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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ac Mao

RFI - 三十年与二十年 - 0 views

shared by isaac Mao on 06 Jun 09 - Cached
  • 中国改革三十年道路不凡。前十年誉满全球,后二十年毁誉不一。一九八九构成悲剧的分水岭。历史何以于此时触礁?改革何以会浸透血迹?思今鉴往,未来何以演义?
isaac Mao

中国过去二十年的社会默契正在瓦解 | 德语媒体 | Deutsche Welle | 2009.06.04 - 0 views

  • "大屠杀使共产党失去了很大一部分合法。此后,共产党疯狂快速地建造高速公路和超级大城市,试图以此收买人民的欢心。它进行大屠杀是背叛本国人民,实行无所约束的物质主义是背叛自己的思想意识。党拒绝重新评价学生抗议活动并顽固地称之为'反革命暴乱',这样它自己也就成了现代化道路上的障碍。它就象北京公园中练习倒行的退休人员一样,这样做也许能提高反应能力,但很容易撞上树木。
  • 当年阻挡坦克的地方,今天12车道的长安街上,车辆川流不息。北京饭店新楼延伸到十字路口,对面的公安和国安部占据了一侧街道,这座巨型建筑显示出,中国是谁的天下。"
isaac Mao

艾未未到底要反对什么?他反对的到底是什么?_理论车间 - 0 views

  • 这个共产党如果你还将它当共产党看,以为只要反对它的那种表里不一的意识形态,就算反对过了,你就大错特错了。它在当前实际上已成为被各种利益集团或贪腐集团租借的外衣,你已无法将它当真,完全要看它被披在哪个人身上了。它的专制是某种黑厚的利益集团的专制,比如杭州飚车案里,那个杭州市委宣传部长的一手遮盖整个杭州新闻界,并不是党的意识形态或权力装置的规定,而是他的权力出租出手时的险恶与无情,才那么激怒我们。我们只能生气中共杭州市委的不去追究这个宣传部长,但我们怎么可以要求这样一个黑厚的利益集团来主动处理其利益关联者呢?他们同是这个权力粪坑里的蛆,享受得正酣呢。只有清洗他们,通过透明的媒体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报道,通过议会式辩论与决断,来处理他们,虽然这都还不是解放政治,但也因此该先做起来。
  • 艾未未好象也没有看到:并不存在政治的人道主义田园曲;任何政治讨论都是各方从自己利益出发,从他们所处的情形允许他们指望的那种客观,去获得最大份额。而这常常不是在人民之间分份额,而是通过那个舆论政权,由言论导向来斩获,是硬出手,来搞定。在这样做时,艺术家和知识分子并不占有特权,他们通常很难说清自己的利益纠葛。艺术家在哪一方面是强的呢,是特别对社会政治有贡献的呢?
isaac Mao

我开始担心中国经济 - FT中文网 - FTChinese.com - 0 views

  • 这是好消息。坏消息是,中国最近的增长代价高昂。由于担心近期经济滑坡将会加剧,中国决策者在制定宏观战略时选择了数量胜过质量的战略,其中最主要的是由井喷式的银行贷款融资的基础设施支出大幅增长。
  • 在中国近期实施的4万亿元人民币(合5850亿美元)经济刺激方案中,基础设施支出(包括四川地震重建支出)足足占据了72%的份额。中国政府敦促银行加速为刺激计划提供融资。银行照做了
  • 相反,渴望增长的中国却受到全球贸易繁荣的引诱,在最不平衡的行业加大了赌注。在2007年以前,投资和出口占中国GDP的80%左右。如今,面对严重的全球衰退,中国却让温总理警告过的那些问题更为恶化:将受流动推动的巨额刺激方案瞄准了最不平衡的行业。
  • ...1 more annotation...
  • 中国必须让经济增长转向国内私人消费。这可能需要在增长规模上做出妥协。但鉴于这会改善中国经济的质量,在增长方面做出短期的牺牲还是非常值得的。
Qien Kuen

醉人呓语 » 只是牢房大小的区别 - 0 views

shared by Qien Kuen on 28 Jul 09 - Cached
  • 要记住,我们只跟坦诚的人讲信任,跟理的人讲道理,跟规矩的人讲法律。除此之外,我们只能比拼智慧,实力与勇气。
  • 我称良心犯朋友们为难友,只是我觉得我与他们没什么两样,只是牢房大小的区别。在荒谬的时代,风险无处不在,我只在意我可控的风险,而不可控的风险,交给良心与上天。
isaac Mao

允许家属聘律师,不让律师去会见 - 0 views

  •    10日上午,我与游精佑妻子陈女士,还有吴华英和范燕琼的律师去了马尾区公安局,找到法制大队副大队长郑警官(负责办理律师会见)。郑警官告诉我们,这起诽谤案因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聘请律师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他让我们填写了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并说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决定。虽然我对这起诽谤案列为涉密案有看法,但也必须按法律规定来办。既来之,则安之,11日和12日是休息日,第三天就是星期一了。
  •     什么是涉密案件,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中有明确解释。该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isaac Mao

为什么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强于哈佛大学? - 0 views

  • 1。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是我党领导下的射会主义国家公立大学,哈佛大学是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私立大学。两种国家的质决定了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地位必然高于哈佛大学,这是历史的进步,是谁也无法抹杀的。
shi zhao

cnw (6938) 的 日志 - 1 views

shared by shi zhao on 14 Sep 09 - Cached
  • 减少户外活动量,喜欢宅的请尽情的宅吧。少带孩子去人多的地方,自己出门购物也尽量从速。用ATM时别左顾右盼的,好像你是个土老冒。不要带着单反到处走,那与一次相机没有区别。出门带好身份证和各种证件,你没结婚的话,两个人出门住店要小心。别信什么所谓的最牛B网络安全,把防火墙,SSL、VPN什么的统统当成摆设吧。物理:淘汰的硬盘不要做成镜子,把盘片砸成粉抹状的碎片,然后冲进马桶。清理手机中的不雅内容,做人要厚道。无聊时请多看些向上题材的大片,尽量在正规网站找黑白的看。
  • 看到特,安,钞车辆请绕行,间距保持20米以上。不和外国人说话,包括外教。平时只看主要媒体网站,时事、社会新闻都够你看的了。
arden dzx

给一个理由让我们去台湾旅游_随他去也的博客_凤凰博报 - 0 views

  • 就拿前不久发生在中国大陆的“汶川大地震”的善款捐助来讲,台湾方面自称,他们筹得善款有50亿台币之多,大概相当于11亿人民币,可是据国台办在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的回答,中国大陆相关部门收到台湾方面捐助的现金加上物质折价在内,不过8000多万人民币,我想,这也出自于在大陆经商的台湾商人和几个台湾的民间慈善机构之手,台湾方面的善款在那里?大陆方面一笑了之,台湾方面的新闻媒体也一齐沉默。
  •  
    双方都有默契,互不"揭穿"慈善捐款在官方数据的巨大落差,相信大部分资源都通过慈济这样的民间团体流向了灾区。看来台湾慈济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动员能量不小,而且控制得当,减少媒体曝光,避免了外界的过多关注和可能争议。
isaac Mao

援助机构:关注汶川地震重灾区 - 0 views

  • 乐施会北京项目办公室传媒官员刘曙光在接受BBC中文部采访时说,目前汶川县城的重建究竟是易地重建还是就地重建,政府与民间意见并不统一。
  • 汶川灾区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就业。在东南沿海等一些企业的帮助下,一些平原受灾地区的灾民已经前往广东等地打工,但是在山区地区,一方面由于自身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面信息也不灵通,当地的一些灾民对前途感到沮丧。 乐施会希望,各级政府能够给予这些外部资源比较有限的贫困和弱势地区"足够的和持续的"关注。
Clement Chen

20100417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_杂志频道_财新网 - 1 views

  •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
  •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的关键
  • ...5 more annotations...
  •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 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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