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taiwannet.com.tw/newsdata/showdetail1.php?ID=2614 - 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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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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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公司重整中,只要經重整人聲請法院裁定,對於出資種類的規定就可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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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公司財務上發生困難,主因鉅額負債與沈重的利息負擔,挽救之道自然需要增資,但其吸收資金確有困難,如果發行新股時,出資種類不以現金為限,如可以債權抵繳股款,確實能有效紓減財務負擔,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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