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领导人们有选择性的听取民意,有时,这样的民意反而成了他们挤兑美国的新借口。尽管美国人趋向于将互联网视为最终将中国人民从当局统治下解放出来的媒介,中国的领导人们许多年来却一直在利用互联网证明中国民众希望当局对美实施更强硬的政策。回到2001年,一架美国间谍机在与中国战斗机发生碰撞后迫降海南机场,中国战机坠海。如果网络聊天室里的中国民意得以实现的话,美国机组人员可能今日仍身陷囹圄。在近期的一次采访中,The Atlantic的James Fallows从中投公司总裁Gao Xiqing口中了解到,中投公司的公关部门被海量的民意所淹没,要求他出售美元资产。
亲爱的奥巴马总统:中美对话,勿忘中国百姓 - 0 views
不懂的中国,难解的问题 » 李普曼 - 新闻·评论·生活 - 0 views
20100417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_杂志频道_财新网 - 1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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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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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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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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