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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件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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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哥:杨佳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诸哥:杨佳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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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案件
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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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eng qixi
on 13 Jan 09
#1
dafeng qixi
on 13 Jan 09
杨佳已经死了。但是围绕他的争论还在继续。有很多人相信杨佳杀了人,其中有些人认为他是英雄,有些人则否,后一种人中包括吴法天、梁剑斌、法助红颜等。按照现行法律,杀人偿命,所以,他们认为杨佳之死在实体上是正义的。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杨佳没有杀人,他是被栽赃陷害的,程序问题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在实体问题上,比如从容。吴法天们和从容其实有共同之处,尽管他们有"法律人"的标签(以后我将用带引号的"法律人"才指代他们)。他们都认为实体问题压倒程序问题,当然他们都不否认程序问题是一个问题。"法律人"们甚至标榜自己"作为法律人当然清楚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过他们还是认为实体正义的一白遮百丑,他们的借口是,普通百姓,也就是"非法律人"是看重实体正义的,他们也只有"顺从民意",即使要挑程序的毛病,也只能挑那些实体不正义的案件的程序毛病。这些"法律人"一方面看不起那些"非法律人",因为他们没有自己那种"知识背景",另一方面,由以所谓"民意",来为自己的立场(即杨佳案在实体上是正义的)辩护,既然杨佳案的实体是正义的,在程序上就不要吹毛求疵了。这样一来,他们和从容的区别其实不大,他们都相信自己心中那个实体,只不过他们认为的"实体"是杨佳杀了人,而从容的"实体"是杨佳没杀人,而他们都认为程序和实体是可以分开的,或者说可以跳过程序看实体。
如果说实体正义是"不放过有罪之人,不冤枉无罪之人",那么,首先要问的问题就是谁是有罪之人,谁是无罪之人。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判定一个人有罪?这就是程序问题。不知道这些"法律人"是如何认定杨佳杀了人的?莫非他们当时身处闸北公安分局现场,一直跟随杨佳冲进大楼,冲进值班室,目睹了杨佳出神入化的刀法,7秒之内连杀4名警察?然后尾随杨佳沿着消防楼梯冲上9楼,亲眼看到杨佳如果离开消防楼梯进入9楼楼面,与正在等电梯的徐维亚相遇,看着他如果将徐维亚开膛破肚?接着跟随杨佳重返消防楼梯向上走,在楼梯上杀伤王凌云?然后继续上到11楼,再次神奇地离开楼梯,找到独处的李坷,在李坷身上连捅数刀?最后一直跟随杨佳冲到21楼,看到杨佳如何被捕?杨佳在5分钟内完成如此多的动作,不知我们这些书斋中的"法律人"是不是也是身轻如燕,能够跟得上趟呢?
这些"法律人"当然不会承认自己目睹了这一切。他们是如何认定杨佳杀人的呢?他们会说,警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从证据看,杨佳杀了人。换言之,真相就在警方手中,警方说谁杀了人,谁就杀了人,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回到古代去,让刑侦、起诉、判决三合一呢?为什么还要在形式上设立公检法三个机构呢(虽然公检法是一家,但毕竟还是分成了三个机构,比包公一身兼三职还是有所不同)?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搞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呢?干嘛还要辩护这一环节呢?干嘛还要辩护律师呢?既然警方是不会抓错人的,警方是不会撒谎的,警方是不会栽赃陷害的,既然"法律人"们如此信任警方,干脆公诉案件就不用审理的,直接交警方判决执行就好了。
"法律人"们也会像模像样地为杜培武、聂树斌案鸣不平,如果当初这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关注,他们会怎么样反应呢?他们一定也会说,这些案子的实体是正义的,因为警方提供了证据,就算程序上有"瑕疵",实体上也是正义的。只是到了有一天出现了另外的真凶时,他们才当起了事后诸葛亮,开始喊起冤来。他们有一个非常奇怪的逻辑,一审判决书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的确犯了被指控的罪行。只要他们得到了一审判决书,他们就得到了证明此案实体正义的有力武器了。在他们看来,以前的案子都没有公布了一审判决书,而这个案子公布了。难道判决书公布了判决书上的漏洞就没有了?这帮"法律人"从来不肯正面面对证据上漏洞,总是顾左右而言他,总是义正词言地说一堆空话,还自以为自己表现了"法律人"的素养。
在"法律人"看来,既然99%的案子证人都不出庭,因此杨佳案的证人不出庭就不算程序不正义,只能算程序瑕疵了。不知道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99%的官员都贪污,那么贪污就这是官员的瑕疵了?
在"法律人"看来,辩护这个环节也是可有可无的(当然他们口头上肯定不会这么说)。因为在他们看来,杨佳案的辩护律师实际是有控方来指定的这一点最多只能算"程序瑕疵"。如果被告人的选什么样的辩护律师是由控方来操纵的,这种辩护还是一种真正的辩护吗?我们看到,杨佳案中,辩护律师根本不直面证据,将控方的证据照单全收。相反,倒是杨佳本人对控方的证据提出了异议。控告一个人有罪,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而单方面提供的证据不经过质证就被接纳,这难道只是程序瑕疵而不是程序不正义吗?如果表面上走了质证的过场,而律师实际受控方操纵,从而证据得不到真正的质证,难道不是破坏司法公正吗?难道不是极大的程序不正义吗?证据质证在审判程序中重要性,这些"法律人"难道不懂吗?经过这样的程序,能够避免栽赃陷害吗?能够避免冤假错案吗?能保障实体正义吗?
这些"法律人"是不是认为,只有刑讯逼供才是程序不正义,其他都这是瑕疵?他们是不是认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唯一方法就刑讯逼供?他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居然如此肤浅吗?如果把被告的至亲监禁起来,要挟被告,与刑讯逼供有本质区别吗?当然,他们会说,你怎么知道杨佳受到了要挟?我也同样可以问,你怎么知道没有?难道佘祥林案被改判之前,你们就知道佘祥林被刑讯逼供了?难道你们现在掌握了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证据?难道判决书会写"根据警方刑讯逼供,查明以下事实"?难道"法律人"就只会做事后诸葛亮、打死老虎来展现自己的正义感?如果你们只会做事后诸葛亮,就请你们在事后再发表高论。
杨佳已经死了。但是围绕他的争论还在继续。有很多人相信杨佳杀了人,其中有些人认为他是英雄,有些人则否,后一种人中包括吴法天、梁剑斌、法助红颜等。按照现行法律,杀人偿命,所以,他们认为杨佳之死在实体上是正义的。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杨佳没有杀人,他是被栽赃陷害的,程序问题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在实体问题上,比如从容。吴法天们和从容其实有共同之处,尽管他们有"法律人"的标签(以后我将用带引号的"法律人"才指代他们)。他们都认为实体问题压倒程序问题,当然他们都不否认程序问题是一个问题。"法律人"们甚至标榜自己"作为法律人当然清楚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过他们还是认为实体正义的一白遮百丑,他们的借口是,普通百姓,也就是"非法律人"是看重实体正义的,他们也只有"顺从民意",即使要挑程序的毛病,也只能挑那些实体不正义的案件的程序毛病。这些"法律人"一方面看不起那些"非法律人",因为他们没有自己那种"知识背景",另一方面,由以所谓"民意",来为自己的立场(即杨佳案在实体上是正义的)辩护,既然杨佳案的实体是正义的,在程序上就不要吹毛求疵了。这样一来,他们和从容的区别其实不大,他们都相信自己心中那个实体,只不过他们认为的"实体"是杨佳杀了人,而从容的"实体"是杨佳没杀人,而他们都认为程序和实体是可以分开的,或者说可以跳过程序看实体。
如果说实体正义是"不放过有罪之人,不冤枉无罪之人",那么,首先要问的问题就是谁是有罪之人,谁是无罪之人。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判定一个人有罪?这就是程序问题。不知道这些"法律人"是如何认定杨佳杀了人的?莫非他们当时身处闸北公安分局现场,一直跟随杨佳冲进大楼,冲进值班室,目睹了杨佳出神入化的刀法,7秒之内连杀4名警察?然后尾随杨佳沿着消防楼梯冲上9楼,亲眼看到杨佳如果离开消防楼梯进入9楼楼面,与正在等电梯的徐维亚相遇,看着他如果将徐维亚开膛破肚?接着跟随杨佳重返消防楼梯向上走,在楼梯上杀伤王凌云?然后继续上到11楼,再次神奇地离开楼梯,找到独处的李坷,在李坷身上连捅数刀?最后一直跟随杨佳冲到21楼,看到杨佳如何被捕?杨佳在5分钟内完成如此多的动作,不知我们这些书斋中的"法律人"是不是也是身轻如燕,能够跟得上趟呢?
这些"法律人"当然不会承认自己目睹了这一切。他们是如何认定杨佳杀人的呢?他们会说,警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从证据看,杨佳杀了人。换言之,真相就在警方手中,警方说谁杀了人,谁就杀了人,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回到古代去,让刑侦、起诉、判决三合一呢?为什么还要在形式上设立公检法三个机构呢(虽然公检法是一家,但毕竟还是分成了三个机构,比包公一身兼三职还是有所不同)?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搞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呢?干嘛还要辩护这一环节呢?干嘛还要辩护律师呢?既然警方是不会抓错人的,警方是不会撒谎的,警方是不会栽赃陷害的,既然"法律人"们如此信任警方,干脆公诉案件就不用审理的,直接交警方判决执行就好了。
"法律人"们也会像模像样地为杜培武、聂树斌案鸣不平,如果当初这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关注,他们会怎么样反应呢?他们一定也会说,这些案子的实体是正义的,因为警方提供了证据,就算程序上有"瑕疵",实体上也是正义的。只是到了有一天出现了另外的真凶时,他们才当起了事后诸葛亮,开始喊起冤来。他们有一个非常奇怪的逻辑,一审判决书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的确犯了被指控的罪行。只要他们得到了一审判决书,他们就得到了证明此案实体正义的有力武器了。在他们看来,以前的案子都没有公布了一审判决书,而这个案子公布了。难道判决书公布了判决书上的漏洞就没有了?这帮"法律人"从来不肯正面面对证据上漏洞,总是顾左右而言他,总是义正词言地说一堆空话,还自以为自己表现了"法律人"的素养。
在"法律人"看来,既然99%的案子证人都不出庭,因此杨佳案的证人不出庭就不算程序不正义,只能算程序瑕疵了。不知道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99%的官员都贪污,那么贪污就这是官员的瑕疵了?
在"法律人"看来,辩护这个环节也是可有可无的(当然他们口头上肯定不会这么说)。因为在他们看来,杨佳案的辩护律师实际是有控方来指定的这一点最多只能算"程序瑕疵"。如果被告人的选什么样的辩护律师是由控方来操纵的,这种辩护还是一种真正的辩护吗?我们看到,杨佳案中,辩护律师根本不直面证据,将控方的证据照单全收。相反,倒是杨佳本人对控方的证据提出了异议。控告一个人有罪,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而单方面提供的证据不经过质证就被接纳,这难道只是程序瑕疵而不是程序不正义吗?如果表面上走了质证的过场,而律师实际受控方操纵,从而证据得不到真正的质证,难道不是破坏司法公正吗?难道不是极大的程序不正义吗?证据质证在审判程序中重要性,这些"法律人"难道不懂吗?经过这样的程序,能够避免栽赃陷害吗?能够避免冤假错案吗?能保障实体正义吗?
这些"法律人"是不是认为,只有刑讯逼供才是程序不正义,其他都这是瑕疵?他们是不是认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唯一方法就刑讯逼供?他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居然如此肤浅吗?如果把被告的至亲监禁起来,要挟被告,与刑讯逼供有本质区别吗?当然,他们会说,你怎么知道杨佳受到了要挟?我也同样可以问,你怎么知道没有?难道佘祥林案被改判之前,你们就知道佘祥林被刑讯逼供了?难道你们现在掌握了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证据?难道判决书会写"根据警方刑讯逼供,查明以下事实"?难道"法律人"就只会做事后诸葛亮、打死老虎来展现自己的正义感?如果你们只会做事后诸葛亮,就请你们在事后再发表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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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人"当然不会承认自己目睹了这一切。他们是如何认定杨佳杀人的呢?他们会说,警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从证据看,杨佳杀了人。换言之,真相就在警方手中,警方说谁杀了人,谁就杀了人,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回到古代去,让刑侦、起诉、判决三合一呢?为什么还要在形式上设立公检法三个机构呢(虽然公检法是一家,但毕竟还是分成了三个机构,比包公一身兼三职还是有所不同)?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搞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呢?干嘛还要辩护这一环节呢?干嘛还要辩护律师呢?既然警方是不会抓错人的,警方是不会撒谎的,警方是不会栽赃陷害的,既然"法律人"们如此信任警方,干脆公诉案件就不用审理的,直接交警方判决执行就好了。
"法律人"们也会像模像样地为杜培武、聂树斌案鸣不平,如果当初这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关注,他们会怎么样反应呢?他们一定也会说,这些案子的实体是正义的,因为警方提供了证据,就算程序上有"瑕疵",实体上也是正义的。只是到了有一天出现了另外的真凶时,他们才当起了事后诸葛亮,开始喊起冤来。他们有一个非常奇怪的逻辑,一审判决书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的确犯了被指控的罪行。只要他们得到了一审判决书,他们就得到了证明此案实体正义的有力武器了。在他们看来,以前的案子都没有公布了一审判决书,而这个案子公布了。难道判决书公布了判决书上的漏洞就没有了?这帮"法律人"从来不肯正面面对证据上漏洞,总是顾左右而言他,总是义正词言地说一堆空话,还自以为自己表现了"法律人"的素养。
在"法律人"看来,既然99%的案子证人都不出庭,因此杨佳案的证人不出庭就不算程序不正义,只能算程序瑕疵了。不知道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99%的官员都贪污,那么贪污就这是官员的瑕疵了?
在"法律人"看来,辩护这个环节也是可有可无的(当然他们口头上肯定不会这么说)。因为在他们看来,杨佳案的辩护律师实际是有控方来指定的这一点最多只能算"程序瑕疵"。如果被告人的选什么样的辩护律师是由控方来操纵的,这种辩护还是一种真正的辩护吗?我们看到,杨佳案中,辩护律师根本不直面证据,将控方的证据照单全收。相反,倒是杨佳本人对控方的证据提出了异议。控告一个人有罪,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而单方面提供的证据不经过质证就被接纳,这难道只是程序瑕疵而不是程序不正义吗?如果表面上走了质证的过场,而律师实际受控方操纵,从而证据得不到真正的质证,难道不是破坏司法公正吗?难道不是极大的程序不正义吗?证据质证在审判程序中重要性,这些"法律人"难道不懂吗?经过这样的程序,能够避免栽赃陷害吗?能够避免冤假错案吗?能保障实体正义吗?
这些"法律人"是不是认为,只有刑讯逼供才是程序不正义,其他都这是瑕疵?他们是不是认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唯一方法就刑讯逼供?他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居然如此肤浅吗?如果把被告的至亲监禁起来,要挟被告,与刑讯逼供有本质区别吗?当然,他们会说,你怎么知道杨佳受到了要挟?我也同样可以问,你怎么知道没有?难道佘祥林案被改判之前,你们就知道佘祥林被刑讯逼供了?难道你们现在掌握了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证据?难道判决书会写"根据警方刑讯逼供,查明以下事实"?难道"法律人"就只会做事后诸葛亮、打死老虎来展现自己的正义感?如果你们只会做事后诸葛亮,就请你们在事后再发表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