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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 Wu

张楚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谈输入法之争 - 0 views

  • 1996年欧洲联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96/9/EC),就专门创设了一种所谓“特殊权利”,为那些达不到版权法所指“作品”标准的数据库的制作者提供法律保护机制。根据该指令,只要一个人对数据库的建立进行了“巨大的”投资,那么不管他投资的这个数据库是否有独创性,他都有权禁止他人对这个数据库的整体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提取或者再利用。这种“保护投资”而非“保护创造”的思路,也已经影响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库保护条约草案,但相关的许多问题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论。然而,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只要求对符合作品条件的数据库进行版权法上的保护,而上述WIPO的条约又尚未通过,所以,是否赋予数据库制作者“特殊权利”,以及这种“特殊权利”的具体范围和限制究竟如何等问题,仍然完全由各国自己确定。张楚表示,我国在立法上,有必要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一种区别于版权保护的“特别权利”, 就现阶段来说,这种权利“保护投资”的出发点,应该转换为“预防重复投资”,同时可以考虑将“特别权利”的某些方面,确立为暂时的、产业促进性的保护;另外应该在制度上预防数据库投资者的垄断,对于来源唯一的数据、国家机构拥有的数据等形成的数据库,不应给予版权法之外的保护。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尚无国际法约束的特点,对数据库的保护做出“内外有别”的差别性规定,尽量保护民族产业。事实上,欧盟就是只对联盟内的主体给予“特别权利”保护。
Pig Wu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0 views

  • [许超]《条例》第二条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许超]这个原则性规定很重要,是核心问题。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网上保护著作权保护到哪个程度、哪个层面。任何人如果上传别人的东西就要负责任,别人没有许可,你就违法了。  [许超]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管上不管下,上载要管,下载或浏览不管。回到BT或者P2P的问题,你上载要负责任,如果网民只是聆听、下载,目前的法律管不了。
  • [主持人]网友 “lazylazycat”:我是一家网站的内容总监,每天转发500多条稿子,《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实行后,是不是要支付大量的稿费,稿费怎么算,我的稿费是不是会很重? 网友“排队买菜”:免费转载怎么结束?如果落实?网站每天发布海量信息,如果支付费用? 怎么找到权利人支付费用? [许超]《条例》没有讲转载免费的事情,只是《条例》的第6条涉及政治、经济。根据著作权22条,加了一个宗教。除此之外免费转载是不被允许的。第二,作为网站ICP,你向社会、网民发布信息,信息不是你的东西, 别人的东西按照《条例》规定第2条要经过许可才能够上传。经过许可时就涉及到费用问题。
  • [主持人]网友“发展不息”:“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是不是意味着网站只要接到权利人的要求删除文章的通知后,及时删除就没有责任了?这样会不会造成有的网站不负责任的先发布文章,以求提高点击率,如果权利人来找就删,不来找就不改?  [许超]首先说明“通知与删除”只适用于22、23条:宿主和链接搜索引擎,如果是ICP,根本就不适用。比如我是一个ICP办了一个栏目,没有经过作者同意 就上载了,已经构成侵权了,作者不用通知我就可以直接到法院告我。但如果我是一个搜索引擎网站或者博客网站,作者要先通知我,我删除了就不承担责任了。 第二,如果有的网站不负 责任先发,这本身就是侵权的。 
    • Pig Wu
       
      这一条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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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是BT,这项技术是“多点对多点”,每一个终端用户的PC机又是下载,又是上传,不仅仅是单纯的下载了。
  • [主持人]网友“alalei”:现在像中央电视台的朝闻天下、马彬读报等一些新闻评说栏目纷纷引用论坛、博客和BBS上的帖子,是不是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呢?但往往权利人都不知情,他们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许超]《条例》第6条第7项有相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中还规定,除了政治、经济还有宗教。但是除这以外的不行,如果我写了一个笑话帖在上面别人转载就不行了。
Pig Wu

(译作)Lisensa --帮助Blogger进行版权管理 | Woogle's Blawg - 0 views

  • top10Media——一个致力于提供网络媒介等社会化服务的十分活跃的团队(点击了解),他们在周一推出了一项新的为 blog 提供 版权 注册和管理服务的系统:Lisensa。
Pig Wu

谁拥有你的博客? | Woogle's Blawg - 0 views

  • 作为一个 版权 法律师,我经常对我的客户说:“虽然你你为你的 网站 付了钱,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属于你。” 因为这些客户为网站付了钱,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他们拥有以下所有: •    网站的设计。 •    网站背后的程序代码。 •    网站的域名。 •    网站上的图像。 •    网站上的其他内容。 •    网站的隐私条款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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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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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blogger都应当知道的12条美国法律 - 0 views

  • 原作者: aviva 译者: woogle 原文链接     var del_confirm_msg="真的要删除这条评论么?"; var del_username="3872"; var del_url="/articles/deleteComment/3872/1350/"; 译者:很值得一读的一篇介绍美国网络法律制度的文章,从中可以了解很多 版权 法的微妙之处。其实中国网络版权法的规定跟本文介绍的美国法没有太大差别,完全可以类比参考。最近的“娱乐基地诉百度”案就涉及到本文所介绍的” 深度链接 “、”缩略图“使用等问题。这篇文章一共介绍了与blogging最相关的12条美国法,篇幅较长,拟分两次译完,这是上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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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读
Pig Wu

VeryCD - 著作权声明 - 0 views

shared by Pig Wu on 26 Jul 07 - Cached
  • 当权利人发现在VeryCD网页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时,请权利人向VeryCD发出书面“权利通知”,VeryCD将依法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Pig Wu
       
      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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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育网--- 著作权常识--著作权的保护期 - 0 views

shared by Pig Wu on 27 Aug 07 - Cached
  • function g(formname) { var url = "http://www.baidu.com/baidu"; formname.ct.value = "2097152"; formname.action = url; return true; }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常识 → 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 【字体:大 中 小】 【存入邮箱】 【收藏此文】 【我要留言】 【打印此文】 &nbsp;&nbsp;[浏览次数: 131 ] 在线教程: JScript5在线手册 VBScript在线手册 PHP 在线手册 FLASH MX 2004 帮助 CSS2 中文手册 Microsoft ADO 参考 file.Extensions Visual C MFC 简明教程 『MFC教程』 Win32 API Tutorial 进程管理知识库 高考生攻读硕士计划 &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著作权,由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组成,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依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nbsp;&nbsp;&nbsp;&nbsp;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由“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四种权利组成;&nbsp;&nbsp;&nbsp;&nbsp;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由“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三种权利组成。&nbsp;&nbsp;&nbsp;&nbsp;著作权的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nbsp;&nbsp;&nbsp;&nbsp;一、公民(自然人)的作品:&nbsp;&nbsp;&nbsp;&nbsp;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nbsp;&nbsp;&nbsp;&nbsp;2、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nbsp;&nbsp;&nbsp;&nbsp;公民(自然人)合作的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nbsp;&nbsp;&nbsp;&nbsp;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含职务作品):&nbsp;&nbsp;&nbsp;&nbsp;1、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nbsp;&nbsp;&nbsp;&nbsp;2、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对于创作完毕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nbsp;&nbsp;&nbsp;&nbsp;3、电影、摄制作品、采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自作者创作完毕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nbsp;&nbsp;&nbsp;&nbs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涉及著作权保护期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指出:“涉及《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作品的保护期,如果是公民的适用前述”公民(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适用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nbsp;&nbsp;&nbsp;&nbsp;如果因署名权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可按下述原则处理:&nbsp;&nbsp;&nbsp;&nbsp;一、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nbsp;&nbsp;&nbsp;&nbsp;二、没有约定的,按创作作品时付出的劳动、作品的排列、作者的姓氏笔划确定署名顺序   免责声明:本站论文均由网上收集,所有论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请在24小时内删除!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copyright@博士教育站&nbsp;&nbsp;<a h
Pig Wu

(译文)BlogBurst--Blogger和主流媒体间的桥梁 | Woogle's Blawg - 0 views

  • pluck的新服务blogburst将于明天,也就是2006年5月2日上线。早在二月份的时候,我们曾简单介绍过这个产品媒体 取得了合作关系(包括旧金山纪事报、华盛顿邮报、奥斯汀美国政治家等);另一方面,有1000个blogger使用了他们的这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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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网络版权的新思路
Pig Wu

娱乐基地四诉百度 索赔一亿 - 0 views

  • 三诉 百度 未果的 娱乐基地 昨天第4次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要求百度立即停止对其千余首著作权歌曲搜索和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娱乐基地此次索赔金额为一亿元,为国内诉讼标的最高的 版权 纠纷案。当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据悉,这起案件将在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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