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的手袋由國際運動品牌、德國企業「愛迪達」生產,筆者已在商店看見一段時間,上面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五星國旗;當中代表中國共產黨的最大一顆星,更被畫了該公司的註冊商標(莫非「愛迪達」已收購中國共產黨?)。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2401章)第8條所述:「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這個手袋圖案,明顯合乎條例所述。 另外,該條例第7條又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正如黃副處長所講警方不必先得有關方面檢定後,才採取行動執法,那麼為何這個商品一直可以公然擺賣?是否選擇性執法?