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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福:依法妥善处理杨佳案将成为上海执政能力试金石 - 5 views

依法妥善处理 杨佳 案件 上海 执政 能力 试金石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05 Feb 09
  • dafeng qixi
     
    在举世瞩目、盛况空前的北京奥运会闭幕之后,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再度成为热点。早在奥运会开幕前,媒体就传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7月29日开审杨佳案的消息,可不知为什么法院却迟迟未予开庭。8月26日,就在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二天,上海第二中级人民对杨佳袭警案进行了审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已经是庭审第二天。

    至此,坊间对上海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杨佳案件的质疑,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印证。公开审判不仅是文明司法所秉持的理念,更是法治国家所明定的制度,甚至上升为宪法规定的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由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均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贯彻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意见还特别提到,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限身份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由此可见,公开审理的含义,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对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公开。

    但是,中国的法律似乎没有在上海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根据媒体的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佳袭警案时,拒绝了包括央视在内的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实际上该做法已不单单是违反刑诉法的问题,而是构成了严重的违反宪法。

    或许,法院方面会以旁听席位有限为由予以辩解。但是,作为中国最大的现代化城市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单从其办公大楼、审判法庭等硬件设施的规模来看,绝不至于寒酸到座位短缺这种地步。诚然,法院也有可能考虑更高层旁听案件需要,从安全等角度考虑不允许公众参与旁听。如果是国家领导人旁听案件,在权力至上的特定国情下,拒绝群众旁听未尝不是一个理由。但是,如果只是因为上海的高层要旁听案件,就将民众拒之法庭之外,那只能说明权力滥用已无可救药。因为即便是作为上海最高层的市委书记旁听,也不应因此限制或剥夺其他社会公民旁听的权利,法院更无权限制和剥夺新闻媒体进入法庭的权利。

    其实,多少年以来,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关于"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应经过法庭允许"的各类规定,都是完全违背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更是严重背离宪法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各地法院的如此做法,多不是为落实和贯彻党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是担心案件处理不当甚或背后原因为公众知悉,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头顶乌纱。司法实践中,为达到排除公众监督的目的,甚至有法院通过向工作人员发放旁听证方法限制公众旁听。正是这些或明或暗的违法做法,将党纪国法消解在逐级落实的过程之中。

    单纯从法律角度看,"杨佳袭警案"无非就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是,如果从社会治理、执政能力的角度看,该案却意味深长。对于杨佳袭警原因的调查,不但是正确处理该案难以回避的问题,更是借以重塑警察形象、收拾人心的关键。这是因为,无论杨佳是否受到过不法待遇,光天化日之下连杀六名警察,无论如何也难以逃脱罪责,更何况被害警察并非侵权之人。但是,仅仅以此就将杨佳处以死刑,则忽略了对案件深层原因的探究。如果闸北分局警察曾对杨佳施以暴力而未被调查处理,则相关部门就失去了借此加强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契机,从而使警察自身存在的问题养痈成患;如果是接到杨佳投诉的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妥善处理才导致袭警发生,则我们难以对现行权利救济存在的弊端进行弥补。公权不受制约和监督,私权势必难有保障;维权渠道不畅,势必导致以暴制暴。常此以往,必将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上海司法高层似乎从开始就陷入了"左"的思维窠臼。对于社会各界广泛质疑的程序问题,上海司法部门始终置若罔闻。从立案阶段的管辖回避,到杨佳母亲的失踪;从上海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到对"造谣者"的不当拘捕;从拒绝北京律师的辩护委托,到审判的"半秘密"进行,上海司法机关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和批评。因此,如果在程序上不能保证杨佳案的公正,无论对杨佳是否判处死刑都将难以服众。我们说,杨佳即便真的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也不应当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实施报复,而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同理,司法机关如果不顾正当程序的要求将杨佳处死,与杨佳暴力杀警在本质上也没有什么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运作的正当性正是通过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得以体现和实现。只有通过正当程序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人进行追究,才能表明国家的权力运作是合法的,才有正当性可言。须知,国家违法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与公民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为打击犯罪而罔顾正当程序重要性,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更多的以暴易暴。

    根据媒体的报道,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案件,至迟应当在一个半月以外宣判。加之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后,尚有7天的审查期限。因此,杨佳袭警案如无特殊情况应在9月10日前宣判。判决结果如何,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又似乎不言而喻。但民众对袭警原因仍然有所期待,对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也会继续关注。因此,在对"杨佳袭警案"的处理上,一方面必须对袭警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客观真实全面地认识现行社会存在的问题,以回应社会公众对真相的期待;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可作到既妥善处理纠纷,又体现公正司法。只有这样,也才能够体现出上海高层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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