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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件之反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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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永:也说杨佳袭警杀人案引发争议的两个问题
王维永:也说杨佳袭警杀人案引发争议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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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袭警
杀人
案件
争议
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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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eng qixi
on 21 Jan 09
#1
dafeng qixi
on 21 Jan 09
2008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尽管最高审判机关对该案的核准情况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凭一个从事近二十年刑事审判的法官的直觉,笔者认为应该没有悬念。因为,一个歹徒冲进国家司法机关,持刀捅倒10人,致6名无辜警察丧生,对如此令人发指的暴行,最高审判机关总应考虑案件的危害与社会的影响,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掂量民愤的因素和国家法治的前景,进行正义的抉择。
围绕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发案、侦查、起诉与审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不乏为杨佳鼓与呼者,基本理由是案件的起因问题及杨佳的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问题。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以致有些人甚至包括所谓的名律师、大专家站出来为杨佳开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两个问题谈点看法,结合本案过程中媒体披露的情况,澄清是非,以正视听。
一、关于本案的起因问题
本案的案发原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一些人为杨佳开脱并指责公安机关的主要理由。杨佳的辩护律师即多次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而警方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这种辩护观点逐步演变成舆论,一些人尤其一些网民在那里会声会色地宣称:杨佳是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对待而报复杀害警察,要求从宽处理。现在,经法院查明,首先,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也没有殴打行为,在杨佳不满处理结果而投诉后,警方两次赴北京进行沟通和劝解,但没有接受杨佳提出的无理要求。因此,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其投诉的处理均无过错,因而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作案经过预谋和充分准备后,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杀害的6名警察均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纯属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凶,导致6死4伤的严重恶果。①以笔者所见,莫说警方对杨佳不公的对待并不存在,即使有,杨佳也没有任何理由持刀闯入公安机关滥杀无辜。在现实执法中,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不可能没有看法、意见甚至矛盾,难道一有意见就可以行凶杀人么,杨佳为什么要如此残忍地去杀人?一句话,歹徒就是歹徒。我们这个社会,有什么理由值得去为一个歹徒歌功颂德的呢,笑话!
二、关于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问题
说到这个问题,笔者想起了陕西那个杀人狂魔,他不但在家乡杀人无数,甚至在逃命途中还杀了人。有人头脑一转,说这个邱某精神有问题,于是引起舆论哗然,连某些学识渊博的教授也拍着胸膛断言:邱某绝对有精神病。结果,惹起公检法一场虚惊,邱某被送上了断头台。
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仅凭怀疑是没有根据的。针对社会上的一些传言,上海警方为慎重起见,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笔者认为,不单是法医学鉴定结论十分明确,而且从杨佳精心预谋犯罪到实施犯罪,从一审、二审的庭审表现等方面看,杨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连杨佳的辩护律师也承认"杨佳头脑清醒"。因此,从该案审判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看,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这种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国家都会判处死刑。无论什么理由,暴力行凶致无辜者死伤,都为道义和法律所不容。②
(作者﹕重庆市奉节县法院一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I56号)
注释:
①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载于2008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3版。
②储傀植:《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载于2008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3版。
2008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尽管最高审判机关对该案的核准情况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凭一个从事近二十年刑事审判的法官的直觉,笔者认为应该没有悬念。因为,一个歹徒冲进国家司法机关,持刀捅倒10人,致6名无辜警察丧生,对如此令人发指的暴行,最高审判机关总应考虑案件的危害与社会的影响,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掂量民愤的因素和国家法治的前景,进行正义的抉择。
围绕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发案、侦查、起诉与审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不乏为杨佳鼓与呼者,基本理由是案件的起因问题及杨佳的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问题。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以致有些人甚至包括所谓的名律师、大专家站出来为杨佳开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两个问题谈点看法,结合本案过程中媒体披露的情况,澄清是非,以正视听。
一、关于本案的起因问题
本案的案发原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一些人为杨佳开脱并指责公安机关的主要理由。杨佳的辩护律师即多次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而警方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这种辩护观点逐步演变成舆论,一些人尤其一些网民在那里会声会色地宣称:杨佳是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对待而报复杀害警察,要求从宽处理。现在,经法院查明,首先,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也没有殴打行为,在杨佳不满处理结果而投诉后,警方两次赴北京进行沟通和劝解,但没有接受杨佳提出的无理要求。因此,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其投诉的处理均无过错,因而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作案经过预谋和充分准备后,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杀害的6名警察均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纯属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凶,导致6死4伤的严重恶果。①以笔者所见,莫说警方对杨佳不公的对待并不存在,即使有,杨佳也没有任何理由持刀闯入公安机关滥杀无辜。在现实执法中,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不可能没有看法、意见甚至矛盾,难道一有意见就可以行凶杀人么,杨佳为什么要如此残忍地去杀人?一句话,歹徒就是歹徒。我们这个社会,有什么理由值得去为一个歹徒歌功颂德的呢,笑话!
二、关于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问题
说到这个问题,笔者想起了陕西那个杀人狂魔,他不但在家乡杀人无数,甚至在逃命途中还杀了人。有人头脑一转,说这个邱某精神有问题,于是引起舆论哗然,连某些学识渊博的教授也拍着胸膛断言:邱某绝对有精神病。结果,惹起公检法一场虚惊,邱某被送上了断头台。
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仅凭怀疑是没有根据的。针对社会上的一些传言,上海警方为慎重起见,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笔者认为,不单是法医学鉴定结论十分明确,而且从杨佳精心预谋犯罪到实施犯罪,从一审、二审的庭审表现等方面看,杨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连杨佳的辩护律师也承认"杨佳头脑清醒"。因此,从该案审判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看,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这种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国家都会判处死刑。无论什么理由,暴力行凶致无辜者死伤,都为道义和法律所不容。②
(作者﹕重庆市奉节县法院一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I56号)
注释:
①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载于2008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3版。
②储傀植:《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载于2008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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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发案、侦查、起诉与审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不乏为杨佳鼓与呼者,基本理由是案件的起因问题及杨佳的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问题。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以致有些人甚至包括所谓的名律师、大专家站出来为杨佳开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两个问题谈点看法,结合本案过程中媒体披露的情况,澄清是非,以正视听。
一、关于本案的起因问题
本案的案发原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一些人为杨佳开脱并指责公安机关的主要理由。杨佳的辩护律师即多次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而警方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这种辩护观点逐步演变成舆论,一些人尤其一些网民在那里会声会色地宣称:杨佳是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对待而报复杀害警察,要求从宽处理。现在,经法院查明,首先,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也没有殴打行为,在杨佳不满处理结果而投诉后,警方两次赴北京进行沟通和劝解,但没有接受杨佳提出的无理要求。因此,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其投诉的处理均无过错,因而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作案经过预谋和充分准备后,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杀害的6名警察均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纯属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凶,导致6死4伤的严重恶果。①以笔者所见,莫说警方对杨佳不公的对待并不存在,即使有,杨佳也没有任何理由持刀闯入公安机关滥杀无辜。在现实执法中,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不可能没有看法、意见甚至矛盾,难道一有意见就可以行凶杀人么,杨佳为什么要如此残忍地去杀人?一句话,歹徒就是歹徒。我们这个社会,有什么理由值得去为一个歹徒歌功颂德的呢,笑话!
二、关于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问题
说到这个问题,笔者想起了陕西那个杀人狂魔,他不但在家乡杀人无数,甚至在逃命途中还杀了人。有人头脑一转,说这个邱某精神有问题,于是引起舆论哗然,连某些学识渊博的教授也拍着胸膛断言:邱某绝对有精神病。结果,惹起公检法一场虚惊,邱某被送上了断头台。
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仅凭怀疑是没有根据的。针对社会上的一些传言,上海警方为慎重起见,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笔者认为,不单是法医学鉴定结论十分明确,而且从杨佳精心预谋犯罪到实施犯罪,从一审、二审的庭审表现等方面看,杨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连杨佳的辩护律师也承认"杨佳头脑清醒"。因此,从该案审判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看,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这种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国家都会判处死刑。无论什么理由,暴力行凶致无辜者死伤,都为道义和法律所不容。②
(作者﹕重庆市奉节县法院一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I56号)
注释:
①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载于2008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3版。
②储傀植:《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载于2008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