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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Ding

新"蜜蜂的寓言" -搜狐财经 - 0 views

  • “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在中国商业世界正成为时尚话题。

    正如我们屡屡见到的,一种严肃的话题被通俗化,不是其幸运反而可能是其被庸俗化的开端。无论其本身的内涵如何丰富,一个话题一旦成为人们在不明所以中竞相谈论的话题,或者将与之无关的东西附会其上,那么它不仅不会变成一种普遍的共识,而且可能在被过度谈论中迅速变得空洞无趣,直至成为一个人所共知的笑柄。

      但真正的危险还不在这里。“企业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企业有余钱余物时向公众示好买好的捐款捐物,不是以“转移支付”方式巧妙变相的“事件营销”,更不是问心有愧的企业和商人为洗白自己或包装自己而进行的“非常投资”。正如老子所言:“天下皆知善之为善者,斯恶也。”当“企业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被作为一种善行来提倡时,诸多的恶行或与善恶无关的行为很可能“假汝之名而行”。这就是企业公民面临的真正的危险——成为“伪善”的代名词,最终让人们避而远之。

      作为一种商业伦理,企业公民要想成为商业世界普遍的共识,它一定不能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来提倡。道德说教只能导致对伪善和对道德的抵触。只有当企业家意识到企业公民行为与企业家自身的需求和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有一种内在的、隐秘的关联时,企业公民才可能成为企业家们内在的共识。

  • 蒙古草原上无数的敖包是如何建起来的呢?我们容易以为是某个权势巨大的统治者下令建起来的。在如此地广人稀的土地上,把一个个行踪不定的游牧部落组织起来进行这样一个浩大的工程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所有的敖包都是千百年来,人们自发建成的。在蒙古民族中有一种民间信仰:如果你看到了石头(在草原上石头是很稀少的),就是看到了你的“福气”,如果你拿着石头绕着别的石头走一圈,然后把它与别的石头放在一起,你就是在为自己增添福气。人人都愿意自己的福气尽可能地多,所以当一个人看到一块石头时就会捡起来,等看到别的石头时就把它放在那儿。这种信仰代代相传,草原上的石头堆(即敖包)就越来越多,每个敖包也越垒越高。就在一代又一代人为各自“谋福利”的过程中,一个服务于所有人(包括后代子孙)的导航系统就在广亵的蒙古草原上建成了。
  • 在《国富论》中他这样写道:“每个个体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提升多少公共利益。他只在乎他自己的保障,自己的收益。个体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最终达到的结果并非他自己的意图。个体通过追求自身的利益来促进社会收益,往往比他真正打算促进社会收益时更有效率。” “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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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当·斯密认为是后者。人类在道德问题上的传统焦虑被宣布为庸人自扰,人尽可以放心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本不用担心“自利”会有损公共利益,相反,只有当个体专注于自己的利益的追求,在追求自利上精益求精(即“分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一只看不见的手就会神奇地将个人的追求转化为社会的利益。“总体收益的结果,有别于创造收益的个体意向”。
  • 1720年,曼德维尔出版了一本书,书名叫做《蜜蜂的寓言,或私人的恶行,公共的利益》。他把人类社会比喻为一个蜂巢:“这些昆虫生活于斯,宛如人类,微缩地表演人类的一切行为。”在“这个蜜蜂的国度”里,每只蜜蜂都在近乎疯狂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虚荣、伪善、欺诈、享乐、嫉妒、好色等恶德在每只蜜蜂身上表露无遗。令人惊异的是,当每只蜜蜂在疯狂追逐自己的利益时,整个蜂巢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后来,邪恶的蜜蜂突然觉悟了,向天神要求让他们变得善良、正直、诚实起来。“主神终于愤怒地发出誓言:使那个抱怨的蜂巢全无欺诈。神实现了誓言……”接着,在整个蜜蜂的王国中,一磅贬值为一文,昔日繁忙的酒店渺无人迹,不再有人订货,全国一片萧条景象。   这就是说,私欲的“恶之花”结出的是公共利益的善果。这就是著名的“曼德维尔悖论”。从道德的角度看,以自利驱动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如果想以“公共精神”的道德情怀来建立一种充满美德的繁荣社会,那只是一种“浪漫的奇想”,因为私欲和私欲支配的个人恶行恰恰是社会繁荣的能源,离开了这个能源,公共利益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益心和道德感这样的善之花,都将结出贫困和伪善的恶之果。   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是现代自由主义经济学和经济伦理的基本隐喻。其理论主旨是弘扬私欲,相信市场对私人恶行具有神奇的转化和净化力量,认定出于道德情怀的行为不仅不可行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利益。
  • 简言之,“公民”是一个既独立又不独立的概念,指的是一个有所属的个体而不是原子式的个体。所谓“企业公民”,就是自觉地把自己归属于社区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将社会成本、环境成本考虑在内,在计算收益时将企业收益、社会收益和环境收益同时计算在内,在做投资决策时将市场、社会和环境的投资回报率计算在内。拥有“企业公民”身份和资格的企业,就是在“公地”上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守望、养护“公地”,力图避免“公地的悲剧”发生的企业。   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把这种企业描述为同时追求“三重盈余”——经济盈余、社会盈余和环境盈余的企业。企业公民意识的有无,首先表现在对企业的所有权的认知。没有企业公民意识的企业,认为企业的股东仅是为企业提供资金者,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投资带来回报并且使回报最大化。但追求三重盈余的企业认为企业的股东至少有三个:自然环境、社会和投资人。企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是受托于这三个股东的“公民CEO”,他的经营行为是确保三个“出资人”同时受益,而不是为了一个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其他两个股东的利益。
  • “公地的悲剧”包含的真实问题是:个体如何在利用产权不可能明晰的资源时避免资源的衰竭,从而导致公共利益的丧失?在人生活的世界上,有许多资源,而且是对人的生存最重要的资源(如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社会道德氛围、文化资源)往往是难以确定产权的。在利用这些看似免费的资源时,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公地的悲剧”?
  • 公共利益的总量并非私人在交易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总和。我们得到的许许多多“好处”(比如呼吸清新的空气、感受到的良好的社会氛围)都不是从交易活动中来的,个体拥有产权的东西所带来的好处往往超出(有时是大大超出)我们从交易活动中得到的个人收益。
  • 林地不仅生产木材,它从事的“生产”包括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清新的空气、保持水土、为各种动植物提供生存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你因为木材价格暴涨而把整个林地砍伐尽净,获得了巨量的个人财富时,公共利益却受到损害。你不能说你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促进了公共利益。
  • 一、人们在寻求自己私欲的时候,既有可能是个体间的相互利用、交易、竞争甚至相互欺诈、掠夺,也有可能是没有节制地利用无人所有的资源,人们出于私利为他人生产时,既包含自己承担的成本,也包含看似免费的社会成本。
  • 一、蜜蜂型企业:影响力高且对环境的回报率高。蜜蜂为了酿蜜,就必须从各种植物中采集花蜜——这可以看作是对环境资源的索取。而它在采蜜的同时,它翅膀上粘附的花粉就会给花授粉。如果没有蜜蜂来采蜜,花也就成了不结果实之花。(经济学家张五常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写出了一篇著名的经济学论文《蜜蜂的寓言》,涉及到了到底是果农该付给养蜂人钱还是该向养蜂人收钱的问题。)曼德维尔只注意到蜜蜂间的生存竞争,没有看到蜜蜂与环境之间的这种索取回报的关系——在从环境中索取资源的同时回报环境,使自己的“盈利”空间获得了可持续性和成长性。蜜蜂的这种获利模式是一种远比曼德维尔的寓言深刻的隐喻。   二、蝴蝶型企业:对环境有回报但自身的成长性和影响力小的企业;   三、毛毛虫企业:对环境有损害但自身的成长性和影响力小的企业;   四、蝗虫型企业:破坏环境且由于其成长性和影响力大而对社会和环境有巨大破坏性的企业。(见图一:企业的四种类型)
  • 企业的利益相关方,除了三重盈余对应的三个“股东”外,还有客户、员工和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它寻求所有这六个利益相关方(“持股人”)的平衡。企业是股东的,也是员工的,是社会的也是自然环境的……公民行为体现为六个“善待”:一、善待股东;二、善待员工;三、善待客户;四、善待环境和资源;五、善待合作伙伴(供应商);六、善待整个社会。企业公民行为就呈现为一个六边形,这正好是一个蜂巢的形状。(见图二:企业公民行为的六个利益相关方)
shi zhao

关于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IP地址被屏蔽的举报信 - 北京益仁平中心 - NGO发展交流网 NGO|公民社会|公民教育|民间组织|义工|公益 - P... - 0 views

  • 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地址突然被屏蔽,在我国大陆全境已经无法登录。对于这一破坏互联网正常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给国家抹黑的行为,我们特向贵部举报。
  • 显然,屏蔽“肝胆相照论坛”这样一个受到全国乙肝携带者普遍喜爱的网站、受到全社会高度好评的网站,是一种不得民心的行为,是一种在人民群众中间给国家抹黑的行为,是一种在国际社会中给国家抹黑的行为。
  • 作为一个提倡“以人为本”的政府,有责任维护这样一个受到人民喜爱的网站不受干扰和破坏,有责任查处屏蔽该网站给国家抹黑的行为,有责任纠正屏蔽该网站在人民群众中制造愤怒和仇恨的行为。
isaac Mao

公安强制查验身份证,被诉侵犯公民人身权_刘晓原的BLOG_新浪博客 - 0 views

  • 2007年11月12日晚,原告李方平与同伴于方强、张海涛等至北京西站,在进入售票大厅的大门入口处,受到被告所属的民警阻拦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检查。在被问及进行身份查验的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时,被告民警拒不给予任何答复,包括原告在内,连同其他两名同伴最后只得被迫出示身份证接受查验才得以自由离开。    原告认为,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受法律保障;被告在不具备法定事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长期性、随意性、强制性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非特定公民进行身份检查,属违法行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也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等所规定的对公民进行身份证查验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当立即停止。遂提起本诉
  • "原告的体貌特征,我们记不清。我们针对的是进出车站的非特定人员,检查时不可能有准确的体貌特征要求。" 针对被告出具的公安部通缉令上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年龄、身高、口音及其他体貌特征,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黎雄兵提问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体貌特征进行简要描述时,得到这样的回答。
  • 流动场所并非法律盲区。相反,公共场合使得人们的一些行为同质化,比如文艺体育活动场所,机场车站码头,非因法定事由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得对公民随意进行强制性身份查验。共同场所,是一个展现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更应该是保障和尊重公民权利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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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认为,查验公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不具行政可诉性。庭审中,被告出示了2007年10月前后公安部发布的五份刑事通缉令,并称其查验原告身份证的行为是依据通缉令上所列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结合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判断实施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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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律师们都变成了人权案的诉讼主体
shi zhao

科学网-从理想道德中回归平淡制度 - 0 views

  • 在一个习惯了用道德来看问题的世界里,我们首先看到的总是道德。然而通常道德并不具备对全社会的约束力,它通常只能约束个人和较小群体的行为,甚至:它只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能约束其他人的行为。
  • 道德只能约束个人,制度才能约束社会。
  • 只有制度约束行为,没有言论统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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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从来不缺坚守道德的,但很少有为坚守思想和推动制度的
Clement Chen

20081125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民主与法制日报 - 0 views

  • 《条例》出台前,也曾有法官问周汉华,能不能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错开时间搞,“实际上他们也是想先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往后拖拖,这样可以多一些准备时间。”周汉华说。
    • Clement Chen
       
      法官立场
  • 许志永认为,一种理解方式是:“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你去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搭理你,你可以投诉,不能起诉;不过,一旦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而这些公开的信息又侵犯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才可起诉。” “按照这种理解,最匪夷所思的地方还在于,在政府决定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申请者不能去起诉,只有相对方,那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信息公开’遭受到侵犯的人,才可以去起诉。”许志永说。 “这种理解,包括现实生活中按照这种理解的实践,将绝大部分‘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这样下去,几乎所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都不可诉。”许志永告诉记者,之前的大部分法院,对于“信息公开”案不予以立案,几乎都是援引该款,并且以上述理解为由,告知申请人,“只能投诉,不能起诉”。
    • Clement Chen
       
      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保守解释
  • 早在2007年5月20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就有提及:“ 在信息公开的救济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并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 Clement Chen
       
      监督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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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自己就能有感受,比方说,你电脑用了三五年,我问你,你电脑里都存了什么东西,你可能自己都搞不明白,为什么?你从网上下载东西,下载一遍,下载两遍,下载三遍,你存的过程中就可能不知道存哪儿去了?”周汉华认为,有的时候,政府可能真的不知道信息“应该到哪儿去找”,当然也不想信息“不存在”的事情闹到法院。 “当然,有些情况下,也不排除政府就是为了掩盖,为了拖延,故意不给你。”周汉华说。
    • Clement Chen
       
      起草者立场
  • “从广义上解释,33条第一款并没有说不能起诉,第二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自然也可以起诉。”许志永说。
    • Clement Chen
       
      解释上的分歧--立法者原意解释
  • 8月25日,公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条例》第33条作出司法解释。
    • Clement Chen
       
      ngo推动
  • “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司法解释。”许志永告诉记者。而另据媒体报道,《条例》施行两个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过一次研讨会。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 Clement Chen
       
      最高院立场
  • 《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的信息,遭当场拒绝,理由是:“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 几个月前,四季青镇居民朱福祥也曾就拆迁之事申请过信息公开,未果。之后,朱满怀信心地向海淀法院起诉,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予受理”。
  • “为什么不受理?”朱福祥一脸疑惑,他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33条第二款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这种结果,是因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许多法院对第33条的理解,还局限在字面上。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北京邮电大学教师、公盟研究员许志永告诉记者。
  • 区别只在于,数个月后,类似的诉讼,海淀法院已经开始受理。 “该案是一个极好的开端。”许志永表示,过去海淀法院驳回过多起类似案件,在他所在的研究机构公盟,记录在案的就有好几起,都是“不予受理”。“不过现在开始受理了”,尽管诉讼结果还得等待,“这已经是一个进步”。
  • 民权团体公盟认为《条例》第33条存在“非常关键的歧义”,理解上的偏差将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的调查,截至8月底,某直辖市两级政府收到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为1080 条,其中,得到满意答复的占到50.8%;有17%的申请被告知信息不存在;21.3%的申请被告知为“非本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另外5.7%的申请被要求“补正手续”;明确告知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的占到4.5%。
    • Clement Chen
       
      统计数据
  • 根据马怀德提供的数据,自《条例》施行后5个月内,该市因申请政府信息引发的复议案件只有7起,而因为对复议不服,或者直接对政府的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3起。
    • Clement Chen
       
      统计数据
  • 崔凤燕足够幸运,该案一经提交,法院即予以受理。
  • 兰靖远、朱福祥、崔凤燕等人已经能将这部只有38条的《条例》许多条款倒背如流。在7月份由公盟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许志永介绍朱福祥时,称他“自学法律成才”。
  • 兴奋地发现,《条例》出台后,似乎为征地、拆迁纠纷找到了一个进入法院解决的突破口。按照相关规定,之前这两种纠纷只能在政府解决,法院一律不管,“现在依据《条例》,也能进法院了”。
  • 社科院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遇到这样的境况“并不奇怪”。在7月份那次研讨会上,周汉华将美国与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拿来与中国作对比,“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但是,直到1974年,这个法基本上没多大用处,带来的冲击太大,官员观念、制度的准备跟不上。而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刚通过时,也暂时只局限在‘主动公开’这一块,‘依申请公开’是在5年之后才实施,他们觉得,一开始就搞依申请公开,困难太大。”
    • Clement Chen
       
      起草者立场
  • 四季青镇政府给他的不公开信息理由,“涉及第三方利益”,一度令兰靖远哭笑不得:“我的土地,怎么就牵涉到了第三方利益?”
  • 原本绝大部分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案,实践中情形却是多数“诉讼不立案”。这些,在许志永看来,是因为有《条例》第33条的存在,才使得是否受理变得模糊不清。
  • 其实,暂不论该种理解正确与否,仅是存在的现状,就从侧面反应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审慎态度。
    • Clement Chen
       
      法官立场
  • 对此,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则表示不太认可,他认为政府完全具有“信息公开”的能力,不仅有这个能力,“有些政府还有能力将信息卖给商家,我们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可能就是相关部门泄露用户资料牟利”。 通过政府卖信息给商家这件事,郭玉闪觉得政府的信息收集工作“并非无章可循”。而在这种思维下,对第33条的理解,则会与之前的理解截然相反。
    • Clement Chen
       
      知识分子立场
isaac Mao

demo@virushuo: 跟海关较真--我的举报信 - 0 views

  • 果然,在30天之内有了回音。昨天(2008.12.19)成都海关李姓工作人员给我来电话,说收到了海关总署监察局转来的信。问我是不是可以用行政复议流程解决。我觉得,目前我已经不怎么试图追述对我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而是集中在成都海关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上,所以我也没什么行政复议的理由和必要。就拒绝了。我还是想看看,一个依法实名举报,有证据,有法律保护的举报行为,最终能答到什么效果。
  • 既然不肯开具相关单据,我无法认定海关人员是依法办事,还是非法将我的物品据为己有,因此我要求当场对刀具进行毁坏。该海关人员说:"如果你再纠缠,就将你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令我非常震惊,一个公民,纳税人的合法诉求,怎么能用"纠缠"来形容。这句话在后来与成都海关人员电话沟通的时候再次出现。这让我觉得非常的愤怒和极大的侮辱。
  • 2008年11月13日13:20分,我再次致电成都海关法规处,询问举报进展。被告知,对方认为我是自愿放弃物品。我再次对法规处的同志声明,我没有自愿放弃,而是在对方的威胁之下不得已而离开的。另外,即使我自愿放弃,也应该为海关签字确认放弃,以免发生纠纷。并请法规处的同志再次进行调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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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海关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节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经常攻击我国没有人权,非常令人气愤,而目前成都机场海关的行为是用实际行动为其背书,他们用实际行动对世界各国的旅客说:"看看吧,我们就是没有人权。我们说没收就是没收,不用经过任何法律程序。"
  • 得到的回答仍然是:"我们当时让你交出护照,然后到法规室学习学习"
shi zhao

刘正荣谈"淫秽"、"色情"、"低俗"相关标准界定_网易新闻中心 - 0 views

  • 刘正荣:确实极少数的网站转移到了国外。如果这个网站转移到了国外,它同时又通过这个网站在国内进行经营行为,这是纯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查处。 你刚才提这个问题里面就说明问题的另外一面,说明这些人故意要这么做,故意要传播违法的内容。它到国外是为了逃避监管,逃避法律的制裁,一旦发现,如果相关人员是我们的公民,我们应该通过一定的途径对他进行教育,如果他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isaac Mao

冉云飞:有这样的政府是我们的国耻 - 中国报道周刊 - 0 views

  •   二:官员撒谎成性,简直令人怒不可遏。李长江说质监总局以前没有发现过三聚氰安,这是当众撒谎,且不说徐州销往美国的宠物饲料,已被闹得沸沸洋洋(据网上资料显示李局长还说美国之所以在意毒饲料是一种反華行为,我觉得李局长这样的官员如此对待民众应该是反人类的行为),同时三聚氰安至少在今年三月已被发现,但国家质检局为什么视而不见?他们所实行的免检产品,不仅是推卸责任,而且是变相为质检局谋重大的私利,这就像工商局评名牌产品一样,其实是国家公共利益部门化的行为。关于三鹿奶粉为何不公开的问题,河北省政府也公开承认石家庄市政府隐瞒(其实我怀疑中央政府都早已知道,何况河北省政府?他们只不过想把压力往下压,将民愤的方向下移而去掉对最高当轴的烈火罢了)不报三鹿奶粉的问题。而三鹿奶粉事故和当地政府联合起来推迟公开发布毒奶粉的信息,致使大批婴幼儿受害,这是一种公然的刑事犯罪,理应通过法律,通过受理民众的索赔,使他们受到更为强劲的惩处。
shi zhao

Solidot | 奥组委提醒外国人奥运会期间行为要恰当 - 0 views

  • 北京奥组委周一提醒外国人奥运会期间行为要恰当,不得进行未经允许的抗议活动或街头露宿等行为。
  • 《指南》明文规定,“为了维护城市的公共卫生和文明形象,机场、车站、码头、人行道(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露宿。”
arden dzx

对悉尼华人组织起来保卫圣火的几点看法 - 杨恒均的博客 - 0 views

  • 中国大陆网友一边倒地谴责西方国家保护圣火不力以及把破坏奥运圣火的行为上纲上线已经引起我的忧虑,作为国际问题和国际情势分析学者,我不能不提醒大家注意一个事实。一小部分阻扰圣火的藏独和疆独的行为激起广大的华人华侨的愤怒,引起无论从人数和规模上都远远超过藏独和疆独的华人华侨走上街头保卫圣火。但如果我们这些华人华侨的反抗议游行中出现了违背西方民主游戏规则的行为,则会起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大家必须记住:华人华侨在西方只不过是非常小部分的族群,西方绝大多数人的反弹随时会发生,那将不是华人华侨和北京政府愿意看到的结果!  
Clement Chen

20100417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_杂志频道_财新网 - 1 views

  •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
  •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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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 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isaac Mao

西电"信用卡门"事件:权力与腐败 - 0 views

  • 我想,2008年年度十大词汇里应该加上“强健周”这个词,做人不能太强健周。作为一所211工程重点大学,做出这种事不丢脸,但时候死不悔改就让人无法接受了。
  • 利字当头。办理一张信用卡代办人最高可以获得30元左右的代理费用,1万多名学生就是30多万。如果不但办理工行,还办理建行、招行的行用卡呢?那就差不多100万了。对于一所学校来说这并不多。但假如私自办卡的行为是“极少数人”所为呢?每年都给新生办理信用卡,代理费是非常可观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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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直被强奸, 当强奸者有一天因为身体不舒服而不施暴时,被强奸者反而感谢强奸者”
  • 如果我说决策者,为了平息这件事的影响,我会向学生道歉,并将强处长撤职(如果他有后台就调职)。
  • 一位军人曾经说过:“没有互联网多好啊,想让他们说什么就说什么”。
  • 根据未经证实的消息,学生首先联系陕西当地的华商报,但华商报最终被学校摆平,学生无奈之下才联系省外媒体。
  • 西电在信用卡门里应该负上主要责任,因为没有它的操作,不可能有信用卡门事件的发生。但和互联网不同的是,银行方面,至少分行应该负上责任,它肯定和学校有不可公开的秘密。
  • 你爱这所学校,就应该让它正直,而不是维护它的腐败,也不要屈服于它的淫威。———Jason太牛了,坚决支持!其实这真的可以作为对gov许多行为的反击啊,“含泪劝告”,多少是以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的?
isaac Mao

贵州如何解决"罢运"问题?_钱烈宪要发言_凤凰博报 - 0 views

  • 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屡屡出现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坑骗旅客、欺行霸市、堵塞车站等侵害乘客、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提出,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二)站外揽客;(三)妨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五)阻碍交通、堵塞车站、罢运;(六)其他严重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arden dzx

评论:生个孩子拿10万 3女做"代孕妈妈" - 0 views

  • 事实真相:    2009年2月27日星期六下午,中国最黑暗最惨无人道的一个下午!三名单身的年轻女性,在广州京溪街计生办的暴力拘禁和胁迫下,4个胎儿儿惨死于其合伙的广州太和医院的“刽子手”手里,3名女性的生育能力基本破坏,7个家庭彻底被绝望毁灭!     我是一名代孕经纪人。可能有人对代孕有困惑。我简单解释下:现代代孕不同与古代借腹生子!代孕就是采用试管婴儿的方式,将不育症夫妻的胚胎移植到爱心代孕妈妈的子宫里怀孕。代孕生的孩子与代孕妈妈没有遗传关系!完全爱心、道德、互助,当然不排除包含了一些感谢的酬金。在欧美和相关文明国家,早已盛行且完全合法。在中国,有1个多亿的人口需要采用试管代孕的方式完成他们延续后代、享受天伦的愿望!在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代孕、代孕妈妈、代孕中介,只是中国的卫生部有规定医院不能够做试管代孕手术而矣。
  • 汇总下京溪街计生办和太和医院的犯罪行径: 1,暴力胁迫她人强行打胎!严重暴力犯罪! 2,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中央"七不准"早有规定。三名代孕妈妈都是未婚女青年!根本都不在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严重违法! 3,非法将代孕妈妈的手机等没收。等同于抢劫!严重犯罪! 4,剥夺了代孕妈妈的生育权。侵犯了她们的基本人权!严重犯罪! 4,私闯民宅。无搜查令和逮捕令,任何人不可以闯人私人民宅。严重违法! 5,非法拘禁长达近24小时。严重犯罪! 6,非法医疗操作。完全违背医生守则!草菅人命!严重犯罪! 7,诬陷代孕为犯罪。中国卫生部的规章针对医疗机构,与个人行为无关!虽然有多种说,但法无禁止皆自由!她们的诬陷是严重违法!(这不是我诉讼的重点,不可以与他们的其它犯罪行为混为一谈去偏题,与其它诉讼无关。) 请求法律严惩京溪街计生办和太和医院的“刽子手”们! 不管起诉结果的胜负如何,所有的参与者都将得到“上天”的必须报应!如果还不能够让她们醒悟,“上天”一定要她们付出更应有的代价!
  • 本人是广东清远的,计生的是人查,本人老婆也不能生但没钱去找人代生想离婚又对不起老婆去买一个又不廿心去偷一个又不成,本人真的不想做人去杀几个人再死,计生的人有没有想一下没有子女的感受,他们不去买和抢已经很和谐了,本人绝望时一定去白云区计生这里为失去胎儿的介亲报亿。
Andre Li Pan

北京律师建议对微软重罚20亿美元 - 0 views

  • 昨日下午,董正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表面上微软是在维权,但实际上没有经过计算机系统物权所有人同意和司法裁判、行政执法程序,就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与‘黑客’攻击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侵犯了数千万、甚至数亿计算机用户系统信息安全、隐私权等。”
  • 国家版权局的这位负责人指出,微软过去采取全球统一定价,没有考虑发达国家收入水平与发展中国家收入水平的差距。微软在价格政策上,要考虑中国用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
arden dzx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怎样看待互联网的"低俗之风"? - 0 views

  • 徐景安:现在在多元与一元问题上思想十分混乱。一个社会,信仰可以多元,思想可以多元,习俗可以多元,生活方式可以多元,但必须有普世价值、道德底线,这就是一元,才能保持和谐、稳定。讲一元,是规范人的行为,不是规范人的思想。规范人的行为是指遵守必要的制度、法律、道德。我们过去错在哪里?思想、信仰、习俗、生活方式都要一律。这是错误的。现在,从国家制度层面上还缺乏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保障,但在社会认识层面上,则强调多元、强调宽容,而否定一元、否定道德底线、否定共同价值观。
isaac Mao

惘民节 - 0 views

  •  如果说设立一个节日能够强调民众自律,那么应该设立的是人民节,这估计和主旋律不是很和谐,网民为什么要从人民中分裂出来呢?如果说产业自律,这个恰恰就是315管得到的事情了,所以网民节自比315,刚好是以子集去对比整体,网络消费者,难道就不是消费者?如果说网络文化,有一个统一的吗?需要统一吗?有谁能统一呢?估计得是秦始皇带领复活的秦俑穿越回来才行。所以说,试图以设立节日的方式来YY对中国互联网拥有管理权,以获取更大的话语平台这种行为是可笑的。如果秦老爷子真穿越回来,网民节搞火之后,我猜他推出的下一个节日是脑残节,网民节和脑残节,就是哼哼哈嘿,快使用双节棍快乐的一家。
  •  如果说设立一个节日能够强调民众自律,那么应该设立的是人民节,这估计和主旋律不是很和谐,网民为什么要从人民中分裂出来呢?如果说产业自律,这个恰恰就是315管得到的事情了,所以网民节自比315,刚好是以子集去对比整体,网络消费者,难道就不是消费者?如果说网络文化,有一个统一的吗?需要统一吗?有谁能统一呢?估计得是秦始皇带领复活的秦俑穿越回来才行。所以说,试图以设立节日的方式来YY对中国互联网拥有管理权,以获取更大的话语平台这种行为是可笑的。如果秦老爷子真穿越回来,网民节搞火之后,我猜他推出的下一个节日是脑残节,网民节和脑残节,就是哼哼哈嘿,快使用双节棍快乐的一家。
shi zhao

各国如何衡量科学诚信? - 科学与发展网络(SciDev.Net) - 0 views

  • 这篇社论提出了一组标准,可以用于衡量基于科学的创新的成功。这包括“不端行为标准”,用于评估欺骗、伪造和剽窃是如何接受调查和惩罚的,以及机构是如何鼓励良好实践行为的。 社论还提出了一些标准,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的评审、资助、招募和提拔政策的透明度,以及评估科学政策的国家框架的标准。这篇社论说,还需要一组标准用于衡量“开放性”——对国际伙伴关系和公众批评的接纳程度。
isaac Mao

[中国日志] FCCC抗议记者在京遭拘-华尔街日报 - 0 views

  • 该协会主席乔纳森•威茨(Jonathan Watts)在声明中指出,驻华外国记者协会对身为特派记者的约翰•瑞在距奥运主场馆不到一千米的地方遭拘押并受到粗暴对待表示震惊。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归还他的设备、表示道歉并调查警方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
  • 与此同时,在有些事件中警方只有轻度干涉的例子或许只是表面现象。本栏目此前报导过的陈大山至今仍联系不到。这位53岁的北方男子在天安门广场抗议部队对其女儿死亡事件的处理结果。他先是联系了几家外国媒体机构,希望他们报导自己的处境。他说,政府扣留了给他女儿的死亡赔偿,并掩盖死亡真相。他女儿是部队一家乐队的指挥,两年前在一次演出结束后突然死亡
  •  
    五毛党会说,那些记者和媒体都是反华的
isaac Mao

艾未来:我的信箱收到刺客唐永明的遗书 博讯新闻,简体中文新闻 - 0 views

  •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以讹传讹,我留下这份《最后的话》给世界。          我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极端行动,并不是因为残忍和疯狂,而是希望用这种极端方式,来提醒世界舆论,关注中国共产党统治下的人民痛苦。          请大家原谅我的方式,因为北京当局举办的奥运,其造成的痛苦程度,远远超过明天即将发生的悲剧。北京奥运会,毁灭了许多人的全部生命!贪官污吏的罪恶,有目共睹!          我们对世界没有恶意,我们热爱世界人民。我们的行动,是一种表达痛苦生活程度的“行为艺术”。尽管这个行为艺术,是用鲜血谱写的!          亲爱的人们,我爱你们!          杭州唐永明     2008年8月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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