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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北京工商向网店收费的"名索"公司黑幕重重,大家一起来818! - 0 views

  • 首先,名索网的工商企业信息查询并非真的免费。从目前名索网的有关信息来看,每年收费500元提供的是一种“名索验证”服务,也就是一种电子认证服务,而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息查询时则免费。事实上并非如此,在互联网上就有一种名为“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名索一卡通”(以下简称“名索一卡通”)的卡类商品。按照“名索一卡通”的介绍,“名索网基本收费模式:查询每项3元,打印一次5元。”只有按照名索网固定的网页格式打印出来的格式文本才会得到北京市司法部门的认可。这样一来,免费所得到的信息在各种场合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在司法领域中使用名索网中检索得到的工商企业信息就必须交费,所谓的免费查询工商企业信息是无稽之谈。
  • 企业工商登记查询应属于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一种,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用到。比如在对于合作企业的合法性、法院立案、对方企业的实力的判断上,都需要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曾经表示,“我们就是要利用强大的网络系统打造一面企业虚假信息照妖镜,让那些花样百出、四处行骗的虚假企业无处遁形,为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贡献力量。”的确,将企业工商登记数据库搬到网上,可以让社会公众方便地查询,有效防止各种诈骗行为。但是名索网的做法,完全变了味,是在打着方便公众之名行“收费”之实。与此相类似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库、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却都是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查询。
  • 在此我奉劝你们一句,乖乖交钱,就让你们继续开店,要是不交,城破之日,玉石俱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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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商局提供如果是有偿向名索网提供信息,涉嫌出卖政府信息,因为工商局是纳税人供养的政府机构。    2。工商局提供如果是无偿向名索网提供信息,涉嫌私下勾结,帮助私人公司以政府信息牟利。
  • 名索 = 以工商局之 名索 取民脂民膏
fd cn

刘洪波:青年派出所收审后怎会莫名失踪12年 - 0 views

shared by fd cn on 31 Jul 08 - No Cached
  • 一个公民的生命,将会被怎样对待?周兴兵失踪事件给了我们答案,那是12年前由一个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直到现在,这个答案仍被公安机关坚持为正确。现在,这个答案将要由法院给出,周兴兵的家人对谷城县公安局的诉讼如何判决,会告诉我们今天法律上怎样看待人的价值。
isaac Mao

王建硕: 民主的实践从小区开始 - 0 views

  • 后注:不过经过很多思考,越发认为美国的模式,中国可以借鉴,如果照搬一定会乱。美国有自己的历史,有来自欧洲的文化传统,有两百年的无数次轰动全国的高等法院判决推动复杂的进步;中国的历史和文化沿革更加复杂,更漫长,我们的任何思考变革,一定要顺着这个地方的一条主线前行;两条线,只能相互借鉴,却不可照搬。
isaac Mao

愛國愛港 情長義重 « SFChoi 觀照的世界 - 0 views

  • 讀到曾金燕的信… 甚麼時候, 皇恩大赧, 胡佳, 呂耿松, 黃琦…也能自由? 想著孫中山走向共和的理想, 奧運前夕, 同一民權, 同一夢想, 何時可期?
  • 我還收到我的丈夫胡佳從監獄寄來的信,它給我帶來極大的安慰。胡佳在信中提及我去年11月13日出生的女兒謙慈”……到過北京市看守所、一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潮白監獄,這麼年幼就已經 ‘見多識廣’ 等她長大……她可能困惑在過去的時代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就像我們難以理解從1957到1978年,為什麼我們民族曾經陷於的自虐和浩劫。
  • 刑法第105條第二款早已被廢止,公民能充分地自由地表達意見,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在我們的社會中,沒有什麼比政府更需被監督,沒有什麼比權力更需被制約……”我想把胡佳的這段話,送給寫信來的小朋友。
ooof ooof

我家的512--临汾国土资源局荒...-临汾人 - 0 views

  • 尧都区解放西路54号
  • 终于在2007年1月迎来了法律的正义,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解放西路54号院确系上诉人常耀文家祖业”。
fd cn

《苹果》投资商起诉国家广电总局-综合-《财经网》 - 0 views

  • 北京一中院于3月12日收下起诉状和相关诉讼材料后,至今还没有给出是否受理案件的通知。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isaac Mao

BBC 中文网 | 胡佳案判决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反应 - 0 views

  • 胡佳一直在中国法律体系内从事保护公民权益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是对中国加强法治的支持,这些活动应当得到称赞,而不应受到压制和惩罚。
  • 贝克兰说,现在是国际奥运会采取干预行动,保护中国人权的时候了。
  • 贝克兰表示,胡佳被判刑既是向中国国内其他的维权活动人士发出一个信息,也是向国际社会发出一个信息,也就是北京当局对其国际声誉并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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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年34岁的胡佳否认自己有颠覆国家行为,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四(4月1日)作出裁决,认为从胡佳在网络发表的五篇文章以及他在两次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的言论足以证明他有罪。
  • "从胡佳及其他人因表达独立意见而被判入狱,或中国政府驱赶记者记者进入西藏采访的事件中,证明中国政府准予海外传媒有自由采访的承诺,根本空谈。"
isaac Mao

壹报 › 世界给了他自由的喉咙 胡佳为何无罪之一 - 0 views

  • 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办法与程序如下: 报告阶段(三种方式): 1缔约国可以自己作报告。 2就其它国家人权状况的报告。 3受害人与NGO组织的报告。
  • 上述三种报告均有法律效应,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经常发表的《美国人权白皮书》与《中国人权白皮书》属第一种与第二种,胡佳在国际网络上发表的人权报告属第三种。胡佳有权就所知人权受害者状况向国际社会公布自己的调查,此种行为受联合国与国际社会的公约保护。 然后递交给国际社会,联合国。 审议与解决阶段:(五种方式) 1, 反馈为国际人权机构人权状况审议 2公开审议构成国际压力 3以一般或特定国家事件各方式的建议 4国际机关及成员会议解决 5国际人权法院。 这些手段都受国际法保护,欧洲议会对胡佳案的抗议决议,欧洲议会主席对胡佳受害的谴责,美国务卿赖斯对胡佳案的关注都属于这个范畴。
  • 全世界都在管闲事,干涉我国内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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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我国政府签约同意的: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必须公开广泛传播人权公约。第十五条:“国家有责任在其教育的各个阶段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学,同时在培训律师,法律执行官员,军队成员和公共官员时应当开设人权课程。”
  • 中国历来统治者历来都有一个忌讳,怕国民“挟洋以自重”。因此北京公安对胡佳向国际社会揭露中国人权的真实状况而恼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中国已不是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我们必须依照国际通行的准则来行事。
arden dzx

谈起世界各地的民主选举,中国人笑了 - 杨恒均的博客 - 0 views

  • 他们看到太平洋彼岸美国民主选举的铺张浪费,看到美国民众对候选人的挑三拣四和评头论足,以至于他们也能够和美国公民一样对美国候选人的优缺点指手划脚。但对于身边那些不经过选举的统治者们挥霍人民血汗,对人民看不顺眼就打压甚至逮捕、碾死的现实,他们噤若寒蝉。生活在集权国家的民众,更难以理解美国那种耗费时日和金钱的选举之意义。其实,那说明民主已经成为美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在冗长的选举中遴别候选人,辩论政策,时刻用民意调整美国发展之方向。   他们看到台湾政客在立法院互相吐口水以做秀的方式吸引选民的注意力,却看不到自己连写一个帖子都要先找出敏感字词以免惹恼“人民公仆”;他们看到台湾民众的民主素质不高,却根本想不到,自己压根儿就没有什么民主素质……
isaac Mao

RFA: 杨春林被判五年 因不承认中国法律不上诉 - 0 views

  • 一年前提出不要奥运要人权并且征集上万名农民签名维权的佳木斯工人杨春林案星期一宣判,佳木斯中级法院在下午三点开庭,杨春林的十几名家人到场旁听,他的外甥女儿当天下午对本台表示,判了五年。
  • 法警用电棍击打杨春林多次,他们家人非常痛心。
  • 他不愿意上诉,谁也不能勉强,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权利,但是,作为律师我们还是希望回访一下,跟他见一面,看看他有什么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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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是低层最普通的一个老百姓,他为了别人受了这么大的苦楚,在法庭检控官表示,他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又说他签名都是假的,都是代签,代签都是有代表的,他自己没图一分钱,虽然家里条件不好,他就是做事执着,人很正直,我觉得他没有这么大的罪,为什么判他这么重,家人想上诉,但是他自己不答应。
shi zhao

pearlher » Blog Archive » 西门子受贿案中牵涉的那个中方人员是谁? - 0 views

shared by shi zhao on 27 Apr 09 - Cached
  • 日前,全国媒体同时收到来自中宣部的禁令,禁止所有媒体提到西门子公司行贿的中方人员。《北京日报》评论部主任告诉相关媒体记者,无论是中宣部还是新闻办,都没有禁止对西门子在中国行贿的丑闻进行报道,可唯独不许报道中方涉案人员。
  • 西门子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涉嫌行贿,涉及金钱约20亿美元。
  • 在行贿额方面,中国是西门子公司的第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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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公布的诉讼书显示,2002至2007年间,西门子TS支付了约2200万美元,给设在香港的商业谘询公司和相关机构,并且透过这些机构对中国官员行贿,以得到总额逾10亿美元的7个地铁列车和讯号设备项目。涉案的包括西门子交通(TRANSPORTATIONS SYSTEM,简称“西门子TS”),中国方面涉案人是江泽民的儿子
Clement Chen

20100417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_杂志频道_财新网 - 1 views

  •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
  •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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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 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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