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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ment Chen

20081125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民主与法制日报 - 0 views

  • 《条例》出台前,也曾有法官问周汉华,能不能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错开时间搞,“实际上他们也是想先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往后拖拖,这样可以多一些准备时间。”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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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立场
  • 许志永认为,一种理解方式是:“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你去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搭理你,你可以投诉,不能起诉;不过,一旦政府选择信息公开,而这些公开的信息又侵犯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才可起诉。” “按照这种理解,最匪夷所思的地方还在于,在政府决定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申请者不能去起诉,只有相对方,那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信息公开’遭受到侵犯的人,才可以去起诉。”许志永说。 “这种理解,包括现实生活中按照这种理解的实践,将绝大部分‘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这样下去,几乎所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都不可诉。”许志永告诉记者,之前的大部分法院,对于“信息公开”案不予以立案,几乎都是援引该款,并且以上述理解为由,告知申请人,“只能投诉,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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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保守解释
  • 早在2007年5月20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就有提及:“ 在信息公开的救济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并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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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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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自己就能有感受,比方说,你电脑用了三五年,我问你,你电脑里都存了什么东西,你可能自己都搞不明白,为什么?你从网上下载东西,下载一遍,下载两遍,下载三遍,你存的过程中就可能不知道存哪儿去了?”周汉华认为,有的时候,政府可能真的不知道信息“应该到哪儿去找”,当然也不想信息“不存在”的事情闹到法院。 “当然,有些情况下,也不排除政府就是为了掩盖,为了拖延,故意不给你。”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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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者立场
  • “从广义上解释,33条第一款并没有说不能起诉,第二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自然也可以起诉。”许志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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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上的分歧--立法者原意解释
  • 8月25日,公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条例》第33条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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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go推动
  • “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司法解释。”许志永告诉记者。而另据媒体报道,《条例》施行两个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过一次研讨会。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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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立场
  • 民权团体公盟认为《条例》第33条存在“非常关键的歧义”,理解上的偏差将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 几个月前,四季青镇居民朱福祥也曾就拆迁之事申请过信息公开,未果。之后,朱满怀信心地向海淀法院起诉,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予受理”。
  • “为什么不受理?”朱福祥一脸疑惑,他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33条第二款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这种结果,是因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许多法院对第33条的理解,还局限在字面上。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北京邮电大学教师、公盟研究员许志永告诉记者。
  • 区别只在于,数个月后,类似的诉讼,海淀法院已经开始受理。 “该案是一个极好的开端。”许志永表示,过去海淀法院驳回过多起类似案件,在他所在的研究机构公盟,记录在案的就有好几起,都是“不予受理”。“不过现在开始受理了”,尽管诉讼结果还得等待,“这已经是一个进步”。
  • 《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的信息,遭当场拒绝,理由是:“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的调查,截至8月底,某直辖市两级政府收到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为1080 条,其中,得到满意答复的占到50.8%;有17%的申请被告知信息不存在;21.3%的申请被告知为“非本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另外5.7%的申请被要求“补正手续”;明确告知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的占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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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
  • 根据马怀德提供的数据,自《条例》施行后5个月内,该市因申请政府信息引发的复议案件只有7起,而因为对复议不服,或者直接对政府的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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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
  • 崔凤燕足够幸运,该案一经提交,法院即予以受理。
  • 兰靖远、朱福祥、崔凤燕等人已经能将这部只有38条的《条例》许多条款倒背如流。在7月份由公盟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许志永介绍朱福祥时,称他“自学法律成才”。
  • 兴奋地发现,《条例》出台后,似乎为征地、拆迁纠纷找到了一个进入法院解决的突破口。按照相关规定,之前这两种纠纷只能在政府解决,法院一律不管,“现在依据《条例》,也能进法院了”。
  • 社科院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遇到这样的境况“并不奇怪”。在7月份那次研讨会上,周汉华将美国与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拿来与中国作对比,“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但是,直到1974年,这个法基本上没多大用处,带来的冲击太大,官员观念、制度的准备跟不上。而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刚通过时,也暂时只局限在‘主动公开’这一块,‘依申请公开’是在5年之后才实施,他们觉得,一开始就搞依申请公开,困难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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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者立场
  • 四季青镇政府给他的不公开信息理由,“涉及第三方利益”,一度令兰靖远哭笑不得:“我的土地,怎么就牵涉到了第三方利益?”
  • 原本绝大部分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案,实践中情形却是多数“诉讼不立案”。这些,在许志永看来,是因为有《条例》第33条的存在,才使得是否受理变得模糊不清。
  • 其实,暂不论该种理解正确与否,仅是存在的现状,就从侧面反应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信息公开”诉诸法院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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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立场
  • 对此,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则表示不太认可,他认为政府完全具有“信息公开”的能力,不仅有这个能力,“有些政府还有能力将信息卖给商家,我们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可能就是相关部门泄露用户资料牟利”。 通过政府卖信息给商家这件事,郭玉闪觉得政府的信息收集工作“并非无章可循”。而在这种思维下,对第33条的理解,则会与之前的理解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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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分子立场
Clement Chen

20081214年终特稿:2008信息公开促建"透明政府"_新华网 - 0 views

  • 突如其来的灾难堪称对条例实施的第一场“大考”。令人欣慰的是,救灾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2008年中国努力建设“透明政府”的一个缩影。
  • 2008年,从大地震到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从瓮安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许多正反事例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政府妥善处置各类事件的“不二法宝”,更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推进器”
  • 财政预算决算、行政收费、政府采购、行政许可,无不涉及政府权力运作的“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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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以及征地拆迁、补助发放,无不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无不关系群众的生死安危
  • 值得一提的是,地震发生当天,北京、上海、重庆、贵州、河南等地的政府部门,针对当地群众的疑虑和恐惧,及时发布信息稳人心、辟谣言。
  • 事实上,直到最近的11月21日,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魏宏等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灾后重建的各项数据,包括住房重建、救灾资金到位的情况,特别是过冬棉被的缺口仍有33万床。
  • 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发生了大规模出租车停运事件。11月6日上午10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四楼会议室。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就主城区出租车运营事宜与出租车驾驶员和市民代表进行座谈。
  • 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瓮安事件和四川广元“蛆柑”事件中,一些基层政府部门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听任谣言散布,终于尝到了忽视群众知情权的恶果。
  • 典型事例:律师郝劲松要求公布“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广东深圳公民吴君亮要求市政府公开财政支出信息,辽宁沈阳律师温洪祥、安徽合肥章先生要求相关部门公开招待费信息……
  • 正是这些“好事者”点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把火”,触动了那些对信息公开神经麻木的人。为什么会有“好事者”,就是因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屡碰“玻璃门”,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公开信息不积极,走到了被公民“倒逼”的地步。而不积极的态度背后是什么?是“不宜”公开的既得利益:公车购置费、公款招待费、征地拆迁费……
  • 他(她)在上海地铁上捡到的一个公文包,里面装着浙江温州、江西新余官员出国考察的路线图,更有江苏张家港一个“领导太太考察团”的相关信息。
Clement Chen

专题:南阳市民王清向181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被当间谍 - 中新网河南新闻 - 0 views

  • 王清,男,1982年生人,现为南阳市一公司计算机技术人员,自2003年起,开始介入公益诉讼,常为某一件侵害公民权利之事,四处奔波。
  • 王清的信息公开申请规模之大、数量之巨,在河南史无前例,全国也可称得上第一个。而他要各部门公开的最主要一项内容——“三公”消费:公款吃喝招待、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
  • 评论者认为,“三公”消费公示,是成本最小的反腐措施之一。各政府部门对“三公”消费信息公示的回避心态,官民双方在这个问题反复对峙,恰恰将中国改革此时该从何入手这一问题的答案,清晰地呈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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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书是在2008年12月30日全部寄出,到1月4日,就不正常了。一些收到申请书的单位问我是不是间谍,把我当成了间谍,认为我在收集情报。家门口也突然出现一些陌生人,晃来晃去,打听我的情况。我告诉邻居,再有人打听,让他直接去我家。还有把我当成要账的,什么反应都有。
  • 不是避重就轻,就是“没有公开依据”,没有实质回复内容,让我很不爽。
  • 要多少“间谍”推动,才可将国家的一项法律法规深入“官”心?
  • “刺头”王清勇尝螃蟹,舍身普法,宁负“间谍”之名,也要将官场暗箱看清,这股不依不侥的劲,正是时下最稀缺但却蓬勃兴起的公民意识。针对那种间谍之天方夜谭般的指斥,让我们以公民的名义,狠啐一口——“呸”!
  • 王清的信息公开申请规模之大、数量之巨,在河南史无前例,全国也可称得上第一个。但是,王清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三公”消费不能再“潜伏”下去。“三公”吞食着公共财政,滋生着腐败,抬高着行政成本……唯有公开,才能监督;唯有透明,才能遏止。
  • 辽宁有一个区的“公仆”,他一年的“车补”就达七、八万,相当于普通老百姓天天加班加点苦干加巧干一年甚至二年的工资。这 “车补”就是给媒体“三公”出来的消息,难道教训还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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