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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ment Chen

20081125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民主与法制日报 - 0 views

  • 《条例》出台前,也曾有法官问周汉华,能不能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错开时间搞,“实际上他们也是想先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往后拖拖,这样可以多一些准备时间。”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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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立场
  • 许志永认为,一种理解方式是:“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你去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搭理你,你可以投诉,不能起诉;不过,一旦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而这些公开的信息又侵犯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才可起诉。” “按照这种理解,最匪夷所思的地方还在于,在政府决定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申请者不能去起诉,只有相对方,那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信息公开’遭受到侵犯的人,才可以去起诉。”许志永说。 “这种理解,包括现实生活中按照这种理解的实践,将绝大部分‘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这样下去,几乎所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都不可诉。”许志永告诉记者,之前的大部分法院,对于“信息公开”案不予以立案,几乎都是援引该款,并且以上述理解为由,告知申请人,“只能投诉,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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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保守解释
  • 早在2007年5月20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就有提及:“ 在信息公开的救济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并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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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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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自己就能有感受,比方说,你电脑用了三五年,我问你,你电脑里都存了什么东西,你可能自己都搞不明白,为什么?你从网上下载东西,下载一遍,下载两遍,下载三遍,你存的过程中就可能不知道存哪儿去了?”周汉华认为,有的时候,政府可能真的不知道信息“应该到哪儿去找”,当然也不想信息“不存在”的事情闹到法院。 “当然,有些情况下,也不排除政府就是为了掩盖,为了拖延,故意不给你。”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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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者立场
  • “从广义上解释,33条第一款并没有说不能起诉,第二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自然也可以起诉。”许志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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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上的分歧--立法者原意解释
  • 8月25日,公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条例》第33条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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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go推动
  • “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司法解释。”许志永告诉记者。而另据媒体报道,《条例》施行两个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过一次研讨会。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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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立场
  • 民权团体公盟认为《条例》第33条存在“非常关键的歧义”,理解上的偏差将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 几个月前,四季青镇居民朱福祥也曾就拆迁之事申请过信息公开,未果。之后,朱满怀信心地向海淀法院起诉,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予受理”。
  • “为什么不受理?”朱福祥一脸疑惑,他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33条第二款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这种结果,是因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许多法院对第33条的理解,还局限在字面上。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北京邮电大学教师、公盟研究员许志永告诉记者。
  • 区别只在于,数个月后,类似的诉讼,海淀法院已经开始受理。 “该案是一个极好的开端。”许志永表示,过去海淀法院驳回过多起类似案件,在他所在的研究机构公盟,记录在案的就有好几起,都是“不予受理”。“不过现在开始受理了”,尽管诉讼结果还得等待,“这已经是一个进步”。
  • 《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的信息,遭当场拒绝,理由是:“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的调查,截至8月底,某直辖市两级政府收到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为1080 条,其中,得到满意答复的占到50.8%;有17%的申请被告知信息不存在;21.3%的申请被告知为“非本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另外5.7%的申请被要求“补正手续”;明确告知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的占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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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
  • 根据马怀德提供的数据,自《条例》施行后5个月内,该市因申请政府信息引发的复议案件只有7起,而因为对复议不服,或者直接对政府的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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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
  • 崔凤燕足够幸运,该案一经提交,法院即予以受理。
  • 兰靖远、朱福祥、崔凤燕等人已经能将这部只有38条的《条例》许多条款倒背如流。在7月份由公盟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许志永介绍朱福祥时,称他“自学法律成才”。
  • 兴奋地发现,《条例》出台后,似乎为征地、拆迁纠纷找到了一个进入法院解决的突破口。按照相关规定,之前这两种纠纷只能在政府解决,法院一律不管,“现在依据《条例》,也能进法院了”。
  • 社科院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遇到这样的境况“并不奇怪”。在7月份那次研讨会上,周汉华将美国与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拿来与中国作对比,“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但是,直到1974年,这个法基本上没多大用处,带来的冲击太大,官员观念、制度的准备跟不上。而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刚通过时,也暂时只局限在‘主动公开’这一块,‘依申请公开’是在5年之后才实施,他们觉得,一开始就搞依申请公开,困难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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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者立场
  • 四季青镇政府给他的不公开信息理由,“涉及第三方利益”,一度令兰靖远哭笑不得:“我的土地,怎么就牵涉到了第三方利益?”
  • 原本绝大部分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案,实践中情形却是多数“诉讼不立案”。这些,在许志永看来,是因为有《条例》第33条的存在,才使得是否受理变得模糊不清。
  • 其实,暂不论该种理解正确与否,仅是存在的现状,就从侧面反应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审慎态度。
    • Clement Chen
       
      法官立场
  • 对此,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则表示不太认可,他认为政府完全具有“信息公开”的能力,不仅有这个能力,“有些政府还有能力将信息卖给商家,我们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可能就是相关部门泄露用户资料牟利”。 通过政府卖信息给商家这件事,郭玉闪觉得政府的信息收集工作“并非无章可循”。而在这种思维下,对第33条的理解,则会与之前的理解截然相反。
    • Clement Chen
       
      知识分子立场
fd cn

民警醉酒驾车追尾身亡 公安局违规为家属担保 -浦志强律师的第六个搜狐博客-搜狐博客 - 0 view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张冰随后就担保一事向法院表示质疑。牛副庭长称,担保审查应属立案庭办理,具体得问立案庭。而立案庭的李庭长了解情况后称,当时“没注意到,没审查清楚”。
  •     公安局为什么要对此案作出担保?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见到了提供担保车辆行驶证的临淄公安分局李金良科长。李金良介绍,当时交警部门扣留王利刚货车的期限马上要到,而张玮及亲属急于申请财产保全,又找不到担保财产。张玮的律师找到他,让他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为了帮助张玮,他同意了这个要求。李金良还称,他并不清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的法律规定。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张玮,她称自己正在江西的学校上学,具体情况得问局里(临淄公安分局)和她的代理律师。而她的律师以有事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王利刚认为,既然担保程序不合规定,那法院就不能查扣他的货车。3月21日下午,王利刚及张冰要求法院尽快放行车辆,遭到拒绝。牛副庭长称,公安局作担保确实有问题,但法院可以马上要求原告提供其他担保。     目前,王利刚的货车仍被法院扣着,而此案什么时候重新开庭、什么时候能宣判都是未知数,这让他心急如焚。     “因为公安局和法院的问题,我的货车被无故查扣了20多天,每天光停车费就得100多元钱,停运的损失更是不小,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shi zhao

"彦宏,请下课"前百度中层的博客(转载) -- 红人网事 - 0 views

  • 其实一直以来,百度从未与官司绝缘; 众所周知的是鉴于robin夫妇及其好友的政府关系背景,总能屡次化险为夷。但这次,貌似所有的关系都失去了用场。那些当年追访李彦宏的媒体,突然间都成了墙倒众人推的帮凶。从媒体宠儿,到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转换只需要一瞬间。但是,对百度这样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而言,国内各大媒体闹得再凶都不足以撼动帝国的霸气,真正有致命影响的,是欧美研究公司、投资银行的报告、评级这些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东西。
  • 前CTO也明白Hidden Web的增长是无限的,而百度的抓取却总停滞不前是不行的,所以只能海量抓取新站来弥补。但这种做法遭到保守派反对。后来刘的离开就是技术部内无休止派系斗争的牺牲品。而李彦宏在不主持技术工作的这些年里,采取的是偏听的固执态度,会议上被否决的一方无法心服口服,会后曾有相当数量的技术人员给李彦宏直接发邮件阐述合理的要求,但都石沉大海或被冷冰冰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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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玩弄太久,就会发现无法收手,那些反复妥协支持GFW的企业莫不如此
isaac Mao

demo@virushuo: 跟海关较真--我的举报信 - 0 views

  • 果然,在30天之内有了回音。昨天(2008.12.19)成都海关李姓工作人员给我来电话,说收到了海关总署监察局转来的信。问我是不是可以用行政复议流程解决。我觉得,目前我已经不怎么试图追述对我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而是集中在成都海关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上,所以我也没什么行政复议的理由和必要。就拒绝了。我还是想看看,一个依法实名举报,有证据,有法律保护的举报行为,最终能答到什么效果。
  • 既然不肯开具相关单据,我无法认定海关人员是依法办事,还是非法将我的物品据为己有,因此我要求当场对刀具进行毁坏。该海关人员说:"如果你再纠缠,就将你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令我非常震惊,一个公民,纳税人的合法诉求,怎么能用"纠缠"来形容。这句话在后来与成都海关人员电话沟通的时候再次出现。这让我觉得非常的愤怒和极大的侮辱。
  • 2008年11月13日13:20分,我再次致电成都海关法规处,询问举报进展。被告知,对方认为我是自愿放弃物品。我再次对法规处的同志声明,我没有自愿放弃,而是在对方的威胁之下不得已而离开的。另外,即使我自愿放弃,也应该为海关签字确认放弃,以免发生纠纷。并请法规处的同志再次进行调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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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海关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节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经常攻击我国没有人权,非常令人气愤,而目前成都机场海关的行为是用实际行动为其背书,他们用实际行动对世界各国的旅客说:"看看吧,我们就是没有人权。我们说没收就是没收,不用经过任何法律程序。"
  • 得到的回答仍然是:"我们当时让你交出护照,然后到法规室学习学习"
fd cn

西安12名学生被认定为高考移民后状告教育部门_网易新闻中心 - 0 views

  • 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陕西省西安市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多次沟通无果后,包括李华的女儿在内的12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4月1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4日,考虑到法院处理案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高考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了避免出现难以弥补的后果,考生家长委托律师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停止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招办作出的取消张某等考生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让考生参加高考,再等待法院的判决。 5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答复,称不接受这一申请,同时告知考生家长,本案将于5月14日开庭。
isaac Mao

苏联崩溃前官员们的心态_李悔之 - 0 views

  •   史密斯发现,在苏联,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实际上已经很少有人相信,首先是苏共领导人自己就不再相信(顺便一提,不久前,勃烈日涅夫的侄女柳芭发表回忆录,其中写到,勃烈日涅夫当年曾对自己的弟弟说:“什么共产主义,这都是哄哄老百姓听的空话。”)史密斯引用一位莫斯科的科学家的话,“意识形态可以起两种作用 ——或者是作为一种象征,或者是作为一种理论,两者不可得兼。我们的领导人把它用来作为一种象征,作为断定其它人是否忠诚的一种方法,但它并不是这些人身体力行的一种理论。它不是活的理论”。好比赵高在金殿上指鹿为马,以此测试群臣,看谁是跟自己的谁是不跟的。一位高级编辑指出,现今当政的这些苏共领导人是没有信仰的人,“是一些对一切都无所谓的人。他们所要的是权力,纯粹是权力”。这位编辑说,虽然上上下下的人都不再相信官方的意识形态,而且对各种事情也并非没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但是一到了正式的场合,他们却照旧举手拍掌,重复着官方的陈词滥调。人们明知这一切是毫无意义的,是逢场作戏,“可是你必须去玩它”。
  •   史密斯认识一个苏共少壮派官员。看上去此人是充满矛盾的复合体。他一方面在和朋友谈话中批评时政,攻击腐败,俨然是个改革家;另一方面,他又对本国的政治感到自豪,为自己能身处权势集团而踌躇满志。他清楚地知道斯大林时代的恐怖,也不愿意再回到那个时代,但与此同时,他又对斯大林靠强权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红色帝国而十分骄傲。一方面,他很乐意向别人显示他的思想解放,根本不相信官方的教条。另一方面,他又对自己善于掩盖个人观点,对自己在党内会议上以善于发言着称而得意。其实,这正是苏共新一代官员的一种典型——无信仰的、犬儒式的机会主义者。“可见,”史密斯总结道,“个人只要服从听话,不公开向意识形态挑战,不管信也好不信也好,都不是关键问题。”  
isaac Mao

GFW Blog: 由瓮安事件看舆论封锁注定的败局 - 0 views

  • 由 于官方早已形成一套成熟的言论控制手法,加上正处“敏感”时期,除新华社简短的定性文字外,传统媒体对这一事件不置一辞,而网络控制也在第一时间就启动了 封锁程序,因此,许多人在消息上网后几个小时才开始留意到这一事件的发生。6月28日夜,按照一般习惯,我登陆百度瓮安吧搜索信息,却见网友正痛骂该贴吧 吧主胡乱删帖,当然,这样的骂帖也会很快被删。这时候,我看到一位网友向吧主发问:“我的帖子只是找人的啊,请帮我恢复好吗?”紧随着一痛对吧主的跟帖乱 骂后,吧主现身了:“楼主, 等过几天你再重新发, 现在我也不知道怎么弄,现在是百度疯狂地‘和谐’,我也找不到你的帖子,在这里向你道歉了。” 这时候,从各地赶到这个偏僻小吧的网友才知道怪错了对象。不久,这位叫作“临望蓝天”的吧主又发帖称:“我没删过谁帖子,甚至连我自己的帖子都被和谐,我 能说什么?”到了29日上午,再次登陆瓮安吧的时候,发现吧主的名单里已经没了这位“临望蓝天”网友,由于不满言论管制,他辞职了。
  • 有数 据说2007年中国用于网络控制的费用是1000亿元,今年的数据肯定会大大增加,其中也少不了瓮安事件的贡献。
  • 事实上,瓮安事件并不令人感到奇怪,也不特别恶劣,此前的汉源事件、大竹事件、汕尾事件等,同样都是由官员侵权引起民变,民变引起弹压,尔后是大量的网络 谴责与抗议。不过,瓮安事件却有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方面,排名世界第一的网民数量由瓮安事件中的网络抗议得以体现,另一方面,网民表现出的愤怒超乎寻 常,过去那种“中央是好的,地方官员乱来”的批评基本没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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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孙志刚事件起,经由李尚平案、黄静案、高莺莺案、“纸老虎”案等网络舆论事件,瓮安事件后的网络言论声浪已达到这样的规模,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开始形 成挑战政府权威的能力,我们无法预言这样的规模粗要达到什么程度才会引起民众的现实连动,但照此发展下去,临界点或许不久将至,那时候,当局将失去与民间 和解的主动权和最佳时机——这并非危言耸听,胡温皆为网民,自可亲身体验以形成判断。
isaac Mao

公安强制查验身份证,被诉侵犯公民人身权_刘晓原的BLOG_新浪博客 - 0 views

  • 2007年11月12日晚,原告李方平与同伴于方强、张海涛等至北京西站,在进入售票大厅的大门入口处,受到被告所属的民警阻拦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检查。在被问及进行身份查验的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时,被告民警拒不给予任何答复,包括原告在内,连同其他两名同伴最后只得被迫出示身份证接受查验才得以自由离开。    原告认为,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受法律保障;被告在不具备法定事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长期性、随意性、强制性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非特定公民进行身份检查,属违法行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也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等所规定的对公民进行身份证查验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当立即停止。遂提起本诉
  • "原告的体貌特征,我们记不清。我们针对的是进出车站的非特定人员,检查时不可能有准确的体貌特征要求。" 针对被告出具的公安部通缉令上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年龄、身高、口音及其他体貌特征,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黎雄兵提问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体貌特征进行简要描述时,得到这样的回答。
  • 流动场所并非法律盲区。相反,公共场合使得人们的一些行为同质化,比如文艺体育活动场所,机场车站码头,非因法定事由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得对公民随意进行强制性身份查验。共同场所,是一个展现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更应该是保障和尊重公民权利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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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认为,查验公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不具行政可诉性。庭审中,被告出示了2007年10月前后公安部发布的五份刑事通缉令,并称其查验原告身份证的行为是依据通缉令上所列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结合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判断实施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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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律师们都变成了人权案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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