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兔"商标之争引出反诉不侵权案 - 33 views
"彼得兔"商标之争引出反诉不侵权案
移动电话使用音乐作品作为铃音是否侵权 雷蕾和易茗创作了音乐作品《渴望》,雷蕾是曲作者,易茗是词作者。1990年,中央电视台公开播放了该音乐作品。1993年12月15日,雷蕾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雷蕾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音发行权授权该协会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上述“录制发行权”一项的具体管理保持与雷蕾协商;上述管理活动,以该协会名义进行;雷蕾应将授权该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向该协会登记,并为此填写由该协会提供的作品登记表;该协会为有效管理雷蕾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该合同所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及作品)登记表》中登记有音乐作品《渴望》。深圳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通信公司)生产的7688型移动电话机通过固化在IC卡上的形式将《渴望》曲内置为来电提示的铃音,该铃音一个周期的持续时间约为50秒,如不接听则重复播放该铃音。2003年7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北京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万宝公司)处购买了一部7688型移动电话机,售价为1650元。
"彼得兔"商标之争引出反诉不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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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移动电话厂商已在中国市场攫取了超额利润,积累了雄厚的技术与经济实力,开始将其产品过高的价格降了下来。因此,国产移动电话的市场价格定位显然不能超过这些已降低价格的外国品牌移动电话。 mychina_ying wrote: > 深圳某通信公司主张国产移动电话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生产成本远高于外国知名品牌移动电话,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利润空间极为有限的现状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电影《霍元甲》在线播放侵犯著作案宣判,判决两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并赔偿在中国大陆地区对《霍元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安乐公司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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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使用音乐作品作为铃音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