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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件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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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用信访规定,看警方处理杨佳的投诉
刘晓原:用信访规定,看警方处理杨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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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
规定
警方
处理
杨佳
投诉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08 Feb 09
#1
dafeng qixi
on 08 Feb 09
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着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闸北区警方怀疑其涉嫌盗窃,将他拦下进行盘查。杨佳表示不满,警方以其不配合为由,把他带回派出所继续盘查。
上海的自行车明显比北京多,但会挂牌照的自行车却不多。9月10日,我在上海时打出租车,从闸北区去淮海中路大上海时代广场见加滕先生,出租车正好要经过杨佳遭盘查的路段,我特别注意来往自行车是否挂牌照问题。令人失望的是,很多自行车都没有挂牌照。与加滕先生面谈后,他派车将我送回住地。在返回的路上,我再次注意路边的行人骑着的自行车,同样难以看到有多少辆自行车上了牌照。
从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可知(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到了派出所后,杨佳说高铁军向其脸上吐唾沫,并说有口臭。后来就要走,高铁军就去拦杨佳,杨佳一下子就扳高铁军手指。陈银桥与高铁军将杨佳架进了派出所区域内,让他坐下对其进行解释工作。
高铁军要用口沫吐杨佳,很可能是杨佳骂了他吧?不然,文明执法的警察,怎么可能会向杨佳脸上吐口沫呢?
杨佳的胆子也太大了些,进了派出所竟敢扳警察的手指?
你看警察态度多好,挨打也不还手,只是君子动口不动手,把他架进派出所内所,让他坐下来进行解释。
经过几个小时教育,警察查明了事实真相欲把杨佳放走。不知杨佳是不是"吃错"了药,竟然赖着不想走了。
这下派出所可着急了,不知谁主动给远在北京的王静梅打了电话,王静梅在电话中要求警察协助对儿子进行说服、疏导。看来,王静梅也是十分明事理。我不明白的是,为何盘查一事还要惊动杨佳母亲?
不知网民们看了两个证人的证言后,会不会这个说法深信不疑?
按7月7日上海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杨佳一直不配合盘查且在派出所内多次辱骂警察。杨佳是不是多次辱骂过警察,从法院判决书中列举的证人证言却看不出来。
我想,如果杨佳在派出所内只是被合法盘查,警察没有任何暴力行为,那他回到北京后,为何多次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投诉,竟还敢向国家公\安部投诉人家?
要投诉警方总得有一个理由吧?那怕是歪理,你也得说出一个来。真不知杨佳要求公安机关开除相关警察并予以赔偿,会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试想一下,一个普通公民敢凭空捏造事实来投诉警察吗?
杨佳多次投诉,并向国家公\安部举报,杨佳成了一个访民。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定,对访民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杨佳投诉的是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闸北区公安分局应当予以重视,妥善处理好这起因执法引起的警民纠纷。
从判决书中陈红彬证言可知,这起投诉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负责处理。
芷江西路派出所对杨佳的投诉也重视过,在去年"十\七大"和今年两会期间,他们就派过民警亲自上北京。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芷江西路派出所两次派出民警来北京与杨佳面谈沟通,这说明杨佳反映的是突出问题。否则就没有必要派民警来北京。
从相关报道来看,他们到杨佳家中,只是为了进行"疏导教育"。按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是进行"法制宣传"。
估计杨佳打过很多投诉电话,所以公安机关主动提出支付杨佳300元钱补偿他的长途电话费(见判决书中证人陈红彬的证言)。
从证人陈红彬警官的证言中还可知,杨佳和母亲多次投诉,说明母子俩是"老上访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负责处理的投诉的芷江西路派出所,是不是按《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在每个信访环节都给予了书面回复呢?对老上访户反映的问题,有没有进行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诉上访人呢?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007年10月6日,杨佳返回北京后就进行了投诉。上海警方对他的投诉,在最长期限90天内办结了吗?
证人陈红彬在证词中提到,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到北京去到了杨佳家中,由于杨佳拒绝接受300元长途电话补偿,此事没能得到处理。此后,杨佳和母亲还是通过信访途径继续投诉民警。在正常回复后之后,在2008年3月间,派出所再次派出了民警来北京做工作。
判决书中还提到,杨佳从网上发出的投诉信,已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我不知杨佳是不是写过书面的投诉信?如有的话,应当作为证据出示。另外,警方对杨佳书面回复,这也是一个证据,不知为何没有去收集?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杨佳投诉形成的信访档案,也应作为证据出示的。从中可知道,在处理这起投诉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失职问题。
2007年10月中旬和2008年3月间,分别是十、七大、全国"两会"(人大、政协)召开的特殊时期,所以在这期间会特别重视上访问题。
我不知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公安机关是不是也非常重视杨佳信访反映的问题?
从证人陈红彬证词中可知,杨佳是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察,可最后竟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事宜。
杨佳是与芷江西路派出所发生的纠纷,仍由该所来处理这起投诉,违反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芷江西路派出所是闸北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杨佳通过信访、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后,投诉信应转给闸北区公安分局去处理,而不能再转给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
由被投诉人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人杨佳的信访问题,能做到及时、客观、公正吗?两者之间毕竟是有利害关系。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即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于没有让芷江西路派出所予以回避,这可能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媒体不是报道过,在6月份警方打电话到杨佳家中,警告他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吗?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杨佳不是在遭到盘查后,马上就去行凶报复警察。而是经过长达九个多月的投诉,最后才杀害无辜警察来报复公安机关。
这么长时间竟然处理不好普通的警民纠纷,最后导致矛盾激化,难道与处置投诉不当没有关系吗?
杨佳袭警案是一起严重的恶性案件,导致无辜的六名警察死亡,上海公安机关形象为此受到严重影响。
对此案的发生,除要追究杨佳的法律责任外(如杨是精神正常人),是不是也该按《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规定,责令负有责任的官员们引咎辞职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http://www.gjxfj.gov.cn/2005-09/02/content_5035941.htm
《公安信访事项每个环节都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8/18/content_3372509.htm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24/content_8762976.htm
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着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闸北区警方怀疑其涉嫌盗窃,将他拦下进行盘查。杨佳表示不满,警方以其不配合为由,把他带回派出所继续盘查。
上海的自行车明显比北京多,但会挂牌照的自行车却不多。9月10日,我在上海时打出租车,从闸北区去淮海中路大上海时代广场见加滕先生,出租车正好要经过杨佳遭盘查的路段,我特别注意来往自行车是否挂牌照问题。令人失望的是,很多自行车都没有挂牌照。与加滕先生面谈后,他派车将我送回住地。在返回的路上,我再次注意路边的行人骑着的自行车,同样难以看到有多少辆自行车上了牌照。
从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可知(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到了派出所后,杨佳说高铁军向其脸上吐唾沫,并说有口臭。后来就要走,高铁军就去拦杨佳,杨佳一下子就扳高铁军手指。陈银桥与高铁军将杨佳架进了派出所区域内,让他坐下对其进行解释工作。
高铁军要用口沫吐杨佳,很可能是杨佳骂了他吧?不然,文明执法的警察,怎么可能会向杨佳脸上吐口沫呢?
杨佳的胆子也太大了些,进了派出所竟敢扳警察的手指?
你看警察态度多好,挨打也不还手,只是君子动口不动手,把他架进派出所内所,让他坐下来进行解释。
经过几个小时教育,警察查明了事实真相欲把杨佳放走。不知杨佳是不是"吃错"了药,竟然赖着不想走了。
这下派出所可着急了,不知谁主动给远在北京的王静梅打了电话,王静梅在电话中要求警察协助对儿子进行说服、疏导。看来,王静梅也是十分明事理。我不明白的是,为何盘查一事还要惊动杨佳母亲?
不知网民们看了两个证人的证言后,会不会这个说法深信不疑?
按7月7日上海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杨佳一直不配合盘查且在派出所内多次辱骂警察。杨佳是不是多次辱骂过警察,从法院判决书中列举的证人证言却看不出来。
我想,如果杨佳在派出所内只是被合法盘查,警察没有任何暴力行为,那他回到北京后,为何多次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投诉,竟还敢向国家公\安部投诉人家?
要投诉警方总得有一个理由吧?那怕是歪理,你也得说出一个来。真不知杨佳要求公安机关开除相关警察并予以赔偿,会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试想一下,一个普通公民敢凭空捏造事实来投诉警察吗?
杨佳多次投诉,并向国家公\安部举报,杨佳成了一个访民。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定,对访民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杨佳投诉的是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闸北区公安分局应当予以重视,妥善处理好这起因执法引起的警民纠纷。
从判决书中陈红彬证言可知,这起投诉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负责处理。
芷江西路派出所对杨佳的投诉也重视过,在去年"十\七大"和今年两会期间,他们就派过民警亲自上北京。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芷江西路派出所两次派出民警来北京与杨佳面谈沟通,这说明杨佳反映的是突出问题。否则就没有必要派民警来北京。
从相关报道来看,他们到杨佳家中,只是为了进行"疏导教育"。按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是进行"法制宣传"。
估计杨佳打过很多投诉电话,所以公安机关主动提出支付杨佳300元钱补偿他的长途电话费(见判决书中证人陈红彬的证言)。
从证人陈红彬警官的证言中还可知,杨佳和母亲多次投诉,说明母子俩是"老上访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负责处理的投诉的芷江西路派出所,是不是按《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在每个信访环节都给予了书面回复呢?对老上访户反映的问题,有没有进行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诉上访人呢?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007年10月6日,杨佳返回北京后就进行了投诉。上海警方对他的投诉,在最长期限90天内办结了吗?
证人陈红彬在证词中提到,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到北京去到了杨佳家中,由于杨佳拒绝接受300元长途电话补偿,此事没能得到处理。此后,杨佳和母亲还是通过信访途径继续投诉民警。在正常回复后之后,在2008年3月间,派出所再次派出了民警来北京做工作。
判决书中还提到,杨佳从网上发出的投诉信,已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我不知杨佳是不是写过书面的投诉信?如有的话,应当作为证据出示。另外,警方对杨佳书面回复,这也是一个证据,不知为何没有去收集?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杨佳投诉形成的信访档案,也应作为证据出示的。从中可知道,在处理这起投诉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失职问题。
2007年10月中旬和2008年3月间,分别是十、七大、全国"两会"(人大、政协)召开的特殊时期,所以在这期间会特别重视上访问题。
我不知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公安机关是不是也非常重视杨佳信访反映的问题?
从证人陈红彬证词中可知,杨佳是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察,可最后竟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事宜。
杨佳是与芷江西路派出所发生的纠纷,仍由该所来处理这起投诉,违反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芷江西路派出所是闸北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杨佳通过信访、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后,投诉信应转给闸北区公安分局去处理,而不能再转给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
由被投诉人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人杨佳的信访问题,能做到及时、客观、公正吗?两者之间毕竟是有利害关系。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即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于没有让芷江西路派出所予以回避,这可能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媒体不是报道过,在6月份警方打电话到杨佳家中,警告他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吗?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杨佳不是在遭到盘查后,马上就去行凶报复警察。而是经过长达九个多月的投诉,最后才杀害无辜警察来报复公安机关。
这么长时间竟然处理不好普通的警民纠纷,最后导致矛盾激化,难道与处置投诉不当没有关系吗?
杨佳袭警案是一起严重的恶性案件,导致无辜的六名警察死亡,上海公安机关形象为此受到严重影响。
对此案的发生,除要追究杨佳的法律责任外(如杨是精神正常人),是不是也该按《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规定,责令负有责任的官员们引咎辞职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http://www.gjxfj.gov.cn/2005-09/02/content_5035941.htm
《公安信访事项每个环节都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8/18/content_3372509.htm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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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可知(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到了派出所后,杨佳说高铁军向其脸上吐唾沫,并说有口臭。后来就要走,高铁军就去拦杨佳,杨佳一下子就扳高铁军手指。陈银桥与高铁军将杨佳架进了派出所区域内,让他坐下对其进行解释工作。
高铁军要用口沫吐杨佳,很可能是杨佳骂了他吧?不然,文明执法的警察,怎么可能会向杨佳脸上吐口沫呢?
杨佳的胆子也太大了些,进了派出所竟敢扳警察的手指?
你看警察态度多好,挨打也不还手,只是君子动口不动手,把他架进派出所内所,让他坐下来进行解释。
经过几个小时教育,警察查明了事实真相欲把杨佳放走。不知杨佳是不是"吃错"了药,竟然赖着不想走了。
这下派出所可着急了,不知谁主动给远在北京的王静梅打了电话,王静梅在电话中要求警察协助对儿子进行说服、疏导。看来,王静梅也是十分明事理。我不明白的是,为何盘查一事还要惊动杨佳母亲?
不知网民们看了两个证人的证言后,会不会这个说法深信不疑?
按7月7日上海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杨佳一直不配合盘查且在派出所内多次辱骂警察。杨佳是不是多次辱骂过警察,从法院判决书中列举的证人证言却看不出来。
我想,如果杨佳在派出所内只是被合法盘查,警察没有任何暴力行为,那他回到北京后,为何多次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投诉,竟还敢向国家公\安部投诉人家?
要投诉警方总得有一个理由吧?那怕是歪理,你也得说出一个来。真不知杨佳要求公安机关开除相关警察并予以赔偿,会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试想一下,一个普通公民敢凭空捏造事实来投诉警察吗?
杨佳多次投诉,并向国家公\安部举报,杨佳成了一个访民。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定,对访民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杨佳投诉的是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闸北区公安分局应当予以重视,妥善处理好这起因执法引起的警民纠纷。
从判决书中陈红彬证言可知,这起投诉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负责处理。
芷江西路派出所对杨佳的投诉也重视过,在去年"十\七大"和今年两会期间,他们就派过民警亲自上北京。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芷江西路派出所两次派出民警来北京与杨佳面谈沟通,这说明杨佳反映的是突出问题。否则就没有必要派民警来北京。
从相关报道来看,他们到杨佳家中,只是为了进行"疏导教育"。按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是进行"法制宣传"。
估计杨佳打过很多投诉电话,所以公安机关主动提出支付杨佳300元钱补偿他的长途电话费(见判决书中证人陈红彬的证言)。
从证人陈红彬警官的证言中还可知,杨佳和母亲多次投诉,说明母子俩是"老上访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负责处理的投诉的芷江西路派出所,是不是按《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在每个信访环节都给予了书面回复呢?对老上访户反映的问题,有没有进行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诉上访人呢?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007年10月6日,杨佳返回北京后就进行了投诉。上海警方对他的投诉,在最长期限90天内办结了吗?
证人陈红彬在证词中提到,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到北京去到了杨佳家中,由于杨佳拒绝接受300元长途电话补偿,此事没能得到处理。此后,杨佳和母亲还是通过信访途径继续投诉民警。在正常回复后之后,在2008年3月间,派出所再次派出了民警来北京做工作。
判决书中还提到,杨佳从网上发出的投诉信,已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我不知杨佳是不是写过书面的投诉信?如有的话,应当作为证据出示。另外,警方对杨佳书面回复,这也是一个证据,不知为何没有去收集?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杨佳投诉形成的信访档案,也应作为证据出示的。从中可知道,在处理这起投诉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失职问题。
2007年10月中旬和2008年3月间,分别是十、七大、全国"两会"(人大、政协)召开的特殊时期,所以在这期间会特别重视上访问题。
我不知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公安机关是不是也非常重视杨佳信访反映的问题?
从证人陈红彬证词中可知,杨佳是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察,可最后竟是由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事宜。
杨佳是与芷江西路派出所发生的纠纷,仍由该所来处理这起投诉,违反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芷江西路派出所是闸北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杨佳通过信访、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后,投诉信应转给闸北区公安分局去处理,而不能再转给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
由被投诉人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处理投诉人杨佳的信访问题,能做到及时、客观、公正吗?两者之间毕竟是有利害关系。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即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于没有让芷江西路派出所予以回避,这可能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媒体不是报道过,在6月份警方打电话到杨佳家中,警告他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吗?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杨佳不是在遭到盘查后,马上就去行凶报复警察。而是经过长达九个多月的投诉,最后才杀害无辜警察来报复公安机关。
这么长时间竟然处理不好普通的警民纠纷,最后导致矛盾激化,难道与处置投诉不当没有关系吗?
杨佳袭警案是一起严重的恶性案件,导致无辜的六名警察死亡,上海公安机关形象为此受到严重影响。
对此案的发生,除要追究杨佳的法律责任外(如杨是精神正常人),是不是也该按《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规定,责令负有责任的官员们引咎辞职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http://www.gjxfj.gov.cn/2005-09/02/content_5035941.htm
《公安信访事项每个环节都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8/18/content_3372509.htm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24/content_87629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