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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 Wu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 0 views

shared by Pig Wu on 27 Jul 07 - Cache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日期:2007-07-05]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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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北京徐锋律师 - 新浪BLOG - 0 views

  •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顾问单位)   合同作为维护施工企业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使顾问单位的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结合本人在办案过程中一些经验体会,撰写本文,供顾问单位领导参考。 一、合同的主体 1、发包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发包方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企业,其相关资质信息均可登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还有就是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发包方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发包方分支机构(项目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如前期是与这些分支机构接洽,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应要求法人单位盖章。 2、承包方(顾问单位)。建筑市场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在其范围内承揽工程,因此会有一些个人或建筑企业要求借用顾问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给予顾问电位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但这些个人或建筑企业往往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能力(人员、设备、技术条件等方面),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出借资质的一方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合同价款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顾问单位不能轻信发包人私下的各种承诺,避免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阴合同”。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明确了合同价款,最终没有结算即可按合同价款判决发包方给付;若合同价款不明确,最终没有结算则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造价部门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才能确定工程款,从而增加审判时间和费用。 三、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四、工期条款 考虑到实践中工期拖延往往成为发包方克扣工程款及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的重要理由,顾问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凡非因承包人因素造成的工期拖延(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均应顺延工期,同时发包方还应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当合同实际履行中工期拖延的因素发生时,顾问单位应及时做好现场记录并要求发包方(现场代表)予以书面确认。 五、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工程师、现场代表)姓名,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各种书面材料(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结算书、补充协议、签证等)如无法要求发包方盖章的情况下均须要求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司法实践中,如果上述书面文件没有发包方盖章、签署人又没有体现在合同中很容易引起扯皮,发包方可能会以我公司没这个人、或没有公司授权等理由抗辩,借此来逃避责任。 六、违约条款 违约金与赔偿金应明确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顾问律师: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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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0 views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未知    工程法律释疑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0    更新时间:2007-3-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施工合同,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要求: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施工的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符合企业的经营战略。(2)积极合理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3)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要形成书面文件。(4)认真审查合同和进行风险分析。具体包括:①工程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如现代工程规模大,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术、特殊的工艺和施工设备,且工期紧,无法按时完成;现场条件复杂、干扰因素多,特殊的自然环境;在国际工程中还常出现对当地法律、语言不熟悉对技术文件、工程说明和规范理解不正确等现象,都要加以考虑;②发包人资信风险,了解发包人的经济情况变化及信誉等;③外界环境的风险,如新的法律的颁布,国家调整税率或增加新的税种等;④合同风险,重点是对施工合同中的一般风险条款和一些明显的或隐含着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进行分析。如,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工程范围的不确定、发包人和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认可权及检查权、其他形式的风险型条款等。另外合同条文的不全面、不完整,如缺少工期拖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的处罚条款或限额太高、缺少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少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处罚条款等;合同条文的不清楚、不细致、不严密,如合同对一些问题不作具体规定,仅用“另行协商解决”等字眼;其他对承包人苛刻的要求,如要承包人大量垫资承包、工期要求太紧超过常规、过于苛刻的质量要求等。(5)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6)加强沟通和了解。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合同履行的纠纷,《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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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法--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 0 views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Pig Wu
       
      宁愿不签
  • 《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Pig Wu
       
      违约金的约定
  • 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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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限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Pig Wu
       
      试用期规定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 Pig Wu
       
      不得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Pig Wu
       
      拖欠双倍
  •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已经包括了”社会保险“条款。而增加该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 Pig Wu
       
      这个好,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似乎没有这个条款
  • 劳动者有了维权新砝码:解读《劳动合同法》
    • Pig Wu
       
      A不签合同,月付双薪; B 试用期 1月 < 1年 2月 < 1年以上3年以下 不超过6个月 > 3年以上 C违约金事先约定,不得漫天要价 D不得扣押证件、押金 E加班费的支付、不拖欠工资 F社保条款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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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法--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 0 views

  • 比如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用人单位说了算等等,这些条款给企业带来诸多挑战。其中,签合同前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倘若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将面临违规操作而带来的风险,如赔偿等。
    • Pig Wu
       
      弹性规定
  • “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企业担心被“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套牢,如媒体所报道的LG中国公司正在以不再续签合同的方式
Pig Wu

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 0 views

  •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Pig Wu
       
      竞业限制: 仅限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范围期限地域双方约定,不得超过两年。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Pig Wu
       
      提前30日 书面 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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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旧劳动法:劳动合同的履行与无效 - 上海热线教育频道 - 0 views

  •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 Pig Wu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竞业限制限制的领域一定要定义清楚,更不能搞开放式的定义,如“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那就无疑迫使劳动者转行,等于事实上剥夺了弱势劳动者的生计。应该限于企业的核心竞争业务领域,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不能规定为凡是原用人单位经营的内容劳动者就不可涉足。
  • ...1 more annotation...
  • 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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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旧劳动法:劳动合同的履行与无效 - 上海热线教育频道 - 0 views

  • 专家解释: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就其为本单位的服务期限所作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是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因此并非所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都可以约定服务期协议。如,用人单位对所有新入职员工所作的岗前培训,就不得约定服务期协议。
    • Pig Wu
       
      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 必须有约定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专家解释: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 Pig Wu
       
      这个不错,支付令--非讼程序,成本小了许多
  • 但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有争议的,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Pig Wu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0 views

  •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Pig Wu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 与 专利实施许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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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_百度百科 - 0 views

shared by Pig Wu on 15 Nov 07 - Cached
  •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North1990:第3至第4页) .
  • 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合同.经济规则用来界定产权,即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取效用或收益的权利束(the bundle of rights).合同是一种关于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它受产权规则的制约.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参与人自己制定(变更),它们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由于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谁来制定经济规则 正是在这里,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 作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存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决定.诺斯声称"正是政治过程本身界定和实施产权."(North1995,第23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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