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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 - ◆◆◆三钻斗战胜佛 黑莓8100 黑色TM版本 正键盘 - 0 views

  • 在赛博数码广场 坐升降电梯 直接到4楼,出来直接走,进入C区,左拐 就可以看到4C61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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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伤儿童案评析--法律论文的blog - 0 views

shared by Pig Wu on 22 Nov 07 - Cached
  •  某妇女甲与其六岁的儿子乙到某商场丙购物。其间,甲将乙置于商场的购物车上,边购物边推着车前进。在甲到货架上拿货时,此 时购物车翻了,致孩子乙重伤。后经调查,丙商场的购物车五成以上左右两轮的高度不一致。甲以商场购物车不合安全标准为由将商场告到了法院,商场则辩称,购 物车为购物专用,本就不是用来载人的,故不存在安全不安全的问题。问,商场此时是否应负民事责任?若要负,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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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柜台者下落不明,商场应否承担责任?_雅虎知识堂 - 0 views

  •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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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北实体店经营_奔迈treo680/650 多普达818/828/838 黑莓7290 惠普6515 - 商家交易区 - MAXPDA论坛 |黑莓-... - 0 views

shared by Pig Wu on 22 Nov 07 - Cached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茂业百货(东方时代)A座1211室(办公室) 网站(www.joyopda.com)经营备案:粤ICP备06053855号 联系方式: QQ:154266986   深圳实体店电话:0755-21910909  81976730  21236060  短信手机:1591977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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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balance (windows版本+palm版本+key) - Palm、Treo讨论区 - 手掌印论坛 | Share My Life Wi... - 0 views

  • Windows serial: LBWIHTRFKU-0000000000-0000018197 Palm serial:LBPA-1257-NURNQHL
  • 这个东西很早的时候风起云涌的讨论着呢,,我收藏了一些帖子,大家有兴趣的可以追寻追寻: http://bbs.tompda.com/viewthread ... &extra=page%3D1 http://www.hi-pda.com/forum/viewthread.php?tid=153880 http://bbs.pdafans.com/thread-216896-1-1.html 这个是个索引贴: http://bbs.tompda.com/viewthread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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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 0 views

  •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有三种类型:    一是在商标使用环节,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但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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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法律博客网站 www.fyfz.cn - 0 views

  • 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今天视为不规范的某些中国法律实践会获得正当性,消解基于目前的法学理论而发生的各种怀疑——英美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就最终消解了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消解了韦伯的“英国法”问题,当代中国的成功经济改革也消解了一度被人迷信的“大爆炸”理论。但是,一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的成功还不能完全替代法学理论的贡献。如何在当代中国的崛起中系统总结和有效解说中国的经验,凝聚这个民族的共识,做出法学理论的回应和贡献,这是中国法学人必须面对和承担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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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 文献内容 - 0 views

  • 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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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 文献内容 - 0 views

  • 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上) 朱苏力 【关键词】 【点击次数】8347 【阅读次数】8347   转贴一位同学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本学期课程的笔记    说明:    这次把苏力法律社会学的笔记贴到雅典学院,实在有些不安。本人能力有限,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各位在某些词句上千万不要太过认真,因为这已不是苏力原来意义上的讲义了。当然,大家可以对我的理解进行批评。另外一点是,笔记的公布是我自己的行为,苏力老师并不知晓,所以,在这里希望苏力老师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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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文献 - 责任高于热爱(朱苏力) - 0 views

  • 责任高于热爱 (2007年6月21日北大法学院毕业欢送会致辞) 朱苏力 【关键词】 【点击次数】4418 【阅读次数】4418   又是合影留念,又是祝福叮咛,又是离愁别绪;只不过这是2007年的六月。    去年说是今后全校统一毕业典礼,法学院还是举行了今天的欢送会;名字变了,主题、情调和程序却都差不多。确实,一起待了好几年,哪能悄默声息地就走了?世界上好多事改头换面也要坚持不懈,这也算遵循先例,即所谓制度吧(对不起,一不小心,又给大家讲起了法理)。甚至听说,有同学大气磅礴地替我撰写了题为《光荣与梦想》的致辞,10天前就在未名BBS上“剧透”了;前天,一位英语国家的记者为此还把电话打到了我的办公室,我不认领,还以为我矫情,一定要强加于我。谢谢这位同学的良苦用心。虽说如今倡导志愿者行动,但也不能如此深入普及吧?太多的事不可替代;你有权沉默,无权代理。    而且,照着你的稿子念,看到帖子的同学会觉得忒没劲,且不说枪手、抄袭或者是署名权问题了;但不照着念,苏力院长每年也就那几句煽情,让你先占了,他还说什么?    我只好旧话重提。    几年前,特别针对北大校园的学习生活,在迎新大会上,我说过,“发现你的热爱”。无论你是否发现了,此刻,针对你新的社会角色,我却想说一句不大中听的话:做你能做的,而不是想做的事。    不中听的一般是实话。找工作,说是双向自由选择,但都知道,你既没太大自由,也没很多选择;更大程度上是进入一个格式化的社会,是“求职”。社会一点也不“小资”;它最多也就听听,却不在乎你的感受和自尊,不会迁就你。你要与之兼容,而不是相反;你可能得在一个甚至是一系列未必热爱,更多出于功利而选定的岗位上,尽心尽力,干出业绩,然后才谈得上发展、开拓和创造自己。当然,也不必太多抱怨或感叹,这个世界上,古往今来,就没几个成年人干的都是自己想干的事。    因为,你们大了,已经有了更多可以统称为“社会的”责任。“老板”对你有要求,同事对你有期待,甚至就因为毕业的这所大学、这个法学院,你也有额外的压力。你得活的像样,更得活的正派,让父母欣慰,让(已有的将有的)妻子/丈夫和孩子幸福,顺带着也让亲友、同学和老师放心。这都是你的责任。当然,还可以,也应当谈谈“治国平天下”或“和谐社会”或“大国崛起”之类,只是“修身”和“齐家”是最起码的。如果连自己都撑不住,本职都干不好,还得那最多几十号关心你的人为你操心,还说什么社会贡献,谈什么人类关怀?记住,在社会、职业以及家庭中,责任永远高于热爱。    而且,我们绝大多数人对工作或职业也未必有什么具体的执着;即使有,是否真值得一生追求,也是问题;即使情愿,谁又能保证你恪守此刻的山盟海誓——你不也曾沉迷于金庸、“曼联”或王菲,甚或认为自己某方面才华不菲?还有,你喜欢,就真能干好?有什么根据说,此刻的热爱,甚或不热爱,不是“吾从众”,不是社会对你的塑造,或干脆就是一个机会主义的选择?我们绝大多数人其实也挺喜欢,至少不坚决拒绝职业或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包括与之相伴的意外、风险、惊喜以及一些可以用来装点回忆录的小小——不敢太大——失败。很多时候,一个人此时此地的成功恰恰因为他彼时彼地的失败。    我们就是这样走过来的。我们的陈兴良老师就曾是千岛湖畔的一位民警,白天走家串户,深夜还抱着郭小川或浩然。而牟平姜格庄的大地也一定记得那本梦想署名“卫方”的《春苗》类剧本;甚至十多年前,我们的“老鹤”还曾勇敢下海,尽管几个月后又扑腾着水淋淋的翅膀上了岸。还有,我们的姜明安老师、王世洲老师、龚刃韧老师和孙晓宁老师,30年前都当过或当着军人;也许早早预知了贺老师的批评?复转军人没进法院,都进了法学院,而且是北大法学院。在一个30年前不曾想到更谈不上热爱的职业中,如今,他们都创造了自己,也正塑造着你们和你们的未来。    听起来很有点传奇,这却是我们这代人的经历。不希望你们重复,也不可能重复;前方拐角等着的有你们的传奇。但它还是给你我一些启示:生活和职业,过去不是,今后也不会是个人爱好的光影投射;它是子弹划出的那条抛物线,无论是否连接了击发者和他心中的目标。这是我们所有人的命运:规划人生,却无法完成设计;向往未来,却只能始于现在。    我们只能向生活妥协!但妥协也可以是一种坚持。不仅我们每个人的追求和爱好都必定在社会中校订和丰满;更重要的是,成攻和失败,伟大和平凡,从来都不在起点,而只是基于结果的事后评价,甚至——改一改奥威尔的话——未必是你干的事,有可能是你赶上了什么事。评价标准是社会的,不是你个人的;跟自个儿比武,分不出高下。做你能做的事,因此,既不消极,也非无奈,它的另一意味就是超越,超越那个感性的自我。    时间过得真快!对法学硕士来说,有些书可能还没来得及打开,毕业已猛然站在你眼前,带着青春的欢乐、骄傲、活力以及些许伤感。这不是你的第一次,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次;你还会重复今天对时间的主观感受:向前看,光阴迢迢,望眼欲穿;事后才感叹,白驹过隙,人生苦短。而随着年龄增长,你还会发现日子是越过越快。    这是我生命的体验,每个人中年后都会感觉,尽管未必自觉。在此说明,只希望你们更珍惜时光,热爱生活。想做些什么事,一定抓紧;无论大事小事,无论工作、学习、创造还是爱,无论追求功名、享受人生还是两者兼得,也无论最后是世俗眼中的成功还是失败。    具体生活永远在琐细平凡的当下,千万别把它抵押给关于自己的“愿景”或“理想图景”,vision这个词更多译作幻觉。    你可以持之以恒,也可以随遇而安;可以雄心勃勃,也可以知足常乐;可以谨小慎微,也可以大胆奋进。只是,“莫等闲白了少年头”,当一个个未来变成“此刻”时,怅然和失落。    未来其实并不遥远;此刻不就是你曾经眺望过的一个未来?!    岁岁年年人不同,年年岁岁“话”相似。在这送别之际,代表北大法学院和全体师生,我祝贺你们每一个人毕业;更祝福你们每一个人,坦坦荡荡,走进社会,平平安安,走过未来!    2007年6月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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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文献 - 理性地看待案例的影响(朱苏力) - 0 views

  • 我认为,由个案探讨法治应当谨慎看待。一些案例出来,社会上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声音,甚至有一些人不理解,这都很正常。但是,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绝大多数人在评论和探讨案例的时候都会忽略许多有法律意义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往往对一个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可能有决定作用,不同的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样是用刀杀了人,买刀和随手抓了把刀,在法律上,差别就很大;年龄有时仅仅差一天,也会差别很大。法律人在讨论案件时,必须关注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案件细节;因为在公共讨论的案件中,这恰恰容易被忽视。    同时也应当注意对社会因素的考量,因为法律并不是法律人的法律,而是全中国人的法律。比如我们讨论婚姻案件,就不是讨论少数人的婚姻如何处理,而必须着眼于绝大多老百姓愿意和可以接受的婚姻制度;否则个案的讨论就会失去普遍意义,法律的适用也会失去其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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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 Law » 12 Important U.S. Laws Every Blogger Needs to Know - 0 views

  • Whether to Disclose Paid Posts:
  • Is Deep Linking Legal:
  • The Legal Use of Images and Thumbnails:
  • ...12 more annotations...
  • Domain Name Trademark Issues:
  • Laws that Protect You From Stolen Content:
  • Who Owns User-Developed Content and Can You Delete It:
  • Handling Private Data About Your Readers:
  • But legal information is not the same as legal advice —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an individual’s specific circumstances.
  • Limited Liability Laws and Incorporating:
  • Spam Laws and Which Unsolicited Emails are Legal:
  • Are Bloggers Protected from Journalism Shield Laws:
  • OTHER RESOURCES Create your own legal forms for free. Brush up on your legalese at eLibrary. OTHER REFERENCES Bitlaw – Linking and Liability ECommerce Times – Federal “Shield” Law May Not Protect Bloggers Internet Law Library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Insurance Agents – FTC Says National Do-Not-Email Registry Not Yet Feasible Ius mentis – Give Me That Domain Name! Internet Attorney – Internet Privacy Law FindLaw – Why You Can’t Sue Google, Tax on Internet Sales Internet News Unlimited – Internet Home Business Entrepreneurs are Saving Thousands in Income Taxes The Hometown Advantage – Internet Sales Tax Fairness Domain Name Journal – Tips on Proper Reporting of Your Domain Name Sales on U.S. Personal Tax Returns Media Resource Law Center – Legal Actions and Developments Involving Blogs
    • Pig Wu
       
      这些都是宝啊!!! how delicious
    • Pig Wu
       
      被这篇折磨
  • The Duty to Monitor Your Blog Comments, and Liability:
  • Basic Tax Law Issues in Blogging:
  • This blog post is utterly useless. You don’t have to know any U.S. Laws if you live in a civilized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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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作者主页 - 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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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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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 0 views

shared by Pig Wu on 27 Jul 07 - Cache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日期:2007-07-05]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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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与索尼:异类的孤独生存 - 0 views

  • 索尼公司由此成为第一个在中国因涉嫌专利侵权而遭到指控的国际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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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与华为:没有反省的"完美"诉讼 - 0 views

  • 本案被业内形容为“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场胜仗”,也成为高科技领域中外知识产权争端的代表性案例.从对抗到和解,耗时一年半,都意味着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完美诉讼.但是,在这场诉讼所引发的媒体争论中,所有媒体都被民族主义情绪所笼罩,指责思科为了垄断市场而阻击华为海外扩展,但并没有媒体提到华为长期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事实,甚至没有媒体认为思科提起诉讼的合理性,更无对过去“原罪”的反省.思科赢了,却好像没有赢;华为输了,却好像没有输.
  • 华为总结了“让官司有利于自己”的四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合作伙伴建设、舍得花钱请最好的律师和以实力证明自己、洗刷侵权“原罪”.可以看出,华为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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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专利费之争:中国制造业的蒙羞 - 0 views

  • 第一、3C的固定专利价格违反了专利费要根据体系的浮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条款;第二、包含大量非必要专利的专利分析报告证实了3C违反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专利的基本原则;第三、连续对于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的无理由拒绝,造成不公平授权的使用;第四、集体垄断市场,高授权或不授权,违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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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0 views

  •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 Pig Wu
       
      要学的还很多啊,不知道能否找到中文的翻译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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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0 views

  • 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向其他不同国家提出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就会产生如下问题:   Ø 多种形式要求  Ø 多种语言  Ø 多次的检索  Ø 多次的公开  Ø 申请的多次审查  Ø 12个月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
  • 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Ø 一种形式要求  Ø 国际检索  Ø 国际公布  Ø 国际初审  Ø 国际申请可按需要进入国家阶段  Ø 可在30个月缴纳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而且只有在申请人希望继续时才缴纳
  • 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入其国家/地区阶段的国家局、地区局做出
    • Pig Wu
       
      怎么理解,如果该国家不授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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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发明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类似的权利保护
    • Pig Wu
       
      这句话有问题,应为: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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