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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ment Chen

20081125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民主与法制日报 - 0 views

  • 《条例》出台前,也曾有法官问周汉华,能不能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错开时间搞,“实际上他们也是想先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往后拖拖,这样可以多一些准备时间。”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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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立场
  • 许志永认为,一种理解方式是:“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你去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搭理你,你可以投诉,不能起诉;不过,一旦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而这些公开的信息又侵犯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才可起诉。” “按照这种理解,最匪夷所思的地方还在于,在政府决定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申请者不能去起诉,只有相对方,那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信息公开’遭受到侵犯的人,才可以去起诉。”许志永说。 “这种理解,包括现实生活中按照这种理解的实践,将绝大部分‘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这样下去,几乎所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都不可诉。”许志永告诉记者,之前的大部分法院,对于“信息公开”案不予以立案,几乎都是援引该款,并且以上述理解为由,告知申请人,“只能投诉,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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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保守解释
  • 早在2007年5月20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就有提及:“ 在信息公开的救济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并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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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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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自己就能有感受,比方说,你电脑用了三五年,我问你,你电脑里都存了什么东西,你可能自己都搞不明白,为什么?你从网上下载东西,下载一遍,下载两遍,下载三遍,你存的过程中就可能不知道存哪儿去了?”周汉华认为,有的时候,政府可能真的不知道信息“应该到哪儿去找”,当然也不想信息“不存在”的事情闹到法院。 “当然,有些情况下,也不排除政府就是为了掩盖,为了拖延,故意不给你。”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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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者立场
  • “从广义上解释,33条第一款并没有说不能起诉,第二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自然也可以起诉。”许志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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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上的分歧--立法者原意解释
  • 8月25日,公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条例》第33条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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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go推动
  • “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司法解释。”许志永告诉记者。而另据媒体报道,《条例》施行两个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过一次研讨会。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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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立场
  • 《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的信息,遭当场拒绝,理由是:“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 几个月前,四季青镇居民朱福祥也曾就拆迁之事申请过信息公开,未果。之后,朱满怀信心地向海淀法院起诉,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予受理”。
  • “为什么不受理?”朱福祥一脸疑惑,他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33条第二款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这种结果,是因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许多法院对第33条的理解,还局限在字面上。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北京邮电大学教师、公盟研究员许志永告诉记者。
  • 区别只在于,数个月后,类似的诉讼,海淀法院已经开始受理。 “该案是一个极好的开端。”许志永表示,过去海淀法院驳回过多起类似案件,在他所在的研究机构公盟,记录在案的就有好几起,都是“不予受理”。“不过现在开始受理了”,尽管诉讼结果还得等待,“这已经是一个进步”。
  • 民权团体公盟认为《条例》第33条存在“非常关键的歧义”,理解上的偏差将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的调查,截至8月底,某直辖市两级政府收到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为1080 条,其中,得到满意答复的占到50.8%;有17%的申请被告知信息不存在;21.3%的申请被告知为“非本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另外5.7%的申请被要求“补正手续”;明确告知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的占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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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
  • 根据马怀德提供的数据,自《条例》施行后5个月内,该市因申请政府信息引发的复议案件只有7起,而因为对复议不服,或者直接对政府的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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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
  • 崔凤燕足够幸运,该案一经提交,法院即予以受理。
  • 兰靖远、朱福祥、崔凤燕等人已经能将这部只有38条的《条例》许多条款倒背如流。在7月份由公盟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许志永介绍朱福祥时,称他“自学法律成才”。
  • 兴奋地发现,《条例》出台后,似乎为征地、拆迁纠纷找到了一个进入法院解决的突破口。按照相关规定,之前这两种纠纷只能在政府解决,法院一律不管,“现在依据《条例》,也能进法院了”。
  • 社科院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遇到这样的境况“并不奇怪”。在7月份那次研讨会上,周汉华将美国与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拿来与中国作对比,“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但是,直到1974年,这个法基本上没多大用处,带来的冲击太大,官员观念、制度的准备跟不上。而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刚通过时,也暂时只局限在‘主动公开’这一块,‘依申请公开’是在5年之后才实施,他们觉得,一开始就搞依申请公开,困难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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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者立场
  • 四季青镇政府给他的不公开信息理由,“涉及第三方利益”,一度令兰靖远哭笑不得:“我的土地,怎么就牵涉到了第三方利益?”
  • 原本绝大部分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案,实践中情形却是多数“诉讼不立案”。这些,在许志永看来,是因为有《条例》第33条的存在,才使得是否受理变得模糊不清。
  • 其实,暂不论该种理解正确与否,仅是存在的现状,就从侧面反应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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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立场
  • 对此,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则表示不太认可,他认为政府完全具有“信息公开”的能力,不仅有这个能力,“有些政府还有能力将信息卖给商家,我们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可能就是相关部门泄露用户资料牟利”。 通过政府卖信息给商家这件事,郭玉闪觉得政府的信息收集工作“并非无章可循”。而在这种思维下,对第33条的理解,则会与之前的理解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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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分子立场
Andre Li Pan

陈良宇案破了"上海神话" - 0 views

  • 中国过去十几年里腐败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基本原因乃是: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因此可供攫取的财富逐年增多;社会处于体制转型的曲折过程中,法规和政策多变且不甚清楚,因此容易让操作者有意无意地越界越轨;实权部门高度集权,关键的日常操作权力又通常集中在“一把手”的手里,因此有滥用职权的机会;同时,即便发现了手握实权的个别官员滥用职权的严重问题,有时也不能及时依法查办,不能依法处理,也不能及时地通过媒体将其蛛丝马迹曝光,难以引起高层机关的重视及追究。
  • 在所有这些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体制转型的难关方面,上海与中国其他地区相比,并无天差地别的区别,当然在一些方面有程度的不同。因此,上海的反贪廉政建设与中国其他地区相比,只可能有某些方面和程度的不同,而不可能有实质的巨大区别,不能认为中共中央每年重申的反腐廉政建设的任务,对上海完全不适用。如果近年来别的地方时有中级乃至高级干部的违纪犯法案件被曝光查处,上海多年里却一件都没有,那也许说明,上海的严重违纪犯法问题被掩盖了,少数贪污腐败的中级或高级干部受到的监管太弱、受到的保护太强。
  • 果然,新华社的消息揭示,陈良宇的违纪犯法行为,早在1988年就开始了。
arden dzx

上海市公安局网监处的感谢信:海口市公安局 - 0 views

  • 感 谢 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监处    点击数:60    更新时间:2008-7-18          ★★★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2008年7月1日,我市闸北区发生一起暴力袭警案,造成6名民警牺牲,另有4人受伤,此案引发了中央和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7月3日,一则恶毒的谣言在网上迅速传播,称案犯杨佳曾被警察殴打,致生殖器受伤,无法生育,故愤而报复。谣言一经出笼,立即在网上掀起滔天浊浪,甚至有网民据此呼吁特赦杀人凶手,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对网上涉警有害信息开展删除查证工作。7月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大力配合下,迅速控制了网上负面舆情并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郏某某,为最终在江苏苏州成功抓获对象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此案侦破过程中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鼎力支持确保了网上负面舆情控制工作和案件侦察顺利开展,你们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作风和扎实的基础管理水平值得我们学习。在此对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并对你们在工作中的长期支持致以诚挚的谢意。   上海市公安局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监察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isaac Mao

小昭"喝茶"第一回 - 0 views

  • 警察是上午给我打的电话,当时问我:“你在哪里?”我不希望自己的住处或办公室变成他们的“执法”场所,于是很大度地说:“我去你们办公室吧。”网上看来的故事,许多被喝茶的人似乎很忌讳去公安局。但我不在乎,在哪里喝都一样。
  • 我就客气些,不暴露他们的名字。给我打电话的那个,称为“皮夹克”吧,年约四十(后来他告诉我他69年出生),主要由他询问。另一个要大几岁,主要做记录,就称为“记录者”吧。
  • 如果让我给几千个签 名 者分类的话,我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知名群体”,有一定知名度,也就有了影响力,官方会比较紧张;第二类是“被侵权群体”,如拆 迁 户、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犯,情绪不稳定,容易出事,官方也很紧张;第三类就是我这样的“普通人群体”,既没啥影响力,也没有直接利益被侵害,情绪比较稳定,在官方那里从无“前科”,相对来说最不受重视。如果我无声无息,可能连这喝茶的机会都可免了;但我既然接受了外媒采访,这茶就非喝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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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盛顿邮报说你是从邮箱看到的。”
  • “也是在网上。先是看到有人说晓波被抓了,后来又有人说晓波被抓是因为08 xian 章,我就好奇:0 8 xian 章是什么东东?就去搜索。那时候很多网页都被删了,但还是有很多漏网之鱼,我一搜就搜到了。”
  • “哈,没什么好说的。它对我而言太简单了,很多东西本来就存在于我的脑子里。它的内容并没有什么新意,都是网上很多人说过的,而且有些内容我们宪法里面本来就有的。总之我觉得,08 xian章的内容是陈旧的,都是大家讨论过无数遍的;但它把这些内容集中在一起,作为一个倡导性的文件公开发布,无论是谁,只要你同意它的主张,都可以 签 名,这种形式是新的。”
  • 想起一个网友的话:“小昭,你blog上写那些东西还是让我有些担心,要是被当局盯上就麻烦了。到时你会背上一辈子都卸不下的烙印,想做任何事情都会受到限制。某校一位老师,当年曾经参加过陆驷事件,当时如果不是一位老先生力保,就会啷铛入狱,虽然被保了下来,但是此后他的人生发展受到了极大限制,这是一个水平极高的老师,校长助理干了多年,早就该提为副校长的,可是数次都是在政审的关键时刻被拿下,档案上那一笔永远存在,年龄越来越大,估计以后再也没有机会,不郁闷是不可能的,这样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 “你最初决定不 签 名,这是很理性的,是正确的决定。但后来又签了名,像你说的,因为转贴的文章被删了才签的,这就是冲动,不理智的行为。”
  • “政治上不成熟”,这个句子我从小在小说里看惯了,没想过有一天会放到我自己身上。嗯,按照党国的标准,我确实政治上不成熟,而且永远不会成熟。在中国这种环境下,如果谁“政治上成熟”了,基本就意味着他失去了人性,变成了一台冷血机器。
  • “我希望我能够行使xian法保障的那些权利。你想想,我都××岁了,还没见过选票是什么样子呢!”
  • 我想起我有个朋友,上海人,已经移民,他说过他从来不投票,“居委会把选票送上门来,我每次都把它撕掉”。他为什么要撕掉选票?因为他不认为手里这张纸片是真正的选票,没有公正的选举程序作保证,就不可能有公正的选举结果,民意既然被强奸,他宁可弃权。最后他的移民,就是更为彻底的弃权。
  • 起码一个月前,我就在网上看到了关于“定性”的传言。这“定性”貌似十分严厉,但我看了漠然置之,半点没感到害怕,只感到滑稽。都什么时代了,解决问题还要靠几个人关起门来“定性”?呵,莫非我不是身在2009年,而是公元前221年嬴政那会儿?但,流光如水永向前,时代已经不同了!
  • “你没看出来?”他很惊讶,“08 xian章说要实行多党制,这就是要推 翻××党的领导!它要实行三权分立,就是要推 翻 社×主义制度!”
  • “个体的公民不可能违 宪,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违 宪。徐友渔写过一篇文章论述这个问题。”(小昭后注:也许我的记忆有误,以前看过一篇关于“违 宪 主体”的文章,忘记是不是徐友渔写的了。)
  • “刘 晓 波 在6  4的时候……”他对晓波作了一番“官方介绍”,我不记得原话,大意是说晓波当年是幕后主使之一,这些年一直和海外势力有联系,背景很复杂,像你(指我)这种单纯冲动的人根本就不了解他,你是被他们利用了……
  • (几天后,有个朋友告诉我,华盛顿邮报是著名的反华媒体,我大吃一惊。怪不得喝茶时警察那么注意看我的反应呢。偏偏我就是被愚民愚成了白痴,压根儿就不知道哪些媒体“反华”哪些媒体“亲华”。不过,就算事先知道,对我也无影响。我不认为美国的媒体敢“反华”,因为这涉嫌种族歧视,而种族歧视在美国绝对是个敏感雷区;“反 共”还差不多,这属于政治观点不同,在美国是正常的。基本上,西方国家的主流媒体都不会亲近伟光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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