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理学不能回答具体的问题,或者说,中国的法理学甚至连中国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解决不了,你怎么可能回答普遍的问题,全人类的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中国的法理学必须也只能扎根于当代中国,必须首先努力回答当代中国的问题。
这种回答,不能只是在一般层面,或在形而上层面,在我看来,它必须汲取各个部门法的知识,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只要可能,还要努力对各个部门法能有些许用处。这不是说要建立某种高于部门法学或实践的法学理论,而是说,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能解说部门法的某些问题,促使部门法的理论整合,形成某种融贯的话语。如果法学理论做不到这一点,就不会有人关心所谓的法学理论,所谓理论研究成果就可能成了小圈子里几个人的自娱自乐。
我也不是说一个人不能做某些自娱自乐的研究。个人完全可以。但作为整体的一个民族的法律理论,它必须与部门法和部门法的社会实践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