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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eng qixi

网言:勿以关注论是非 - 4 views

关注 论是非

started by dafeng qixi on 12 Feb 09
  • dafeng qixi
     
    方先生因为我指出了他的一个逻辑不自洽而专文反驳,说"连'是否要关注个案'和'是否要关注某个特定的个案'的区别都弄不明白的人,好意思来教我逻辑?"然后顺便指责我偷换概念。我想反问一句,方先生弄懂了"关注个案"与"关注某个特定的个案"的区别么?如果大家就这样钻字眼,什么讨论都没有必要了,个案个案,必定是某个特定的个案,要把一批个案或者所有个案综合在一起,那有另外的称呼。

    方先生说我把"恶性杀人的社会危害、影响偷换成了案件审判的社会危害、影响",那是不对的,明显再次进行了文字加工,更严格的说法可能是,我把"造假""偷换"成了"杀人",方先生一直关注造假多过其它类别的社会不公,所以觉得我们关注杨佳过头了。方先生对所关注个案的要求是对个案有选择性,举例说明如何来选择,那么从他的举例上来说,我们很容易推测出他的一般要求原则,那就是有社会影响与危害,还要比较大,从这一角度来说,杨佳案入选是无疑义的,我指出的就是这一点。方先生不赞同,认为杨佳案社会影响与危害并不大,但这大与不大,却是一个个人判断,不能强求别人听从一个人的主观判断。我既没有偷换概念,也用不着偷换概念。

    方先生与众多敲边鼓的人的逻辑不洽在哪里?我原文说得很清楚了,段海新针对方先生的责问回答,用了新语丝关注个案为例,既然你责怪我关注杨佳这一个案,你难道不是一直在关注个案么?方先生答,"我没有说不能对个人或个案感兴趣,问的是为什么对这么个案件特别感兴趣。"方先生的话翻译过来就是你能关注个案,不反对你关心个案,但你关心这一个案是不对的。如果方先生不是责问,只是跟朋友聊天,这样的问话当然不涉及逻辑自洽的问题。我既然能关心个案,那么这就隐含了选择个案的权利与自由,如果我选择什么个案要遵照你的安排,我已经丧失了关心个案的权利与自由,换句话说,我就不能去关心个案。我所谓的逻辑不洽,指的是既授人以权,又限人以案,就象执政党在宪法中宣称,你有拥护我的权利,当然不自洽,谈不上教人逻辑。

    方先生的立场是很容易把握的,那就是认为杨佳并无冤屈,所以不需要关注。而我的论点也是明确的,既使杨佳罪有应得,十恶不赦,人们仍然有关注他的权利与自由!方先生仍然不能指责别人对他的关注,不恰当的主张可以驳斥,但如果有人为杨佳说话,这人也就十恶不赦,那就不可以。

    逻辑或许可以因为概念使用的各自含义不同而自洽,但显然方先生未能对我的诛心之说进行反驳,那才是最重要的。当然方先生有很强烈的理由认为寻正误解了他的说法,他并没有诛心。不过,故意忽略寻正对杨佳行为推崇的限制条件,忽略寻正对针对警察暴力的限制条件,毫不客气地宣称我推崇暴力与主张干掉所有的警察,这样的批评应当算不上正当的批评,而与诛心的言行一致。

    政治是简单的,也是无所不在的,比如言论自由,就是政治诉求之一,新语丝饱受政治打压,宣称独立于政治,无异于缘木求鱼、刻舟求剑。指责我及其他为杨佳代言者将杨佳事件政治化是徒劳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政治事件。如果本身不是政治事件,政治化并不容易。对我来说,为弱者代言从来都是政治事件,向强权挑战,无论是从言论上,还是从行动上,都是鲜明的政治事件,如果方先生认为中国的政治事件都是弱者不遵照强权制定的规矩行事,而把事件政治化,那么这样的指责我可以坦然受之,并不认为是一件可耻的事。

    杨佳案件是一个刑事案件,但并不意味着里面没有政治,方先生的众多民事案件,都最终走向了政治化,指责大家炒作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方先生的所有案件,都及时正当地进行了炒作。我不否认巴不得方先生吃官司的人是很多的,但在与自己的支持者这样讲却是不适当的,对于自己的支持者,在理解他们的动机时,应当从最大的善意角度去理解,而不是臆测他们"恐怕不会是因为泛泛的关注'司法程序公正'"。关注司法公正跟"对学术造假泛滥、造假者恶人先告状、枉法法官乱判的气愤"恐怕是难以分开的。

    大家平常都把"炒作"当着贬义词,相信方先生对我用此词来描述新语丝针对其所经历的案件采取的行动很气愤。不过,在我的观念中,并不存在那样的顾忌,这个世界并不是一个黑白分明的世界,教育公众很容易变成商业炒作,商业炒作如果正当,也是教育公众。我在杨佳案件上指出了实质公正才是关注的中心,而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方先生的案子跟杨佳有许多相似之处,方先生认为杨佳罪有应得,不存在大的实质不公,这是我们观点相左的根本之处。

    如果真要讲形式,新语丝违犯国家禁令是家常便饭,起码,为了突破网络封锁而采取各种手段就对国家权力机关不尊重。事实上,新语丝对权力机关是不尊重的,因为许多这样的机构,比如武汉的法院,就不值得尊重。大家执着于程序公正我不同意,因为广义的程序公正就是指整个法制法规体系,如果没有实质正义的支撑,程序公正就毫无意义。

    我曾举海内外学者的公开信为例,在法制完善的国度,这样的公开信是不适当的,不仅仅是不适当的,在很多国家是违法的,是违反现代法制精神的。这背后的原则是司法独立,方先生说司法独立是指"司法不受政府其他分支或政治利益、个人利益的影响,不是说司法不受舆论监督,更不等于说公民不能对案件、判决结果发表评论。"这样的总论也包含了司法决策上的独立性,不过更多的是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当然众多支持杨佳的人也无疑可以用方先生的后半段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不过,我这里要讨论的重点却是在合理的法制体系中,舆论监督与评论是有极大制约的。

    《公开信》是方先生试图用舆论来左右正在进行的审判结果,这当然也是签署公开信的所有学者的良愿,但在一个现代法制体系中,却是对司法的干涉,是司法受"个人利益"的影响的直接表现。《公开信》中宣称,"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令人震惊…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此案审判过程中明显存在的枉法裁判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我全心地维护《公开信》对该法院的指责,希望不要有人以为我意欲偏向我从来就瞧不起的肖传国。但是这样的公开信却违背了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在英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这些大英国体系的法律中,该公开信可能会以刑事罪名藐视法庭罪被起诉,有着极大的后果。在美国,我相信如果真有此类试图干涉在审案件的舆论,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法官下禁口令,或者法官基于公开信对法院的攻击而下禁口令,甚至以藐视法庭而判罪。

    《公开信》的内容以及它的企图在英法体系中归入藐视法庭罪的在审原则(Sub Judice),即所有在审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因为后果严重),舆论不得施加倾向于一方的影响,从而让另一方获利而使得审判过程变得不公正。中国记者到了这些国家应当记住,新闻自由并非什么话都可以说,即使你说的都是事实!

    在1982年,在澳大利亚有人在法庭外发传单指出警察与法官的潜在偏向性,获刑两个月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在1986年,新南威尔士的总理Neville Wran公开在《每日电报》上支持被以刑事案控诉的法官Lionel Murphy,认为他无罪,这位总理被罚款2.5万元加诉讼费用,《每日电报》罚款20万元加诉讼费用。后来同一案件,澳大利亚广电公司也因为在节目中不适当地评论,认为法官Murphy有不当行为,而获罪,编辑罚款2000元,而公司罚了10万,外加诉讼费用。在1988年,《太阳报》就因为称呼尚未判的嫌犯为"在逃犯"而获得2万元罚款加讼费。在1990年一家电视广播公司因为报道一个嫌犯,采访警察及嫌犯暗示了嫌犯是真的杀人犯而获罪,判罚20万加讼费。在1998年,一个电台的播音员称一个在审案件中的嫌犯有罪,是"绝对的人渣",电台赔了20万,播音员赔罚款加讼费达11万。

    在2002年,一位印度作家,Arundhati Roy被印度最高法院判入狱并罚款,因为她非议法院。她是印度反对Narmada水坝的积极分子,因反对最高法院裁决支持该项目而被控藐视法庭。

    中国近年来也在考虑在刑事案件中增加藐视法庭的控罪,这不希奇,在中国的周边国家,除了朝鲜没有必要外,其它国家都有此法律,日本、台湾、香港、澳门、新加坡、韩国等等都有维护法庭尊严及保障司法独立公正的法律。中国在法律上发展这样的法规当然有必要。不过,面对中国的司法现状,如果增加藐视法庭罪及在审条款,恐怕无非是为一个弊端重重的司法体系添加一个绿油油的保护伞而已,中国的枉法法官可以因此再添些民脂民膏。如果要添加这样的控罪,对现有法律改革,那么,司法独立是必要条件,我这里指机构性的司法独立。这些就不是老兵、Bluesea、怪物之流能够懂得起的了。

    如果单讲程序正义,无疑新语丝就过不了关,无论是严格地按照中国当今法律来说,还是按照现代法律的精神上来说,事实上,每一个新语丝的读者,读者网的博主,都是中国法律下潜在的罪犯。讲法治的人,如果不能懂得这个世界上存在比宪法更大的法规--普世价值,如果不能理解中国十三亿人就没有完全守法之人,许许多多的中国人还未出生,已经违了法,那就不是真的懂现代文明的法制精神。正因为如此,我们理直气状地藐视中国法律与法官法院,其依据,当然是存于恒久人心的天然公义--即实质正义。

    方先生认为自己的冤案更重要,而杨佳没有冤情,且不说此种主张的自私倾向,在杨佳一案上这样的看法也太过于武断,让人难以接受。道德是简单的,法律也不比政治复杂,在公义的审判中,但凡有冤屈,先分后合,一事管一事,方先生不能说,因为新语丝一贯正确,所以凡事正确,赵南元的扛旗论的荒谬之处就在这里,如果有敌人扛了中国的国旗,中国的国旗就成了垃圾,那样的话,中国就不敢有国旗了。杨佳杀人当严惩,但并不意味着他此前所有的冤屈都成了培葬,他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权。

    在极不可能的情况下,新语丝也会登用不合道义的文章,比如我记得诸葛不亮某一篇讲地震局人员的故事,其展露的暴力倾向岂止是不合理,简直是对正常人的侮辱,作者想用原子弹诱发地震毁灭日本。当然,我绝不会相信方先生对这样的观点有丝毫的同情,但对读者来说,适当的审慎始终是必要的,在道义上无论何时,必须依据当时具体的事实,不看人,不依赖于总评而盲目地推及个案,这就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我不指望老兵、Bluesea之流可以懂得起。在大英国框架内的国家中,常有媒体发布在审嫌犯以前的犯罪记录而入罪,尽管说的都是事实,但那是不适当的,危及司法公正。

    在论举证倒置的时候我说过,法制世界并不存在真正的举证倒置,在应用举证倒置时,控方起码要有面上证据,能初步证明控诉的因果关系,一旦质证,辩论双方无非是在较量证据的多少强弱。在道义判断中,采用的是同样的标准,一方提供了证据,那么另一方得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对对方的证据视而不见,象Bluesea或者老兵那样,经常狂叫"我要(更多的)证据",振振有词,谁主张,谁举证之类,试图阻挠别人就有限事实进行结论,通过不结论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主张,那是赖皮之举。

    杨佳一案的引起公众共鸣,无非是他受到了极大委屈,最终要采用"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要给你一个说话"的极端做法。对于支持杨佳的人来说,单此一点,就是一个非常强烈的证据,证明杨佳在杀人之前受到了极大的冤屈,因为凭常识,我们知道一个正常的人(杨佳是正常人这一点方先生是认可的),如果不遇到极大冤屈,不至于采取如此极端的做法,如果杨佳是习于以命赌命的黑帮分子,那么又是另外一回事。当我们手上有着如此强烈的证据,当然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就落到了主张杨佳无冤的方先生身上,你如果有驳倒杨佳有冤的证据的更强证据,而不是一味责骂,要让我们信服并非难事。

    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司法部门有天然的义务追究任何重大罪责,杨佳一案针对杨佳所受的暴力,连起码的调查程序都没有启动,不少人就把杨佳当着阶级敌人对待了,如何能平民愤?杨佳一案中暴露出来的众多违法违规之举,丧失公正之举,也就因为杨佳十恶不赦而被原谅,这样的立场,有什么说服力?方先生说,中国的冤案那么多……那又怎样?造假者说,别人都在造假,为什么对我这点鸡毛蒜皮的事,喋喋不休?难道方先生听到这话就放人一马?施一公说,我只是说法上不妥,其实还是全职回国工作的,那么多赤裸裸的假不打,追我那么紧有必要么?方先生就与施和解?

    关注杨佳同关注方先生的案子在我们眼中同样是道义的体现,诛心之论是要不得的,任何人都可以教育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杨佳一案,但无论是强求我们接受我们有异议的看法,还是质问我们为什么要关注杨佳,都是不适当的。

    我们因为一条规定指责谩骂施一公,难道施一公不可以还嘴拿中国的法律法规来套新语丝及方先生自己?公义,还是得回到普世价值上来,回到现代文明精神这个超越中国宪法及法律的东西上来。杨佳的冤屈也并不因为他的为恶而消减,不然,我们放纵的就是恶警,有朝一日,是有可能会报应到我们自己身上来的。

    中国的冤案确实很多,但我就是要关注杨佳,不要问我为什么,因为如果我仍然关注杨佳,你不愿意关注杨佳,反对我关注杨佳,再多的解释,也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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