意杀人案的一审程序中,上海市二中院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审判,严重违反了我国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定程序,其一审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注意,该项规定中没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中必须附加的限定语"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就是说,该种情形属于"行为"导致发回,而不是"结果"导致发回,只要出现了"违反公开审判"的行为,就可以形成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第七条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由此可见,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将成为上诉审程序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也可以成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理由。

      行文到此,经过一番条分缕析,杨佳袭警案在二审中为什么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以说已经一目了然了。最后,基于杨佳袭警案的全球影响,本人作为一个公民,有一个小小的愿望,觉得有必要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来:那就是本案二审不但要公开审判(死刑案件在二审属于法定开庭审理的范畴),而且最好是向全国进行电视现场直播。

      作者刘士辉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经办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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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杨佳袭警案,一个中国刑法史上用尖刀和鲜血写下的悲与哀 - 3 views

杨佳 袭警 案件 一个 中国 刑法史 尖刀 鲜血 写下 悲与哀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23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首先,我谨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全体干警表示致敬!特别向因"杨佳袭警案"因公殉职及受伤的干警并亲属表示深切的问候和真诚的致哀!

    做为一名中国律师,对"杨佳袭警案"有以下几点浅见:

    一、杨佳侦查阶段的律师XXX向媒体发表的"杨佳难逃一死"这一有失律师职业素养、有失专业水准、有失良知与同情心的意见,本律师严重不苟同。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判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而此案刚进入侦查阶段,XXX律师发表上述意见是严重不妥的。

    二、"杨佳袭警案"的罪名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值得商榷。关键是要看他主观内容,因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主要有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做案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工具、打击部位与强度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因为被害人是公安干警…….

    三、"杨佳袭警案"给中国司法机关一个严重的警示。如执法人员如何以人为本执法、执法机关办公场所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卫工作等,特别是公安干警的身体素质、练兵功课。

    四、如果我做杨佳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我会为他做罪轻辩护,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向法庭依法陈述杨佳在这起自导自演的恶性案件的背后有社会原因等因素,导致杨佳自取绝路的选择;希望杨佳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构件和谐社会的大家庭里,宽容他一次,也是我们庄严的中国法律严肃的给他一次生的机会。

    中国警察,向你们致敬!

    "杨佳袭警案", 一个中国刑法史上用尖刀和鲜血写下的悲与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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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做自己的法官"的尴尬 - 3 views

做自己的法官 尴尬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18 Feb 09 no follow-up 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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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杨佳案 法律学者郝劲松向当局提出被掩盖16信息 - 3 views

杨佳 案件 法律 学者 郝劲松 当局 被掩盖 16信息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15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2008年10月17日,国内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就"杨佳袭警"一案,用邮寄的方式,正式向太原铁路公安处 ,上海市闸北区政府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 以下为申请信息公开函内容: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函 申请人:郝劲松 中国公民 接受申请单位: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铁路公安处 办公室电话:0351 2621358,督察科:0351 2621318

    2008年10月14日,据国内权威媒体《中国青年报》报道:10月13日上海杨佳袭警案二审开庭,在庭审中提到"2006年11月26日,杨佳在太原火车站买票时,被10个民警围打,导致3颗门牙被打断,眼底积血和轻微脑震荡"

    出于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个人研究需要,为了还原杨佳的犯罪心理轨迹,有助于弄清楚杨佳对警察的仇恨是如何产生并形成的,也为了缓解警民矛盾,防止类似的公民袭警惨案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以下信息公开:

    1."2006年11月26日,北京青年杨佳在太原火车站买票时,在什麽情况下为何与太原铁路警察发生冲突?10个铁路民警为何围殴杨佳?请太原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2."2006年11月26日殴打杨佳的10位铁路警察尊姓大名?请太原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3.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就构成轻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佳被太原铁路警察打断3颗门牙,按照规定已构成轻伤。殴打杨佳的10位铁路警察是否受到法律制裁?是否受到纪律处分?请太原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4.太原铁路公安处就太原铁路民警殴打杨佳一事赔偿了杨佳多少钱?与杨佳达成协议内容是什麽?请太原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5.杨佳被打后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结果分别是什麽内容?请太原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6关于太原铁路民警在火车站与杨佳发生冲突,太原火车站派出所给杨佳做的询问笔录是什麽内容?请太原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二.申请人:郝劲松 中国公民 接受申请单位:上海市闸北区政府 电话:021 出于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个人研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以下信息公开:

    1. 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之间,上海市名江律师事务所的谢有明律师是否属于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请上海市闸北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2. 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持刀袭警,造成6名警员死亡,案发后,上海警方前往北京找到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协助调查,随后,王静梅即失踪,下落不明。王静梅的妹妹王静荣向北京警方报案,要求寻找王静梅。有迹象显示:上海市闸北区政府应当知道王静梅现在的落脚处以及掌握王静梅人身处于自由或非自由的状态。王静梅现在何处?王静梅的人身自由是否被限制?请上海市闸北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三.申请人:郝劲松 中国公民 接受申请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出于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个人研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以下信息公开:

    1. 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持刀袭警,造成6名警员死亡,案发后,上海警方前往北京找到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协助调查,随后,王静梅即失踪,下落不明。王静梅的妹妹王静荣向北京警方报案,要求寻找王静梅。有迹象显示:上海市公安局应当知道王静梅现在的落脚处以及掌握王静梅人身处于自由或非自由的状态。王静梅现在何处?王静梅的人身自由是否被限制?请上海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2. 2007年10月5日,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骑自行车旅游,遭到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拦截盘问,后杨佳被带到派出所,其间发生肢体冲突。回北京后,杨佳向上海市公安局写信和发电子邮件投诉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人。杨佳写的投诉信和电子邮件内容分别是什麽?请上海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3. 上海市公安局在收到杨佳投诉材料后是否进行了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是什麽?请上海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四.申请人:郝劲松 中国公民 接受申请单位: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 出于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个人研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以下信息公开:

    1. 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持刀袭警,造成6名警员死亡,案发后,上海警方前往北京找到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协助调查,随后,王静梅即失踪,下落不明。王静梅的妹妹王静荣向北京警方报案,要求寻找王静梅。有迹象显示: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应当知道王静梅现在的落脚处以及掌握王静梅人身处于自由或非自由的状态。王静梅现在何处?王静梅的人身自由是否被限制?请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2. 2007年10月5日,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骑自行车旅游,遭到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拦截盘问,警察拦截盘问杨佳的同时进行了现场录音,长达41分钟,这41分钟的录音内容是什麽?请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3. 2007年10月5日,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骑自行车旅游,遭到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拦截盘问,因杨佳与警察言语发生冲突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是什麽?询问录音内容是什麽?询问录像内容是什麽?杨佳在派出所门口被几名警察强行拖入屋内的录象内容是什麽?请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4. 杨佳回北京后就被警察盘查殴打一事向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督察科写信和发电子邮件投诉,杨佳写的投诉信和电子邮件内容分别是什麽?请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5. 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在收到杨佳投诉材料后是否进行了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是什麽?请上海市闸北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上信息。
dafeng qixi

李劲松:上海谢有明律师很可能是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 3 views

上海 谢有明 律师 非法拘禁 绑架 杨佳 母亲 犯罪嫌疑人 之一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14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认为上海谢有明律师很可能是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北京李劲松律师7月21日向京沪两地公检法特快专递报案控告举报函

    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

    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362427196507100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报案控告举报人)特此来函向贵机关书面报案控告举报"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于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一、7月18日《京华时报》报道:

    杨佳袭警案发生后半个月里,杨佳的姨妈王丽与杨母王静失去一切联系。7月2日,王丽曾给王静家里打电话,但没人接听。 7月5日,王丽去慧忠里王静家寻找未果。此后,王丽想尽一切办法联系王静都未能如愿。7月13日和14日,王丽连续两天到大屯派出所打听王静的下落。派出所宋警官告诉她,王静确实曾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但王静调查结束后便自行离开派出所。 字串2

    宋警官告诉王丽,她可以到王静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寻找,如果还没有结果,可以向警方报王静走失。在多方寻找未果后,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20分,王丽持王静照片来到大屯派出所向警方报王静走失。


    二、7月19日《京华时报》报道:

    昨天(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王丽说,昨天下午3点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三、7月19日上海东方网报道:

    从上海市律师协会获悉,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正式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杨佳继续聘请两位谢律师为其辩护。之前杨佳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并表示"除我母亲之外,任何人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的父亲。"

    之后,两位谢律师专程赴京会见了杨佳母亲,其表示"经再三考虑,希望你们作为我儿子杨佳的辩护人"。当杨佳见到母亲亲笔签署聘请两位律师的书面材料后,随即签名表示同意,还办妥了所有委托手续。


    四、看完上述新闻后,日前我再一次详细查阅了媒体在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间,围绕北京律师会见杨佳、杨佳聘请了律师、王丽寻找杨佳母亲下落的相关报道。

    在认真看了几遍后,我发现:

    1、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2、上海谢有明律师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3、上海谢有明律师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应该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关系人!

    据媒体报道,7月15日,北京熊律师受杨佳父亲委托来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会见杨佳。也就是在这天,检察官就聘请律师问题,给杨佳作了一份笔录。

    7月16日,检察官约请了熊律师,解释了不批准会见理由,并出示7月15日检察院给杨佳做的那份"只愿意接受母亲聘请的律师"笔录,

    7月17日这天,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的警官接到投诉后,回复熊律师称已经和看守所领导沟通过,因为检方称杨佳已经聘请了一名律师,所以才拒绝熊律师会见,但该警官没有透露杨佳所聘律师的姓名和详细信息。

    而上海东方网报道,上海谢律师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接受杨佳母亲聘请的。而检察院是在7月17日,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后,杨佳如要聘请律师,应由法院来通知,已经不关检察院的事了。

    杨佳在笔录中,表示了"只愿接受母亲委托的律师",并没有提出由母亲代为聘请上海谢律师。

    上海谢律师专程来北京,与杨佳母亲办理授权委托。谢律师来京的时间,最早也只能是在7月17日这天,即检察院将案件公诉到法院的当天(如他当天坐飞机来京的话)。

    而在此前十几天,王丽多次到慧忠里小区407号楼,寻找杨佳母亲王静而未果。多次给王静打电话也无法联系上,一直到7月17日,实在难以联系和找到王静了,才迫不得已向北京警方报案。

    让我们看一下7月18日《京华时报》的报道:

    杨佳袭警案发生后半个月里,杨佳的姨妈王丽与杨母王静失去一切联系。7月2日,王丽曾给王静家里打电话,但没人接听。 7月5日,王丽去慧忠里王静家寻找未果。此后,王丽想尽一切办法联系王静都未能如愿。7月13日和14日,王丽连续两天到大屯派出所打听王静的下落。派出所宋警官告诉她,王静确实曾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但王静调查结束后便自行离开派出所。宋警官告诉王丽,她可以到王静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寻找,如果还没有结果,可以向警方报王静走失。在多方寻找未果后,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20分,王丽持王静照片来到大屯派出所向警方报王静走失。

    再看一下7月19日《京华时报》的报道:

    昨天(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王丽说,昨天下午3点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对媒体的采访和王丽的电话询问,上海警方均没有作回应。


    五、王丽与杨佳母亲是姐妹关系,连妹妹都不知姐姐身在何处,还只能用报警办法来找人。上海谢律师是通过什么渠道找到杨佳母亲的呢?

    是从杨佳那里获得王静手机号码联系上的吗?

    如通过手机能联系上王静,王丽也应该知道王静手机号码吧?她怎么就联系不上杨佳母亲呢?

    难道杨佳袭警后,王静换了新手机号码,来不及告诉王丽了?

    如是这样,杨佳在上海看守所也是不知道母亲新手机号码的。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家属是不能会见在押的亲人。

    如果谢律师不是通过通讯联系上的王静,难道他有孙悟空的"火眼真睛"?从上海就知晓在千里之外的王静藏身在何处?


    六、众所周知:

    如果王静已被某一伙人非法拘禁绑架控制起来了之后, 则至此非法拘禁绑架王静案被侦破之前, 北京警方和上海警方及王静的亲妹妹王丽和亲儿子杨佳等家属也就的确不知道王静在何处也的确无法找到见到王静了。


    七、众所周知:

    王静被某一伙人非法拘禁绑架控制起来了之后至此非法拘禁绑架案被侦破之前,能随时随意见到已被这一伙人非法拘禁绑架控制起来了的王静的人,要么就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要么就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关系人。


    八、《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之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中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有利益冲突便会影响司法公正,这是一条极其浅显的道理。本来,在杨佳闸北袭警案中,饱受质疑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惟一正确的选择是依法回避。可事实却是,谢有明律师不仅敢于视民意为无物,还敢于公然践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法》第五十条。

    7月17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杨佳已明确拒绝谢有明律师继续代理审判阶段辩护工作的要求且杨佳已明确要求只接受王静替自已聘请的律师在审判阶段作为自已的辩护谢律师后,谢有明律师不仅没有依法回避,反而还为此又专程跑到北京来找北京警方和上海警方均不知其去向的王静做思想工作主动要求王静签字聘请自已在审判阶段作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而且,谢有明律师竟然是如有千里眼一样,在一天之内即快速准确地找到见到了之前与自已素不相识且杨佳母亲家属及北京上海两地警方都找不着见不到的杨佳母亲!

    至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仍无法找到见到王静!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

    7月18日下午3点多,王丽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

    这说明,王静离开大屯派出所后,既没有被上海警方带去上海合法调查,也没有被北京警方合法控制。


    九、综上所述:

    1、我认为,北京警方目前正在依法寻找的失踪市民王静,现应该正是处于"被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的危险状态之中!

    2、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一,应该是惧怕王静自已或王静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

    3、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二,应该是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有条件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4、我认为,上海谢律师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5、我认为,上海谢律师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应该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关系人!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十一、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现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特向贵机关致送本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杨佳的母亲)王静很可能是处在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

    若贵机关认为此报案控告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报案控告举报事项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或者,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举报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我。

    我的通信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我的电子邮箱是Yitong178@sina.com。电话:010-86869595。

    敬 礼!

    报案控告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报案控告举报日期: 2008年 7 月 21 日
dafeng qixi

廖宏浩:杨佳案不公开审理凸显上海缺乏法治自信 - 5 views

杨佳 案件 不公开审理 凸显 上海 缺乏 法治 自信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12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奥运过后,上海袭警凶手杨佳终上了审判庭。作为本案的主角杨佳袭警手法残忍,造成人员伤亡之多,确实令人震惊。依据我国刑法凶手难逃死刑。但是,此案早些时候,北京的熊烈锁律师曾受杨佳父亲所托赴上海要求会见杨佳遭到检方拒绝。此番8月26日上海法院又未能公开审理此案。不能不说明上海仍然缺乏法治自信。

    上海司法机关面对一个公然挑战的袭警凶手,能否坚守司法公正和独立?我们无法否定大家的存疑。毕竟司法公开是赢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司法机关有义务回应民众的关注。上海警方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又作为本案的侦查者,其侦查工作会不会带有感情因素?上海检方拒不让北京律师介入,其工作是否会因为缺失第三方到场而不能很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上海法院将此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基于什么理由和想法呢?我国《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不公开审理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 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由于新闻媒体也没得到准许入内,所以笔者也不知道上海法院到底是依据的哪条没公开审理。

    在一个法治加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我们的执法者应该改变思维方式,顺应历史潮流。对一个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不公开不透明最终只能是造成非议和质疑。并且让少数造谣生非者找到了机会。

    其实,杨佳罪有应得,怎么审理都难逃一死。我们上海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放心地让律师介入并且公开审理。这么做不仅不会有任何的不良反应,而且极大的体现了上海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国际性大都市的法治程度。令人遗憾的是上海没有这么做。真正的原因只能是缺乏法治自信。
dafeng qixi

斯文汉:"杨佳案"庭审的不解之处 - 11 views

杨佳 案件 庭审 不解之处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09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杨佳凶杀案,竟因牵涉上海闸北警方与凶嫌在案发前的瓜葛,以及被杀死杀伤的均系警务人员的罕见,此案在勃发之初就显得扑朔迷离:

      先是谢有明律师的早期放言引起舆情就此及对他担当杨佳辩护律师的不满和质疑,并导致北京16名律师联合发表了公开信以纠问,后为上海警方采用记者招待会形式搞选择性公布案情,间有不少网民对杨佳母亲离奇"失踪"的猜测,由此使得此一案件非同小可,遂为社会普遍为之关注,几成京奥会前国内一大焦点问题。

      自杨佳被上海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息传出,人们自然拭目此案的有关审理活动,更发起"依法、公开、公正审理"的不弱吁请,反映了期盼司法权力的民意,折射了渴望法治的强大社会心理,本应视作审理好此案的不俗环境,当然也是考验司法机关办案能力的重大契机。

      尽管不乏就上海司法界对外封锁"杨佳杀人案"的执着有不绝如缕的诟病声音,但大家还是存有即将凝眸在法庭上的公正审理之心,此种希冀不失社会的良知与司法公信力兑现的热望。

      但是,上海司法机关沦此案的办理走向趋至诡异,又扎扎实实让关心者们的心田再泛了复杂滋味,原定7月29日的公开审理日期在"未明原因"的情形下作了"不白天下"的延后,很叫一班看好"借助审理此案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人士不免咋舌,而"显然是为京奥会让路"的坊间议论悄然流行,就让外界对公正审理此案的信心发生了动摇。

      与此同时,所谓上面指令"不准议论有关杨佳案件"的传闻,成为互联网上一道无法核实的疑云,倒把一些网友弄得相互以询而终不知来龙去脉,不但是坏了上网的心境,而且愈加丧失对杨佳能得到公正审判的信心。

      就在不少人士翘首顾盼之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门前以电子显示屏告知了"2008年8月26日13:00,C101法庭,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讯息,并于当日下午1时进行了历时不短的首场不同寻常审理,也再次激起了相关舆论的批评,彰显了刻意安排的官方司法活动难敌有限舆论监督的尴尬局面。

      我以为,公众的批评声音已经把司法权力的公信问题摆在了阳光之下,需要官方正面回应,并加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切实改进,否则司法公权力的失信,就是国家信用的莫大缺损,不可继续如此一意孤行下去了!

      请看,首次开庭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的诡异之处:

      一是名不副实的公开审理。该受理法院明里宣称"公开审理",却暗中采取"不对外发放旁听证"、"不接受媒体记者现场旁听"手段,活生生把所谓"公开审理"变成了内部审理,实际上是搞了秘密审理。

      二是明知有法可依却公然不予遵循。司法机关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负责任的态度肯定是带头遵守与维护国家的法制,并在日常生活起到依法办事的模范作用,而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行为。

      可是,上海市的司法机关却在办理"杨佳杀人案"的过程中,多次显露不依法作为的作派,只顾自身的那些不告人的利害关系,漠视社会富有见底的呼声,面对举世的瞩目,仍把司法公权力在暗箱运作的那一套做法,运用在侦察、预审、提出起诉、受理与开庭诸环节,以至上演了首场名曰"公开审理"实为"秘密审理"的不正经活动,铸造了影响不小的不依法办案纪录。

      三是司法机关特殊化的典型再版。其实,上海司法机关不仅存在没有依法公开审理杨佳杀人案,但就首场开庭审理即不按法律规定的予以公开审理,暴露了长期积弊的特殊化固疾,昭示其囿于体制的思想的因素而严重不适应法治的需要,既是国人为之扼腕甚至愤怒的本原,又是现实的法制生活的真实写照。

      "法律并不至上"、"在法律面前还不能做到人人平等",俨然当下我国严酷的实际。不然,怎么不依法公开审理杨佳杀人案呢?
dafeng qixi

刘晓原:用信访规定,看警方处理杨佳的投诉 - 21 views

信访 规定 警方 处理 杨佳 投诉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08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着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闸北区警方怀疑其涉嫌盗窃,将他拦下进行盘查。杨佳表示不满,警方以其不配合为由,把他带回派出所继续盘查。

    上海的自行车明显比北京多,但会挂牌照的自行车却不多。9月10日,我在上海时打出租车,从闸北区去淮海中路大上海时代广场见加滕先生,出租车正好要经过杨佳遭盘查的路段,我特别注意来往自行车是否挂牌照问题。令人失望的是,很多自行车都没有挂牌照。与加滕先生面谈后,他派车将我送回住地。在返回的路上,我再次注意路边的行人骑着的自行车,同样难以看到有多少辆自行车上了牌照。

    从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可知(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到了派出所后,杨佳说高铁军向其脸上吐唾沫,并说有口臭。后来就要走,高铁军就去拦杨佳,杨佳一下子就扳高铁军手指。陈银桥与高铁军将杨佳架进了派出所区域内,让他坐下对其进行解释工作。

    高铁军要用口沫吐杨佳,很可能是杨佳骂了他吧?不然,文明执法的警察,怎么可能会向杨佳脸上吐口沫呢?

    杨佳的胆子也太大了些,进了派出所竟敢扳警察的手指?

    你看警察态度多好,挨打也不还手,只是君子动口不动手,把他架进派出所内所,让他坐下来进行解释。

    经过几个小时教育,警察查明了事实真相欲把杨佳放走。不知杨佳是不是"吃错"了药,竟然赖着不想走了。

    这下派出所可着急了,不知谁主动给远在北京的王静梅打了电话,王静梅在电话中要求警察协助对儿子进行说服、疏导。看来,王静梅也是十分明事理。我不明白的是,为何盘查一事还要惊动杨佳母亲?

    不知网民们看了两个证人的证言后,会不会这个说法深信不疑?

    按7月7日上海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杨佳一直不配合盘查且在派出所内多次辱骂警察。杨佳是不是多次辱骂过警察,从法院判决书中列举的证人证言却看不出来。

    我想,如果杨佳在派出所内只是被合法盘查,警察没有任何暴力行为,那他回到北京后,为何多次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投诉,竟还敢向国家公\安部投诉人家?

    要投诉警方总得有一个理由吧?那怕是歪理,你也得说出一个来。真不知杨佳要求公安机关开除相关警察并予以赔偿,会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试想一下,一个普通公民敢凭空捏造事实来投诉警察吗?

    杨佳多次投诉,并向国家公\安部举报,杨佳成了一个访民。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定,对访民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杨佳投诉的是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闸北区公安分局应当予以重视,妥善处理好这起因执法引起的警民纠纷。

    从判决书中陈红彬证言可知,这起投诉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负责处理。

    芷江西路派出所对杨佳的投诉也重视过,在去年"十\七大"和今年两会期间,他们就派过民警亲自上北京。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芷江西路派出所两次派出民警来北京与杨佳面谈沟通,这说明杨佳反映的是突出问题。否则就没有必要派民警来北京。

    从相关报道来看,他们到杨佳家中,只是为了进行"疏导教育"。按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是进行"法制宣传"。

    估计杨佳打过很多投诉电话,所以公安机关主动提出支付杨佳300元钱补偿他的长途电话费(见判决书中证人陈红彬的证言)。

    从证人陈红彬警官的证言中还可知,杨佳和母亲多次投诉,说明母子俩是"老上访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负责处理的投诉的芷江西路派出所,是不是按《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在每个信访环节都给予了书面回复呢?对老上访户反映的问题,有没有进行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诉上访人呢?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007年10月6日,杨佳返回北京后就进行了投诉。上海警方对他的投诉,在最长期限90天内办结了吗?

    证人陈红彬在证词中提到,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到北京去到了杨佳家中,由于杨佳拒绝接受300元长途电话补偿,此事没能得到处理。此后,杨佳和母亲还是通过信访途径继续投诉民警。在正常回复后之后,在2008年3月间,派出所再次派出了民警来北京做工作。

    判决书中还提到,杨佳从网上发出的投诉信,已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我不知杨佳是不是写过书面的投诉信?如有的话,应当作为证据出示。另外,警方对杨佳书面回复,这也是一个证据,不知为何没有去收集?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杨佳投诉形成的信访档案,也应作为证据出示的。从中可知道,在处理这起投诉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失职问题。

    2007年10月中旬和2008年3月间,分别是十、七大、全国"两会"(人大、政协)召开的特殊时期,所以在这期间会特别重视上访问题。

    我不知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公安机关是不是也非常重视杨佳信访反映的问题?

    从证人陈红彬证词中可知,杨佳是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察,可最后竟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事宜。

    杨佳是与芷江西路派出所发生的纠纷,仍由该所来处理这起投诉,违反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芷江西路派出所是闸北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杨佳通过信访、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后,投诉信应转给闸北区公安分局去处理,而不能再转给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

    由被投诉人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人杨佳的信访问题,能做到及时、客观、公正吗?两者之间毕竟是有利害关系。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即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于没有让芷江西路派出所予以回避,这可能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媒体不是报道过,在6月份警方打电话到杨佳家中,警告他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吗?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杨佳不是在遭到盘查后,马上就去行凶报复警察。而是经过长达九个多月的投诉,最后才杀害无辜警察来报复公安机关。

    这么长时间竟然处理不好普通的警民纠纷,最后导致矛盾激化,难道与处置投诉不当没有关系吗?

    杨佳袭警案是一起严重的恶性案件,导致无辜的六名警察死亡,上海公安机关形象为此受到严重影响。

    对此案的发生,除要追究杨佳的法律责任外(如杨是精神正常人),是不是也该按《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规定,责令负有责任的官员们引咎辞职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http://www.gjxfj.gov.cn/2005-09/02/content_5035941.htm

    《公安信访事项每个环节都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8/18/content_3372509.htm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24/content_8762976.htm
dafeng qixi

戴福:依法妥善处理杨佳案将成为上海执政能力试金石 - 5 views

依法妥善处理 杨佳 案件 上海 执政 能力 试金石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05 Feb 09 no follow-up yet
  • dafeng qixi
     
    在举世瞩目、盛况空前的北京奥运会闭幕之后,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再度成为热点。早在奥运会开幕前,媒体就传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7月29日开审杨佳案的消息,可不知为什么法院却迟迟未予开庭。8月26日,就在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二天,上海第二中级人民对杨佳袭警案进行了审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已经是庭审第二天。

    至此,坊间对上海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杨佳案件的质疑,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印证。公开审判不仅是文明司法所秉持的理念,更是法治国家所明定的制度,甚至上升为宪法规定的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由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均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贯彻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意见还特别提到,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限身份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由此可见,公开审理的含义,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对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公开。

    但是,中国的法律似乎没有在上海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根据媒体的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佳袭警案时,拒绝了包括央视在内的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实际上该做法已不单单是违反刑诉法的问题,而是构成了严重的违反宪法。

    或许,法院方面会以旁听席位有限为由予以辩解。但是,作为中国最大的现代化城市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单从其办公大楼、审判法庭等硬件设施的规模来看,绝不至于寒酸到座位短缺这种地步。诚然,法院也有可能考虑更高层旁听案件需要,从安全等角度考虑不允许公众参与旁听。如果是国家领导人旁听案件,在权力至上的特定国情下,拒绝群众旁听未尝不是一个理由。但是,如果只是因为上海的高层要旁听案件,就将民众拒之法庭之外,那只能说明权力滥用已无可救药。因为即便是作为上海最高层的市委书记旁听,也不应因此限制或剥夺其他社会公民旁听的权利,法院更无权限制和剥夺新闻媒体进入法庭的权利。

    其实,多少年以来,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关于"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应经过法庭允许"的各类规定,都是完全违背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更是严重背离宪法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各地法院的如此做法,多不是为落实和贯彻党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是担心案件处理不当甚或背后原因为公众知悉,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头顶乌纱。司法实践中,为达到排除公众监督的目的,甚至有法院通过向工作人员发放旁听证方法限制公众旁听。正是这些或明或暗的违法做法,将党纪国法消解在逐级落实的过程之中。

    单纯从法律角度看,"杨佳袭警案"无非就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是,如果从社会治理、执政能力的角度看,该案却意味深长。对于杨佳袭警原因的调查,不但是正确处理该案难以回避的问题,更是借以重塑警察形象、收拾人心的关键。这是因为,无论杨佳是否受到过不法待遇,光天化日之下连杀六名警察,无论如何也难以逃脱罪责,更何况被害警察并非侵权之人。但是,仅仅以此就将杨佳处以死刑,则忽略了对案件深层原因的探究。如果闸北分局警察曾对杨佳施以暴力而未被调查处理,则相关部门就失去了借此加强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契机,从而使警察自身存在的问题养痈成患;如果是接到杨佳投诉的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妥善处理才导致袭警发生,则我们难以对现行权利救济存在的弊端进行弥补。公权不受制约和监督,私权势必难有保障;维权渠道不畅,势必导致以暴制暴。常此以往,必将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上海司法高层似乎从开始就陷入了"左"的思维窠臼。对于社会各界广泛质疑的程序问题,上海司法部门始终置若罔闻。从立案阶段的管辖回避,到杨佳母亲的失踪;从上海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到对"造谣者"的不当拘捕;从拒绝北京律师的辩护委托,到审判的"半秘密"进行,上海司法机关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和批评。因此,如果在程序上不能保证杨佳案的公正,无论对杨佳是否判处死刑都将难以服众。我们说,杨佳即便真的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也不应当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实施报复,而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同理,司法机关如果不顾正当程序的要求将杨佳处死,与杨佳暴力杀警在本质上也没有什么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运作的正当性正是通过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得以体现和实现。只有通过正当程序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人进行追究,才能表明国家的权力运作是合法的,才有正当性可言。须知,国家违法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与公民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为打击犯罪而罔顾正当程序重要性,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更多的以暴易暴。

    根据媒体的报道,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案件,至迟应当在一个半月以外宣判。加之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后,尚有7天的审查期限。因此,杨佳袭警案如无特殊情况应在9月10日前宣判。判决结果如何,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又似乎不言而喻。但民众对袭警原因仍然有所期待,对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也会继续关注。因此,在对"杨佳袭警案"的处理上,一方面必须对袭警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客观真实全面地认识现行社会存在的问题,以回应社会公众对真相的期待;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可作到既妥善处理纠纷,又体现公正司法。只有这样,也才能够体现出上海高层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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