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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 Wu

拿起自主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应对美国"337调查" - 0 views

  • 拿起自主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应对美国"337调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12日 07:56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与进口产品相关的某些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被称为“337调查”,大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337调查”与出口美国的企业关系紧密。一家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拿起自主知识产权的武器,就能积极应对“337调查”。     应对“337调查”,有赢有输     美国爱普生公司前不久起诉了24家公司(其中中国16家),称这些公司出口到美国的打印机墨盒侵犯其11项专利。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案作出了“337调查”初审,认定所有被告均侵犯了原告专利,并建议禁止这些墨盒进入美国市场。到今年的7月30日,被告如不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作出裁决,永久终止这些墨盒进入美国市场。     无独有偶,今年1月23日,美国CooperLighting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337调查”申请,指控由美国2家公司进口、原产于中国的灯具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禁止进口。相关人士指出:一旦美国方面作出终审裁决,所有中国涉嫌灯具都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近年来,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有赢有输,成败之间,颇多令人思考之处。     2003年5月,美国劲量电池公司提出“337调查”申请,称中国内地、香港等25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其专利。面对诉讼,由于中国的南孚、双鹿、长虹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最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审裁决,撤销美方公司提出的中国企业侵权指控。     2005年7月,美国Unilin等3家企业,要求启动“337调查”,指控中国18家地板企业侵犯其专利,要求禁止这些地板进入美国。深圳燕加隆公司由于掌握自主专利,在这场历时一年半的诉讼中胜诉。     2004年4月,美国“337调查”认为中国DVD及光碟存储设备涉嫌侵犯2家美国公司专利。美方要求中国、新加坡等8家公司解释回应,一时沸沸扬扬。     2006年5月,美国芝宝公司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中国7家公司假冒其商标专利,生产销售打火机,要求对这些产品“颁布停止和终止令”。     从1986年我国皮毛大衣第一次遭遇美国“337调查”以来,诉讼有逐年递增之势,到2002年17起;2003年18起;2004年26起;2005年29起。目前,美国“337调查”针对中国的比例相当高,且居高不下。     自主知识产权才是生存所依     今年3月31日,美国启动爱普生公司提出的“337调查”建议禁止侵权墨盒进入美国后,国内有关专家指出:中国目前已是全球打印机墨盒生产基地,2005年出口6亿美元。其中广东有墨盒企业两三百家,年产墨盒2亿个,占全国产量一半以上,其中七至八成出口。如果7月30日终审裁决,今后这些中国墨盒将永远失去美国市场,损失难以计算。     有专家认为,此事源于国内墨盒企业大部分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而爱普生公司则拥有墨盒产品多项国际专利,一般企业为了与爱普生打印机兼容,又不得不用爱普生专利技术,如此一来自然进退两难,最终酿成苦果。     “337调查”是美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大棒。实施知识产权调查,可以间接起到贸易壁垒与封锁作用。此次“337调查”,国内16家通用墨盒企业卷入其中,值得反思。     近年来,国内一些通用墨盒生产企业,没有很好地引进消化吸收,不注重知识产权工作,而是一窝蜂投入价格战,令国内通用墨盒业一片繁荣中暗藏危机。例如,几年前一个兼容墨盒与原装墨盒,价格相差只有四五十元,而在价格战愈演愈烈的今天,这个价差被拉大到近百元。国内企业迷恋价格战,忽视技术研发与知识创新,以致再次陷入“337调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教训。     “专利之路一定要走”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打印耗材委员会会长贺良梅认为,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刚开始创业的企业一般都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也不会遇到相应的问题。但当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就会感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     2000年,爱普生公司曾与中国通用耗材龙头企业的天威公司有过专利纠纷,诉讼历时5年,耗资上亿元,最终以双方庭外和解告终。而天威公司正是凭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才化险为夷。据介绍,天威公司一方面对技术研发、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视,牢牢把握这个战略性方向;另一方面也采用国际先进生产技术及产品开发管理经验,同时充分依靠公司拥有的数百名中高级科技人员。目前,天威公司拥有的专利达600多项。2006年,天威墨盒获得国家专利最高奖的中国专利金奖,并被联合国专利组织认可。     专家指出,面对此次“337调查”,国内墨盒企业要总结经验:一是要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对“337调查”只能迎难而上;二是要运用辩证思维,与对手博弈;三是要从战略上重视知识产权,并且具体落实;四是要有国际市场意识,对国际贸易规则逐步适应。     如何面对国内通用耗材未来之路?贺良梅说:“专利之路是漫长的,不是三五年就能完成的,但是一定要走,不走只有死路一条。发明是中国人的强项,但是我们却不懂得如何保护专利。专利研发一部分是靠自己的创新意识,一部分是靠技术,这都是中国人的擅长。”     目前,对此次“337调查”一审败诉,国内16家墨盒企业中只有纳思达公司仍在准备应诉。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打印显像应用分会秘书长郭淳学表示:“兼容厂商在拓展海外市场遭遇的困难,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核心技术,兼容厂商的长远健康发展,还需要从增强自身研发实力、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入手,简单地依靠价格优势占领市场的策略绝非长久之计。”     据统计,1980年至2004年,中国台湾地区曾是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地区,占到全部案件的28%。日本也曾占到过21%,直到1990年后才有所下降,原因是日本越来越重视发展专利。据报道,2004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13万件,其中一半来自跨国公司。2005年,我国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总和位居世界第一,但这其中量的突破较多,自主创新仍需发力。     目前,我们仍有9成以上企业没有申请专利。面对“337调查”,我们理应警钟长鸣!   来源:光明日报
Pig Wu

思科与华为:没有反省的"完美"诉讼 - 0 views

  • 本案被业内形容为“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场胜仗”,也成为高科技领域中外知识产权争端的代表性案例.从对抗到和解,耗时一年半,都意味着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完美诉讼.但是,在这场诉讼所引发的媒体争论中,所有媒体都被民族主义情绪所笼罩,指责思科为了垄断市场而阻击华为海外扩展,但并没有媒体提到华为长期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事实,甚至没有媒体认为思科提起诉讼的合理性,更无对过去“原罪”的反省.思科赢了,却好像没有赢;华为输了,却好像没有输.
  • 华为总结了“让官司有利于自己”的四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合作伙伴建设、舍得花钱请最好的律师和以实力证明自己、洗刷侵权“原罪”.可以看出,华为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Pig Wu

张楚:互联网对知识产权提出全方位挑战 - 0 views

  • 讲知识产权是智者的权利,因为它的规则很复杂,我们必须要善于应用,但同时也是一个强者的权利,因为他前期研发,权利的获得,交费,中期的维护,都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对已经成长起来的公司应该不是大问题,对于新的公司还有一个如何起步的问题。
Pig Wu

张楚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谈输入法之争 - 0 views

  • 1996年欧洲联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96/9/EC),就专门创设了一种所谓“特殊权利”,为那些达不到版权法所指“作品”标准的数据库的制作者提供法律保护机制。根据该指令,只要一个人对数据库的建立进行了“巨大的”投资,那么不管他投资的这个数据库是否有独创性,他都有权禁止他人对这个数据库的整体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提取或者再利用。这种“保护投资”而非“保护创造”的思路,也已经影响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库保护条约草案,但相关的许多问题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论。然而,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只要求对符合作品条件的数据库进行版权法上的保护,而上述WIPO的条约又尚未通过,所以,是否赋予数据库制作者“特殊权利”,以及这种“特殊权利”的具体范围和限制究竟如何等问题,仍然完全由各国自己确定。张楚表示,我国在立法上,有必要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一种区别于版权保护的“特别权利”, 就现阶段来说,这种权利“保护投资”的出发点,应该转换为“预防重复投资”,同时可以考虑将“特别权利”的某些方面,确立为暂时的、产业促进性的保护;另外应该在制度上预防数据库投资者的垄断,对于来源唯一的数据、国家机构拥有的数据等形成的数据库,不应给予版权法之外的保护。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尚无国际法约束的特点,对数据库的保护做出“内外有别”的差别性规定,尽量保护民族产业。事实上,欧盟就是只对联盟内的主体给予“特别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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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 0 views

  • 学者刘大生先生说过的下面一段话[6],十分精辟,很适合评价本文所说的抄袭现象。 “引用别人的观点、数据、事例作为自己的论据,只要注明出处,一般是合适的;引用别人的论点作为自己的论点,即使注明了出处,恐怕也是不合适的;引用别人的叙述(论证话语)则肯定是不合适的,不管注明未注明出处都是侵权,不注明出处当然叫做剽窃,注明了出处应该叫公开抄袭。 也就是说,论点论据可以引用,论证不可以引用。为了批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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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0 views

  • 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向其他不同国家提出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就会产生如下问题:   Ø 多种形式要求  Ø 多种语言  Ø 多次的检索  Ø 多次的公开  Ø 申请的多次审查  Ø 12个月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
  • 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Ø 一种形式要求  Ø 国际检索  Ø 国际公布  Ø 国际初审  Ø 国际申请可按需要进入国家阶段  Ø 可在30个月缴纳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而且只有在申请人希望继续时才缴纳
  • 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入其国家/地区阶段的国家局、地区局做出
    • Pig Wu
       
      怎么理解,如果该国家不授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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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发明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类似的权利保护
    • Pig Wu
       
      这句话有问题,应为: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
Pig Wu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0 views

  •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 Pig Wu
       
      要学的还很多啊,不知道能否找到中文的翻译条文?
Pig Wu

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 0 views

  •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Pig Wu
       
      竞业限制: 仅限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范围期限地域双方约定,不得超过两年。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Pig Wu
       
      提前30日 书面 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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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昂贵的一课_法务观点_法务管理_企业管理_铭万MainOne - 0 views

  • 一位美国官员的悄然来访,带来了一个并不令人乐观的数字:我国知识产权赔偿总金额已达10亿美元。10亿美元相当于一个中部省份一年的财政总收入,可以建设5000个希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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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 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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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日期:2007-07-05]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Pig Wu

朗科与索尼:异类的孤独生存 - 0 views

  • 索尼公司由此成为第一个在中国因涉嫌专利侵权而遭到指控的国际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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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专利费之争:中国制造业的蒙羞 - 0 views

  • 第一、3C的固定专利价格违反了专利费要根据体系的浮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条款;第二、包含大量非必要专利的专利分析报告证实了3C违反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专利的基本原则;第三、连续对于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的无理由拒绝,造成不公平授权的使用;第四、集体垄断市场,高授权或不授权,违反垄断法.
Pig Wu

华为18年无一项原创发明 购买专利竞跑国际市场 - DoNews.com - 0 views

  • 华为在这篇内刊中坦言:“华为在过去的18年里每年坚持投入销售收入的10%以上在研发上,资金投入都维持在每年70亿~80亿元以上,经过18年的艰苦奋斗,迄今为止,华为没有一项原创性的产品发明。”  那么华为每年几千项专利又是从何而来呢?“对于我们所缺少的核心技术,华为只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和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方式,实现了产品的国际市场的市场准入,并在竞争的市场上逐步求得生存。”
Pig Wu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0 views

  •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Pig Wu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 与 专利实施许可的区别?????????
Pig Wu

从高通的动向看移动通信的"标准化与专利"--技术在线! - 0 views

  • “没办法。那是一家很聪明的公司”。   在围绕手机、移动WiMAX等移动通信标准化进行采访时,必不可少的话题就是美国高通的动向。“A公司被高通收购了”、“那人跳槽到高通了?”或是“高通终于开始主张专利了”等等。   高通的动向成为焦点的原因之一是其强大的专利。该公司拥有多项移动通信服务的基础技术——CDMA(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的相关专利,以此为主的面向手机厂商的专利授权业务占据了其业务核心的位置。包括CDMA在内,加上正在申请的专利,高通仅在美国的专利就达6000项以上,在全球更始超过了3万5000项。虽然高通表示“专利费的比例在手机价格的5%以下”,但高通在手机芯片组方面也拥有很高的份额,所以有手机厂商表示,他们向高通支付的金额相当可观。对此,一位移动通信的相关人士发出了文章开头的那句感慨。 从CDMA转向OFDMA   高通目前发展势头迅猛的是OFDM/OFDMA技术,以及MIMO技术等新一代移动通信的核心技术。其目的可见一斑:在今后使用OFDMA等新一代技术的时代中,继续保持在第3代手机的CDMA技术中发挥了作用的强项和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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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协议文本 - 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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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半年专利申请与授权状况综述 - 0 views

  • 2007 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 专利申请 268,926件,授予 专利 权167,750件,专利申请与授权呈现出四个特点。即三种专利授权数量剧增,今年上 半年三种专利授权同比增长40.5%;三种专利申请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增速放缓;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增长速度高于国外申请;国内专利申请增长全部来自职务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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