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回頭看看隱私權是甚麼。隱私權,講得簡單一點,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如果我在床頭日記寫下「我喜歡李德武的文章」,某個人、某媒體、某企業、甚至某政府,透過某種我不同意的方式取得我的訊息的話。是的,這很明顯侵犯了我的隱私,侵犯了我合理預期的「不受干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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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講得簡單一點,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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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李德武是我的事,只要我沒有公開說明,我就保有我的隱私。但如果我身為一個網路使用者,在有意識的情況下自願按下那個讚,讓我透過Facebook分享我喜歡的新聞或文章(不論是分享給好友還是好網路服務),那我早就走出隱私的範疇了。這裡有幾個癥結點,一個是場域公私與否,一個則是對隱私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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