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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 Wu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0 views

  • [许超]《条例》第二条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许超]这个原则性规定很重要,是核心问题。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网上保护著作权保护到哪个程度、哪个层面。任何人如果上传别人的东西就要负责任,别人没有许可,你就违法了。  [许超]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管上不管下,上载要管,下载或浏览不管。回到BT或者P2P的问题,你上载要负责任,如果网民只是聆听、下载,目前的法律管不了。
  • [主持人]网友 “lazylazycat”:我是一家网站的内容总监,每天转发500多条稿子,《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实行后,是不是要支付大量的稿费,稿费怎么算,我的稿费是不是会很重? 网友“排队买菜”:免费转载怎么结束?如果落实?网站每天发布海量信息,如果支付费用? 怎么找到权利人支付费用? [许超]《条例》没有讲转载免费的事情,只是《条例》的第6条涉及政治、经济。根据著作权22条,加了一个宗教。除此之外免费转载是不被允许的。第二,作为网站ICP,你向社会、网民发布信息,信息不是你的东西, 别人的东西按照《条例》规定第2条要经过许可才能够上传。经过许可时就涉及到费用问题。
  • [主持人]网友“发展不息”:“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是不是意味着网站只要接到权利人的要求删除文章的通知后,及时删除就没有责任了?这样会不会造成有的网站不负责任的先发布文章,以求提高点击率,如果权利人来找就删,不来找就不改?  [许超]首先说明“通知与删除”只适用于22、23条:宿主和链接搜索引擎,如果是ICP,根本就不适用。比如我是一个ICP办了一个栏目,没有经过作者同意 就上载了,已经构成侵权了,作者不用通知我就可以直接到法院告我。但如果我是一个搜索引擎网站或者博客网站,作者要先通知我,我删除了就不承担责任了。 第二,如果有的网站不负 责任先发,这本身就是侵权的。 
    • Pig Wu
       
      这一条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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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是BT,这项技术是“多点对多点”,每一个终端用户的PC机又是下载,又是上传,不仅仅是单纯的下载了。
  • [主持人]网友“alalei”:现在像中央电视台的朝闻天下、马彬读报等一些新闻评说栏目纷纷引用论坛、博客和BBS上的帖子,是不是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呢?但往往权利人都不知情,他们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许超]《条例》第6条第7项有相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中还规定,除了政治、经济还有宗教。但是除这以外的不行,如果我写了一个笑话帖在上面别人转载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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