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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死去 警察 国家 社会 执法机器 活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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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在于,死者以及死者家属,还有杨佳的家属,在这种惨无人道的杀人行动中,没有任何"利益"可得--不仅没有,相反还失去了最大最重要的人生利益(把人的生命用可以也可能货币化的"利益"来表述,本身就含着对生命的不恭敬,为前后行文一致,请原谅姑且这么用之),何以实现人民利益至上?这里的人民只能是与此案没有任何联系的案外人了(因为我也找不到刑罚的实施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义何在)。
当谈到与此案没有任何联系的案外人时,实质就是假设当杨佳残杀的是六条无辜者的生命时,法律该当如何?也就是说先不说六名死者的警察身份,此案的处理情形。如果对已经发生的故意杀人行为不施以社会所能接受的最严厉的处罚,那么活着的不特定的人就会生活在恐惧中。如果对故意杀人严重如杨佳者,还因为引起他杀人的诱因是他之前受到了他人--杨所杀的是这里"他人"的同类,而不是直接的他人,这里的同类在杨案体现出来的是职业上的同事;如果不加制止的话,也许在另一案中表现的可能是同乡或同性等--的粗暴甚至于是非常野蛮的对待,就可以宽恕他,那么任何人的故意杀人行为都可以得到赦免,因为除了梦游,人类任何行为都是有原因的,如果说只要原因可以合情化,那么行为对他人的无尽伤害或破坏都是可以原谅的。显然没有人会同意此种可原谅或宽恕杨佳的说法,即如果杨佳杀了普通人,则此案没什么可说的,哪怕在审判过程出现少许程序性的"瑕疵",结论也是格杀勿论!人民--除了死者及其家属,还有施害人的家属以外--的利益,通过法律的示范效应得到了保护;而在这种问题上,党的事业和宪法法律与人民利益不会有什么冲突的。
但问题是杨佳杀的是警察。警察首先是和一般普通人一样拥有生命的普通人,但是在为杨喊冤叫屈的人一上场就忽略了这点,而始终强调的是杨是对待他不公的权力体制的反抗,因而其行为有一定的正当性--所谓"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驳斥这种观点不仅较难,而且还吃力不讨好,很容易被带上"共产党的走狗"这类帽子。但是笔者宁愿冒着这样的骂名,也要向那些死去的和活着且兢兢业业尽着警察职责本份的警察致敬!并为他们正名!
警察作为国家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维持秩序保护普通人生命和财产的手段--这也是警察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另一方面它又得听命于当权者,是支撑国家权力正常运转的机器,因此它会做一些极有可能伤害到普通或特定人群的利益和安全的事--哪怕明知如此,这又在被伤害者眼中失去了其合法性;同时它是整个社会合法存在的暴力,如果面对不能及时有力制约它的普通老百姓,它又会形成权力膨胀从而危害执法对象。在这里,人民利益和党的治理社会统治国家的事业以及宪法和法律之间会产生冲突。
在和平年代,警察是唯一维持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合法武装力量,一个社会只要没有乱到人民不敢走出家门--尤其是一个不允许公民个人持有武器以防身的社会,只要生活于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依然能够安排明天的正常生活和计划,能够保持有序的生产、经商、学习与研究等一切正常发展和持续下去的各种秩序,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的警察有贡献没闲着,是这个社会各种正常而必须秩序的维护与生产者。哪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本身演化成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只要前面所说的秩序还在,我们普通人就要也应该对那些坚守岗位的警察竖起大拇指表达我们的敬意和感激!那么对以警察名义实施的伤害某个特定人的职务行为,即使允许报复--在那些认为可以报复的人眼中,这种杨佳式暴力袭警的做法是合理的,也不能针对所有的警察--包括那些与施害警察同一部门,但对受害者毫不认识,本质上完全无辜的其他警察。他们的无辜同一般老百姓与那位准备报复的受害者间的无辜性质与程度一模一样。
再退一步,即使是这个社会的全部警察完全乱掉了,而且极为恶劣,那么我们也没有理由任意去 "恨"某个与己无关的警察,并以暴力制伏或主动袭击尚未伤害到己身的其他某个"警察坏蛋"。我们不是因为某个作恶的人是警察就加倍地恨之,以至以恨为基础,推断出把他灭掉--从肉体上消灭都是合理的;那是一个没有法律,没有任何可以为善的社会秩序方能许可去做的事,这个社会就已经处于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那么这时也就没有警察与非警察的区别--或者说每一个人都是他人的警察了。这个后果恰恰是因为社会没有过警察!
在前面退一步的基础上,再往前一步,即使是可以针对那个以职务行为伤害过的自己的警察施暴,受害者行为的合理性与先前警察施害的非法性并无两样--与警察有"合法伤害权"有些关联,但也仅此而已:他是因为先前所受伤害,而不是因为那个人是警察,才针对那个人;而那个人伤害他,也不仅仅是他是一个警察,或者说完全不是出于他是一个警察,而是他可能本来就是这样一个人,只不过警察所拥有的特权使他能够在碰到受害者时,先于对手一步施害--警察身份之于他,也就仅此而已。与警察这个职业与身份无任何实质上的关联;仇恨可以及于本人,但也必须止于本人,不可因为警察这个抽象的职业称呼连带地推及于其他某个具体的警察--任何有理性的人,都可以看出这中间是缺乏逻辑环节的。如果后一种伤害行为可以因前一种伤害而合理化,那么谁还会当警察;如果此合理化可以正当化以至合法化,那么反过来,警察为了自保,或者先发制人,或者当警察但不尽职--做着和尚,但一次钟也不撞--都是可以合理化的。在我们恨警察的时候,是因为有警察,但当整个社会因我们共同的恨而导致警察集体不存在时,我们又当如何?下一步又可恨谁?
一个人有权--只要他有能力--对曾经伤害过他的人进行事后的积极报复--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如果报复延伸到伤害者的亲属时,这种报复行为的正当性会在人们心中打个大折扣;一个裁缝拿起剪刀刺伤了某个客户,这个客户既不去找刺他的人算账,也不去挑衅刺他者的家人,却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一连杀死了与此裁缝住在一条街上,但却和此人八辈子不沾边的另六个裁缝,那么别人对此谋杀行为的评价,肯定不同于杨佳所为,为什么到了杨佳这里,情况就不同了呢?
一个人在山坡上看到了一只正在吃草的白色小羊,然后得出结论并对其同伴说,这山坡上所有正在吃草的羊都是白色的,同伴不但不会同意他的观察和结论,相反还会讥笑他;一个人和一个警察打过交道,警察对他/她非常粗暴,当他向周围人讲述时,大家不但会同情他--这是可以理解的,还会和他共同得出结论天下的警察大抵如此--显然这只能由直觉方可推出,哪怕他的讲述与倾听者曾经的经历相同或类似,也不是理性的思考和归结方式!不得不承认我们的社会直觉的力量是很强大的,但有些时候是很危险的--因为是我们自己在构建着社会现实,而不是以客观上的社会事实来作为思考的基点。
面对纷乱无序的社会,我们可以愤懑甚至恣意,但是警察不是社会全部的乱源,哪怕我们当中的某一个体刚刚受到了某个警察的非法伤害;任何一个社会,只要还可称为社会,就离不开警察,有些警察会伤人害人,但只要这个社会不仅能存在还能延续,那么警察这个职业而不是其中的某个人就是支撑它的栋梁或基石。透过一个人的坏事经历,去推断这个人所在的职业和同类,并进而任意对其某几个同类实施屠杀,如果认为当这个人是警察时,就可以将此种荒唐做法合理化,那么这是激起所有的警察与所有的普通人作对,并进一步消灭了警察。如果不对这种行为施以最严厉的制裁,那么就是容忍某些人可以抽掉社会的根基,而不负任何责任。
警察是人,必定会做人肯做也能做的一切坏或恶的事,就象其他行业的人一样--如某些教授道德品质败坏,某些医生不负责任等,但是我们不能在从事警察职业的所有人中,按照我们个人的意愿和行为方式对其中某些不特定的人进行惩处--先发制人地打击。如果执政党不能就已经无辜丧命警察的后事处理,向尚未受私人随意性打击因而尚活着的警察有一个非常好的交待,那么支撑党执政的暴力机器就会跨掉,保护好活着的警察是党的事业所需,保护好警察作为普通人所拥有的一切是宪法和法律的神圣使命,在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来谈如何整顿警察,再来谈如何改善执法,就是人民利益存在和发展所必需处理的。
但是,杨佳一定要严惩!并且在制度上彻底杜绝第二个杨佳出现是对现有警察队伍进行治理的基础--没有哪一个行业会出现因为自己的同事违法,自己却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成为某个执拗者选中的袭击对象!如果有人认为就应该这样对待警察,那么请他来当警察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