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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件之反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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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袭警事件的法律思考
杨佳袭警事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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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袭警
事件
法律
思考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20 Jan 09
#1
dafeng qixi
on 20 Jan 09
来源:警察网
入夏以来,沪上发生了一起建国以来为所未闻的暴力袭警事件。扼腕叹息之余,笔者以一个法科学习者的眼光回顾思忖这起必将引以为教训的事件。
从媒体报道得知,犯罪嫌疑人杨佳系因不满于上海警方对自己所涉的一桩行政案件的处理,从而心怀怨愤,产生犯罪动机,继而视整个公安机关为犯罪对象欲实施报复行动泄愤,最后不分青红皂白,在并非自身案件处理地的闸北分局,对无辜的众民警保安当场行凶。
一.从杨佳的行凶事件整个过程看,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不服先前公权力方的职权行为,从而产生激愤欲寻求报复手段,最后向无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袭击。看似逻辑清晰的过程,实则不然。即便假设杨佳在先前遭受了某种程度的不公,其嗣后的疯狂报复也无从具备任何合理性。因为遭受不公与滥杀无辜之间本来就存在着无法消弭的逻辑鸿沟。当杨佳把犯罪对象定格在了"原本不相干"的人员身上时,从法律上,甚至无从以"过激犯"为其辩护,时空环境和对象条件的错位,使得该层次的探讨成为不必要。
二.杨佳的行为使人想到"救济途径"的选择,人类社会进人文明时期以来,纵观各国立法实践与风俗,"私力救济"已基本排除,即曾经在中世纪流行一时"决斗"甚至更早的"血亲复仇"早已失去存在的社会土壤。个人遇到"不平的际遇",理当通过"公力救济"(诉讼、复议等手段),使得权利受侵害的状态得到阻止,法益得以维护。据报道,杨佳有一定的文化教育背景,却倒行逆施开起了历史的倒车,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选择不合时宜的"私力救济"来解决自己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犯等问题,着实令人遗憾。或许公力救济的途径中,会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阶段而产生的种种阻碍,但现代社会的"公力救济"的原则早已确立,其可取之处、巨大社会绩效相比与野蛮落后的"私力救济"途径,已经被历史的进程所证明,杨佳在"救济途径"上的选择误区,是这起悲剧发生的一大缘由。
三.我们也在后续报道中看到诸多可取之处。从法律程序上,上海警方在杨佳第一次接受讯问起就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等,随着移送检方审查起诉阶段的临近,其律师将行使更为充分的辩护权。程序的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即使杨佳作为现行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维护其公民权依然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杨佳在随后可能经历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基本人格权、辩护权能否得以实现将检验我们社会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四.最后,注意到上海警方已宣布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以后,将不再发布任何该案消息。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一个举措。媒体代表的公众知情权应该以不侵犯公共利益为限。如果传媒不加限制的在不合时宜的情形下,过多关注探究评议此案,势必影响该案的正常处理,甚至产生干预司法的后果。所以,传媒同样应当将自身的活动限定在法制的框架内。因为,我们的共同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尽速实现民主法治,社会和谐。
唯如此,这种悲剧才有可能避免。
江苏昆山市公安局 贾仲欣
来源:警察网
入夏以来,沪上发生了一起建国以来为所未闻的暴力袭警事件。扼腕叹息之余,笔者以一个法科学习者的眼光回顾思忖这起必将引以为教训的事件。
从媒体报道得知,犯罪嫌疑人杨佳系因不满于上海警方对自己所涉的一桩行政案件的处理,从而心怀怨愤,产生犯罪动机,继而视整个公安机关为犯罪对象欲实施报复行动泄愤,最后不分青红皂白,在并非自身案件处理地的闸北分局,对无辜的众民警保安当场行凶。
一.从杨佳的行凶事件整个过程看,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不服先前公权力方的职权行为,从而产生激愤欲寻求报复手段,最后向无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袭击。看似逻辑清晰的过程,实则不然。即便假设杨佳在先前遭受了某种程度的不公,其嗣后的疯狂报复也无从具备任何合理性。因为遭受不公与滥杀无辜之间本来就存在着无法消弭的逻辑鸿沟。当杨佳把犯罪对象定格在了"原本不相干"的人员身上时,从法律上,甚至无从以"过激犯"为其辩护,时空环境和对象条件的错位,使得该层次的探讨成为不必要。
二.杨佳的行为使人想到"救济途径"的选择,人类社会进人文明时期以来,纵观各国立法实践与风俗,"私力救济"已基本排除,即曾经在中世纪流行一时"决斗"甚至更早的"血亲复仇"早已失去存在的社会土壤。个人遇到"不平的际遇",理当通过"公力救济"(诉讼、复议等手段),使得权利受侵害的状态得到阻止,法益得以维护。据报道,杨佳有一定的文化教育背景,却倒行逆施开起了历史的倒车,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选择不合时宜的"私力救济"来解决自己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犯等问题,着实令人遗憾。或许公力救济的途径中,会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阶段而产生的种种阻碍,但现代社会的"公力救济"的原则早已确立,其可取之处、巨大社会绩效相比与野蛮落后的"私力救济"途径,已经被历史的进程所证明,杨佳在"救济途径"上的选择误区,是这起悲剧发生的一大缘由。
三.我们也在后续报道中看到诸多可取之处。从法律程序上,上海警方在杨佳第一次接受讯问起就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等,随着移送检方审查起诉阶段的临近,其律师将行使更为充分的辩护权。程序的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即使杨佳作为现行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维护其公民权依然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杨佳在随后可能经历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基本人格权、辩护权能否得以实现将检验我们社会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四.最后,注意到上海警方已宣布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以后,将不再发布任何该案消息。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一个举措。媒体代表的公众知情权应该以不侵犯公共利益为限。如果传媒不加限制的在不合时宜的情形下,过多关注探究评议此案,势必影响该案的正常处理,甚至产生干预司法的后果。所以,传媒同样应当将自身的活动限定在法制的框架内。因为,我们的共同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尽速实现民主法治,社会和谐。
唯如此,这种悲剧才有可能避免。
江苏昆山市公安局 贾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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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报道得知,犯罪嫌疑人杨佳系因不满于上海警方对自己所涉的一桩行政案件的处理,从而心怀怨愤,产生犯罪动机,继而视整个公安机关为犯罪对象欲实施报复行动泄愤,最后不分青红皂白,在并非自身案件处理地的闸北分局,对无辜的众民警保安当场行凶。
一.从杨佳的行凶事件整个过程看,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不服先前公权力方的职权行为,从而产生激愤欲寻求报复手段,最后向无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袭击。看似逻辑清晰的过程,实则不然。即便假设杨佳在先前遭受了某种程度的不公,其嗣后的疯狂报复也无从具备任何合理性。因为遭受不公与滥杀无辜之间本来就存在着无法消弭的逻辑鸿沟。当杨佳把犯罪对象定格在了"原本不相干"的人员身上时,从法律上,甚至无从以"过激犯"为其辩护,时空环境和对象条件的错位,使得该层次的探讨成为不必要。
二.杨佳的行为使人想到"救济途径"的选择,人类社会进人文明时期以来,纵观各国立法实践与风俗,"私力救济"已基本排除,即曾经在中世纪流行一时"决斗"甚至更早的"血亲复仇"早已失去存在的社会土壤。个人遇到"不平的际遇",理当通过"公力救济"(诉讼、复议等手段),使得权利受侵害的状态得到阻止,法益得以维护。据报道,杨佳有一定的文化教育背景,却倒行逆施开起了历史的倒车,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选择不合时宜的"私力救济"来解决自己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犯等问题,着实令人遗憾。或许公力救济的途径中,会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阶段而产生的种种阻碍,但现代社会的"公力救济"的原则早已确立,其可取之处、巨大社会绩效相比与野蛮落后的"私力救济"途径,已经被历史的进程所证明,杨佳在"救济途径"上的选择误区,是这起悲剧发生的一大缘由。
三.我们也在后续报道中看到诸多可取之处。从法律程序上,上海警方在杨佳第一次接受讯问起就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等,随着移送检方审查起诉阶段的临近,其律师将行使更为充分的辩护权。程序的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即使杨佳作为现行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维护其公民权依然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杨佳在随后可能经历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基本人格权、辩护权能否得以实现将检验我们社会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四.最后,注意到上海警方已宣布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以后,将不再发布任何该案消息。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一个举措。媒体代表的公众知情权应该以不侵犯公共利益为限。如果传媒不加限制的在不合时宜的情形下,过多关注探究评议此案,势必影响该案的正常处理,甚至产生干预司法的后果。所以,传媒同样应当将自身的活动限定在法制的框架内。因为,我们的共同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尽速实现民主法治,社会和谐。
唯如此,这种悲剧才有可能避免。
江苏昆山市公安局 贾仲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