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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 LIHI

ZDNet Taiwan - 美警方確認iPhone 4G拾獲者的身份 - 新聞 - 數位產品 - 0 views

  • 根據1872年制訂的加州法律,任何人若發現遺失的財物,在知道所有人身份的情況下仍據為己用,即視同竊盜。記者也不例外。此外,另一項州法規定,購買已知贓物最高可判處入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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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Net Taiwan - Facebook 讚不讚? - 名家專欄 - 戴季全 - 0 views

  • 我們先回頭看看隱私權是甚麼。隱私權,講得簡單一點,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如果我在床頭日記寫下「我喜歡李德武的文章」,某個人、某媒體、某企業、甚至某政府,透過某種我不同意的方式取得我的訊息的話。是的,這很明顯侵犯了我的隱私,侵犯了我合理預期的「不受干擾的權利」。
  • 隱私權,講得簡單一點,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
  • 我喜歡李德武是我的事,只要我沒有公開說明,我就保有我的隱私。但如果我身為一個網路使用者,在有意識的情況下自願按下那個讚,讓我透過Facebook分享我喜歡的新聞或文章(不論是分享給好友還是好網路服務),那我早就走出隱私的範疇了。這裡有幾個癥結點,一個是場域公私與否,一個則是對隱私的合理預期。
  • ...3 more annotations...
  • 畢竟使用者不是在自己的私有雲建置的內網網頁裡私下表達自己的喜歡之意,然後被人竊取資料;而且使用者也具備合理預期,在按下讚的時候知道自己會把喜歡的意圖散佈給Facebook知道。
  • 說到底,如果我們真的不喜歡Facebook或其他人知道我喜不喜歡甚麼東西,別按就是了,Facebook並沒有剝奪我們「不受干擾的權利」。至於Facebook透過我同意提供的讚,推斷出我可能也喜歡的其他人事物,那是另外一回事,跟隱私權一點關係都沒有。
  • 釐清了這一陣子攻訐Facebook隱私和邪惡的兩大徵結後,再來體會Facebook到底讚不讚,就容易得多了。至少我是相當欽佩這些推動世界前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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