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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eng qixi

网言:关于"滥杀扬佳天理不容"的再论证 - 3 views

滥杀 杨佳 天理不容 再论证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10 Feb 09
  • dafeng qixi
     
    "理性的论证和理性的对话,对健全民主法制而言很关键。"

    请各位尊敬的关注杨佳案者,进一步注意。

    事的发生,并非党和国家有关行为规范的意志不完善逼迫使然,相反杀人者杨佳原本就已经是一位急待我们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来大力培育的社会成员。

    直接的原因是警方的执法督查部门没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础上,与信访人杨佳相互配合,分工合作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依法办事,至少违背了必须求同存异遵守的"不得拖延"(敷衍和推诿等一切滥用公权力行为都必然包含拖延行为)的明确规定所致的。

    从比较可信的第一时间的纸质媒体报道的情节介绍来看,直到杀人后,杨佳还在努力找(情绪激动)执法督查部门依信访条例规定询问投诉请求的处理进展情况。

    由此有理由怀疑,杨佳杀人的性质(动机)很可能是为了排除对他坚持依法办事有阻碍威胁而被迫为之的。有一情节还可佐证这种怀疑:对威胁性通常认为比较低的女性警官他选择了避开。

    所以,检方除非能理由充分证明其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杀了人,才构成本案非正当杀人的主观故意,否则,我宁愿相信自己"杨佳是在为我们现在和未来以身护法"而不是间接导致此事不可避免发生的他父亲所言的"以身试法"(相信杨佳比他父亲和许多人都懂法守法尊敬国法和社会公德,根本不需要试,原本就在实实在在视死如归践行。)的心声。

    因此,我还会说出"滥杀杨佳天理不容!(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的"公开心证"围绕"泄愤报复"动机善始善终处理此案)"。

    2008年10月22日我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雷鸟震天网吧制作发表本博客的图片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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